每次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跌的时候,大批贸易商就会倒闭、跑路,同时也会牵出来很多国企托盘商。
只不过每次主角不同而已。当然,一家国企被坑好几次的也不少!
前几天佛山铝锭事件刚刚消停点,不知道进展什么样,这不,秦皇岛港价值60亿的铜精矿又没了,听说这次受伤的国企当中,还有上次佛山铝锭也踩了雷的。
这么不断的踩雷,可能会严重影响国企大宗商品托盘的积极性。今天我们从各个层面来分析一下秦皇岛港铜精矿失踪的事件,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在以后的业务中再次避免损失。
这篇文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什么是铜精矿
2. 货物是怎么丢的
3. 货物丢了对各方有哪些影响
4. 为什么大宗贸易商总出事
5. 国企如何挽回损失
6. 国企做大宗如何防止再次受伤
7. 第三人购买货物能否被追缴
8. 没有监管的托盘业务需要加强风险管理
一、什么是铜精矿
1. 什么是铜精矿
铜精矿是低品位的含铜原矿石经过选矿工艺处理达到一定质量指标的精矿,可直接供冶炼厂炼铜。从铜矿中开采出来的铜矿石,经过选矿成为含铜品位较高的铜精矿或者说是铜矿砂,铜精矿需要经过冶炼提成,才能成为精铜及铜制品。
铜是人类最早发现和使用的金属之一,紫红色,比重8.89,熔点1083.4℃。铜及其合金由于导电率和热导率好,抗腐蚀能力强,易加工,抗拉强度和疲劳强度好而被广泛应用,在金属材料消费中仅次于钢铁和铝,成为国计民生和国防工程乃至高新技术领域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材料和战略物资。
近年来我国铜矿进口量逐年上升。
截止2021年,我国铜矿消费量约为2520万吨,其中进口量约为2340万吨,进口依赖度高达92.9%。
当前,我国铜矿石进口十分依赖智利,铜矿海外供应渠道也较为集中。从铜矿石进口结构来看,我国铜矿石从秘鲁与智利两国的进口量就占到了进口总量的一半。
2. 铜价格行情及铜精矿库存
图表1:铜价走势 资料来源:Mysteel,巴顿比格斯
图表2:铜精矿港口库存 资料来源:Mysteel,巴顿比格斯
二、货物是怎么失踪的
关于货物是怎么丢的及业务的基本事实,目前还没有一个官方的正式的通知,下面的事实主要我是根据互联网上发布的,包括第一财经、网易财经等媒体公布的内容整理的。
按照以往的出事原因,虽然有些出入,但是大体应该差不多,只供大家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布的事实为准。
1. 基本事实
刘宇控制的多家公司从国外采购铜精矿,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刘宇缺少采购资金,找了十多家国企做托盘,从原来的刘宇与国外公司购买关系变成刘宇与国企签订购买协议,国企再和国外供应商签订协议,刘宇公司向国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货物到港口后,按照约定,刘宇拿钱赎货,按期不赎货,国企可以变卖这些货物。
这就是典型的国企资金托盘模式。
国企从国外采购了多批铜精矿运到秦皇岛港,委托与刘宇比较熟悉的中国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或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
做报关、货物仓储、货权保管等相关工作。这两家货代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
与货主签订相关协议后,两家货代公司又以委托作业的形式,与秦港股份签订了港口作业合同。这是因为港口的作业、货物存储等实际由秦港股份操作,比如为船舶靠泊及货物装卸提供码头泊位、货物堆存及周转场地;提供存储仓库及出入库管理等。
秦皇岛外代物流、秦皇岛外轮代理、秦港股份均为河北港口集团旗下公司。秦港股份是大宗干散货公众码头运营商,其中经营的秦皇岛港是全国重要煤炭下水港。根据秦港股份一季报,河北港口集团是秦港股份的控股股东,持股54.27%股权。另外,河北港口集团为秦皇岛外轮代理大股东,持股63.81%。目前,秦皇岛外代物流是整个秦皇岛港唯一一家国有货代公司,为秦皇岛外轮代理的全资子公司。
秦皇岛外代物流和秦皇岛外轮代理,这两家是货代公司,主要负责进口货物到港后的报关、报检、货物的监管、代货主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与结算港口费用等。所以货主会与秦皇岛外代物流/秦皇岛外轮代理签代理委托合同。
