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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法学会共同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新时代法学教育”研讨会,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受邀在研讨会上作《加快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主旨讲话。全文转载自“学术华政”微信工作平台。
值此华东政法大学七十周年校庆之际,我代表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向华东政法大学全体师生表示热烈祝贺!我注意到今天的会议盛况空前、高朋满座,借此机会,就“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这一主题的一个切面即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培养中国特色法治人才谈几点认识,与大家交流。这些认识在其他场合也不同程度地讲过,今天是集中讲一讲。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和当务之急。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我们要根据二十大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以法治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逻辑来定位法学教育、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发展。要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灵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基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来教书育人、传道授业,造就一批又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者、建设者、捍卫者。
党的二十大也明确提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如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指示,为我们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正确道路。
一、深刻认识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大意义
时下,法学领域最热门的学术话题和最生动的实践活动,就是讨论和探索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新征程上,科学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而加快构建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工程。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必将成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成果和重要标志,也必将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强大动力。在这个意义上,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大课题和重点任务。
第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
建构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论自信、文化自信从而也是制度自信的基础。通过推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国法学将实现从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根本转变,从法学的“跟跑者”到“并跑者”再到“领跑者”的历史性变革。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中国法治文明史,乃至世界法学史上都将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大事件。
第三,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繁荣发展中国法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法学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点支撑学科,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既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前提,也是对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力支撑。在9月29日举行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建构和高校咨政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会”上,教育部怀进鹏部长宣布把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为首批启动的四个重点学科领域之一,这表明,在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工程中,法学具有先导性、示范性、紧迫性。今后一个时期,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将是繁荣发展中国法学的总抓手,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第四,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必由之路。如何在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推进法治现代化,没有任何现成的答案,我们既不可能简单延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母版,也不可能简单套用国外法治现代化的模板,更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教师爷”。我们只能用自主创新理论回答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用自主性原创性理论指导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探索、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
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科学方法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动员整个法学界、法律界和理论界广泛参与,形成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各个部门法学和交叉学科统筹推进的合力。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也是一个科学工程,必须遵循法治文明发展规律和法学知识体系生长规律,以科学态度、科学精神、科学理论、科学方法来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第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知识体系的内核是理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核必然是法学理论,而中国法学理论的灵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特别是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方向与成败得失,并且其本身所包含的一系列原创性理论就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精华,其数以百计的新概念新命题是建构和发展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优质理论资源。
第二,坚持“两个结合”,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重要原则。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作为新视窗新工具,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鲜活经验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总结,深刻揭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道路、实践逻辑,以新的认识成果创新和发展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增强其主体性、自主性、时代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源头活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集成和融汇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精华,必将彰显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底蕴、民族底色和文化血脉。
第三,坚持“三个面向”。
“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是1983年邓小平同志就中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来的经典命题,其后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指导思想。就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来说,必须坚持“三个面向”。
面向现代化,就是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理论表达。在长期探索实践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国情出发,根据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条件,确立适合自己的发展理论、政策、策略,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新道路凝聚新经验,新道路因应新问题。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研究必将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也必将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学理表达和强大助力。