与货主签订相关协议后,两家货代公司又以委托作业的形式,与秦港股份签订了港口作业合同。
这是因为港口的作业、货物存储等实际由秦港股份操作,比如为船舶靠泊及货物装卸提供码头泊位、货物堆存及周转场地;提供存储仓库及出入库管理等。
在具体操作上,货物入库之时,秦皇岛外代物流方面需要给货主出具加盖公章的商品验收入库单
,货物放在秦皇岛港杂货公司的堆场。
正常的放货流程是怎样的?按照他们跟秦皇岛外代物流的合同规定,货主通过指定的联系人Email发出加盖货主公司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书,货代公司在收到后需立即回传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验明提货人员的身份情况,方可给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
货物下个买家没有向货代公司支付货款以及当前货主没有指令放货前,货物货权为当前货主所有。
当前货主的放货通知书是货主通知货代公司放货的唯一凭证。
刘宇及他及关联方给货代公司下达了放货指令,货代公司在没有各方货主的指令下将货物放走了。提货方为葫芦岛瑞升/宁波和笙。刘宇实际控制的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葫芦岛瑞升商贸有限公司
被指涉及此次铜精矿事件。
在没有货主指令的情况下,13家货主总价值接近60亿元铜精矿,竟然被第三方运走了。
秦皇岛外代物流给每家出了一个加盖其公章的情况说明,承认是他们无单放货,也就是无货权人指令放货。
刘宇与秦皇岛外代物流一起双方配合了多年,进行无单放货的行为长期存在。主要操作方式是先把货提走,之后再将货物补回来,操作非常简单,基本上是打电话给货代公司就可以放货。
刘宇自称预判铜价会上涨,于是在6月份投入了大笔资金进行单边做多投资,但买入不久,铜价便大幅下跌,最后被强行平仓、割肉,损失惨重。所以这次提前转卖货物后,无法再把货物填补回来,导致暴雷。
目前13家公司已报警,公安局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刘宇涉嫌合同诈骗,并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上述13家公司中,除一家民企外,其他12家公司分别来自北京、陕西、安徽、江西、广东、湖南、浙江、山东等省市,涵盖中央、省、市属等国有企业。
按照多名货主的说法,13家公司“灭失”的铜精矿,涉及的数量接近30万吨,总价值则接近60亿元。
2. 关键人物:刘宇
刘宇以前是一家铜企的采购部领导,后来自己出来单干,做铜精矿原料的贸易生意。刘宇在铜精矿市场做了大概八九年的时间,目前在全国铜精矿贸易市场的交易量名列前茅,名下公司年贸易量在100万吨左右。
公开资料显示,葫芦岛瑞升、宁波和笙的经营范围均包括金属材料、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
、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等;另外宁波和笙还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而多方行业人士称,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刘宇。
天眼查信息显示,刘宇持有宁波和笙30%的股份;他在2013年成为葫芦岛瑞升的负责人、高管,但在2018年退出,崔磊接替其成为负责人。目前,葫芦岛瑞升法定代表人、持股90%的股东均为崔磊。
而葫芦岛瑞升全资控股秦皇岛和瑞科技有限公司,后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宇。另据公开资料,崔磊与刘宇有诸多交集。比如:崔磊曾持有宁波和笙股份,但在2019年退出,刘宇则在2022年1月份进入。崔磊还与刘宇在瑞合金泰
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交集,2016年11月的工商登记变更显示,刘宇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崔磊为监事。2018年11月,刘宇退出该公司股东、董事、经理行列。次年3月,崔磊担任的监事才发生变更。
天眼查信息显示,刘宇对10家公司有实际控制权,除了宁波和笙之外,还持有北京隆顺通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深圳瑞呈辰阳贸易有限公司90%股权、持有宁波君润恒智投资合伙企业
88%股权、持有内蒙古宇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50%股份。
另据天眼查信息,刘宇在11家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中任职,其中包括在中冶葫芦岛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在深圳瑞呈辰阳贸易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三、此次事件对各方主体的影响
1. 对国企托盘公司的影响
几方主体中,受到伤害最大的就应该算是国企托盘公司了,为了挣点息差,做大营收,现在货没了,如果货能追回来还好,如果追不回来,看刘宇目前的资产及货代公司的资产,估计很难赔付这些国企。托盘融资,这活看着简单,但是要做好,风险控制其实不容易。
2. 对秦皇港的影响
表面上港口与这些国企是没有法律关系的,是国企委托货代,货代又委托港口,所以港口根据货代指令放货,是不需要对国企货主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不承担法律风险不代表不受损失,这次事情会给秦皇岛港带来声誉风险。最终可能会导致很多的货主未来把业务放在其他港口。这对港口的业务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3. 对外轮代理公司的影响
这个影响就大了,没有货主的指令私自把货放了,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都要承担责任。以目前外轮代理的资金应该是赔不起这个钱,看看股东河北港口集团是否要兜,不兜这个公司就可能破产。主要负责人很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所以货代公司做业务的时候,最好不要承担这个责任,根本承担不起。苦苦经营几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
4. 对刘宇的影响
用“赔了夫人又折兵”这话形容一点都不假。目前还没有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损失。以刘宇自己的陈述,一般都是贸易商赌价格,最后巨额亏损,铤而走险造成的。最终结果,不仅会把这些年积累的资本全部亏掉,还可能后半生在监狱度过了。
5. 对行业的影响
除了货主可能遭受的损失,此次事件对铜精矿贸易行业的信用、市场流动性,可能都会产生一定冲击。例如对港口和贸易商融资更加严格,短期较少资金介入,导致国企贸易商对于涉事港口货物监管的安全性将不再放心,进而收缩业务,会冲击仓库及港口监管公司信誉,引发市场信任危机。中国铜的消费量和进口量每年共2000万吨左右,目前30万吨的货物在其中占比不大,所以对市场供需的影响并不大。
四、为什么大宗贸易商总出事
每次大宗商品价格大跌的时候,都是大批贸易商赔钱跑路的时候,顺便也会带出一批国企托盘公司。
那为什么不是银行,而是国企的托盘公司呢?
因为之前银行被上海钢贸、青岛港等大宗商品坑惨了,所以现在很少有银行涉足这个领域了。现在做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的,绝大部分都是国企。
因为国企有资金,有做大营收的动力,那大宗商品托盘融资正好符合国企的这个诉求。所以每次大宗商品出问题,都会牵扯出一批国企。
话又说回来,为什么每次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都有一大批贸易商倒闭呢?
这要从贸易商在大宗商品行业中的作用说起。
大宗行业,典型的金融属性比较强的行业,不仅交易需要资金量大,而且有多通过金融杠杆放大做大业务、受金融市场的波动影响等特点,同时还是个全球市场。
基于以上的特征,大宗商品贸易商相比其他工业品、消费品行业贸易商,除了承担渠道销售、物流、货物及时供应的功能外,还承担着价格波动、资金垫付、持有库存等功能。
价格的波动,给了人无数的想象力!
什么意思?价格赌对了,能挣一大笔钱啊!
这跟赌博有区别嘛?表面上有区别,一个合法一个违法,其本质是没有区别的。挣是真挣,亏是真亏,关键是加了金融杠杆去赌,后果你想想?
赌对了肯定是风光无限,赌输了就跑呗!赔肯定是赔不起了!
那有人说,价格不能算准的嘛?这个,难度好像有点大。影响大宗商品的价格因素太多了,所以没有谁有这个能力。
那既然没有这个能力,这些人怎么还去赌呢?自信啊!每个贸易商,不都是在这个行业干了很多年嘛,对行业还是非常了解的,加上巨大的利益诱惑,就自信过头了!