面向世界,就是以全球视野和开放心态,推进法学知识体系互鉴互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我们既要“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也需要“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他还强调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这其中,当然包括借鉴和吸纳外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有益元素。例如,民主、自由、人权、程序正义、无罪推定、契约自由等都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知识,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和借鉴,并赋予时代内涵和中国理念。同时,也要对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中国法律文化、当代中国法治理论,推进中外法治文明和法学知识互鉴。
面向未来,就是面向未来法治。
未来法治是法治的未来时。当然,法治的未来时与法治的现在时既是“历时性”的又是“共时性”的。“未来法治”作为一个科学概念和一种研究范式,其精髓在于以前瞻视野、科学预判和深刻理解来把握中国法治和世界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客观规律,用未来思维来把握未来法治的存在形态及其意义。“未来法治”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新阶段,其鲜明特质是数字科技与法治体系的深度融合,这种深度融合释放出来的能量将推动人类社会规则变革、秩序重构、社会变迁。过去,人们往往将法律与科技作为“两张皮”,例如,美国政治家约翰逊曾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这一论断在未来法治面前必将过时。在“代码就是法律”“算法就是规则”的未来社会,法律驾驭人类自身与科技驾驭自然将同质化、一体化。所以,我们要立足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一体建设的伟大实践,深刻把握科技与法治深度融合的强大动能,探索智能社会法治秩序的规律,加快形成以数字法理为核心的未来法学,以未来法学的新知识参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使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足以发挥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现其对世界法学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只有坚持这三个面向,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才有时代特色、实践特色、未来优势,才能与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知识相契合,才能从容有效应对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带来的挑战,从而才能避免封闭僵化、自说自话,才能豪情满怀地走出国门走向未来。
第四,回答“四个之问”,即科学回答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前途命运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人民之问。
“四个之问”落脚到法学领域,可以转化为一系列“之问”,诸如:如何解决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这一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如何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人类社会新秩序,如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要素,如何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如何确立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等等。归根结底,就是回答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共同富裕、健康尊严、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生态良好、和平发展、国泰民安等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科学研究回答这些问题,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
第五,打造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芯片”,破解法学发展的“卡脖子”问题。
信息技术中的“芯片”建立在对计算规律和物质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对信息技术广阔应用的综合凝练之上,为整个信息技术系统和算法应用场景提供体系化的建构元素和核心性的算力支撑,其科学性、系统性、丰富性、灵活性、包容性、精细性是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关键。芯片决定了信息技术的产业生态,塑造着各个重要信息系统的设计模式(类似“话语体系”)、交互方式、评价体系、优化路径,并持续对其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就类似信息技术中的芯片,我们称之为“思想芯片”。“思想芯片”就是科学地提炼出来的概念、范畴。概念、范畴是认识的结晶、思想的载体、知识体系的元素,是衡量一个民族理论思维的尺度。知识体系的存在形态是概念体系,概念体系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核心概念,起基石作用并可能成为研究范式的则是基石范畴,例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中的“法治体系”等。所以,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把“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结合起来,打造既有深刻思想内容又有精湛结构的“思想芯片”。中华民族的祖先具有高超的理论思维水平和很强的凝练概念、范畴的能力,为我们留下了极其丰厚的思想遗产。中国古代经典中数以万计的成语、格言、金句、论语等,表征着中华民族祖先的概念意识和概念创造力。在这方面,我们与老祖宗有很大的差距,我们要虚心向老祖宗学习,不断深入发掘中华民族光辉传统中的思想资源。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在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方面,我们与西方法学也有差距,最大的差距主要在于提炼原创性概念、范畴的能力不足。没有大批原创性概念、范畴,缺乏建构法学知识体系所必须的创新性、范式性的核心概念和基石范畴,“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也就无从谈起。这一点已经成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卡脖子”问题。因此,加快提升理论思维能力、锤炼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芯片”,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当务之急、万事之要。
第六,要坚持守正创新、推陈出新。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是对现有的法学知识体系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守正创新、推陈出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充分肯定这些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显著成效,其中就包括“建成了种类齐全、内涵丰富的法学学科体系”,同时也严肃指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就包括“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习近平总书记的判断高屋建瓴、有的放矢,完全符合中国法学实际。就法学教育所依赖的法学知识体系而言,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学知识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一代又一代法学人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借鉴外国法学有益成果,而艰辛建构并不断改造和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封建法律文化、苏俄法学理论、西方法学流派的影响,我国法学知识体系仍混杂着不少古来的和外来的糟粕、毒素、垃圾,内藏着一些似是而非、僵化扭曲、“水土不服”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而且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态都还不够科学完备,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对照,我国法学知识体系之滞后、脱节、短板等缺陷更是显而易见。所以,我们在充分肯定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成效、对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充满自信的同时,要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在这方面,我们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坚持变与不变、破与立、质与量的辩证法。我们坚信,在党的全面领导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建构具有鲜明民族性、时代性、开放性、科学性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目标和任务一定能够实现,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必将在百年变局的世界法学格局中独树一帜、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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