知道为什么大宗商品贸易商一茬一茬的了吧?这一个极度考验人性的行业。
五、13家企业的损失如何挽回
1. 刘宇公司的资产
单纯从注册资本来看,刘宇名下的两家公司似乎并不具备这样的资金实力。天眼查信息显示,目前暴露的宁波和笙与葫芦岛瑞升注册资本分别为5000万元、1000万元,实缴资本分别为322万元、1000万元。刘宇自己承认他还有3万吨货物在港口,在秦皇岛有1个办公楼和工厂,可以用来抵债。其他的资产就要司法机关去查了。
2. 追回的资产
如果货物还在其他地方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销售出去了,司法机构能够追回的话,应该是可以补偿一部分。就怕通过正当渠道以市场价销售出去了。
3. 外轮的赔偿
外轮代理公司与货主签订委托协议,在没有货主的同意下,私自把货物放走,从法律上肯定要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就要看外轮代理公司自身资产有多少了。当然,也有可能其股东会承担一部分,或者干脆甩锅。
那如果这些都追不回来咋办?能咋办,自己承担!想吃肉不挨揍肯定是不科学的。
六、国企托盘公司如何防止再次丢货
1. 直接与港口
签订协议,与货代公司进行隔离
供应链金融的特点之一就是参与主体众多,所以要进行资产隔离。要不然很容易中间一个主体、一个环节出问题,导致整个业务崩塌。不直接对仓储方,就这么放心让一个货代公司决定货物的命运,这风险太大了。
2. 选择管理相对规范的港口合作
一个港口管理能力不行,就换其他港口。因为单凭自己的能力很难改变港口的管理能力。
3. 数字化工具的使用
数字化的工具在控货融资模式中,效果是相当的有效。但是这有个前提,就是仓库方需要同意使用工具才行。像港口这样的仓库,如果港口自己不想上科技工具,第三方供应链公司很难改变他。
4. 尽量服务工厂客户
贸易商相比工厂来说,投机性比较强。而且供应链公司提供的服务延伸性也短,所以,供应链公司尽量服务工厂为主,贸易商为辅。
5. 对于投机的库存尽量别融资
根据客户的实际经营需要来核定托盘的规模,尽量别过度为企业融资,不仅害了客户也害了自己。钱多了对于一个企业不是什么好事,一个企业没钱会死,钱多了也会死。
6. 找自己熟悉的货代公司合作
尽量不要找客户指定的或者非常熟悉的货代公司合作,因为人一熟悉了,难免会有人情在,一时的糊涂很容易犯错误。经常做国外业务的供应链公司,最好自己有专业的货代团队,不仅增加收入还能防范风险。
7. 不要迷信国企
相比民企,国企的信用确实高。但高是高,不代表着就没事。我们不能把准入代替管理,这绝对是懒惰的表现。
8. 要定期、不定期查库
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第一合作还是长久合作的库,都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库里的货物进行盘点查验,特别是在有对货物价格影响因素出现的时候,要格外注意。不能等货没了或者第三方通知你货没了,才知道,这多被动,也容易给投机者留下非常大的空间。
9. 对货物进行有效隔离
得要求自己的货物与其活着的货有效的、明显的隔离,能够分清楚是谁家的货。要不然,货物混淆,一出事,大家都来抢货,都不知道是谁的。
以上这些方法只供参考,如果托盘公司自己有仓库
就更好了,钱一多放到别人的库里,确实睡不着觉。
七、第三人善意购买货物后能否被追回
30万吨的货如果流入市场,那么购买这些货的买家,最担心的是这些货会不会被司法机关追缴?这个问题其实非常重要。
那么是否要追缴呢?我们先看看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1. 刑事方面的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 民事方面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从上述的相关规定来看,
只要购买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司法机关是不能追缴的。
所以以后买货要多留几个心眼,对于来路不明、价格低于市场价、不正规渠道等,进行必要的审查,这样如果出问题,拿出证据,才不至于自己受到损失。
八、托盘融资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
以供应链托盘形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简单、又有效。但是这种模式,很多时候走在“灰色地带”,说贸易不贸易,说金融不金融,没有国家的监管。
很多人认为,没有监管,多自由啊,想干啥就干啥,还没有监管成本。
这些是没有监管的优势,但是没有监管,只靠自身觉悟加大风险管理,这个难度很大。
有了监管就不会产生风险嘛?当然不会,但是没有第三方强制约束下,很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
所以没有监管的托盘融资业务,非常考验供应链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打铁还要自身硬,托盘模式经常出问题,很多时候还真不是骗子多么高明,这么多年出的这些事,翻来覆去,无非就这几招!
很大程度都是供应链公司自己风险管理能力太差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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