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公布了
2015
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休假工资、医疗期等常见的劳动争议。其中一个案例涉及到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关于医疗期,你了解多少呢?
何某
2013
年
8
月
1
日入职某宾馆
,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
,
一直患病休病假。
2015
年
7
月
31
日
,
宾馆向何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
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何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
,
宾馆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
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
按照何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某宾馆的工作年限
,
何某的医疗期应为
6
个月
,
某宾馆终止劳动合同时
,
何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按照法律规定
,
某宾馆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何某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
,
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
故裁决某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什么是“医疗期”?
首先,要先明确医疗期的概念。《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也就是说,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虽然其不能上班工作,但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间内不但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其法定的病假待遇,这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就是医疗期。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予以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如何确定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是如何确定的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为了让医疗期的计算更为形象,以职工小
A
来举例。如果小
A
入职一家公司
3
年,他从毕业后工作满
11
年,现在小
A
出车祸严重受伤,需要入院治疗及休养,近
12
个月内他已经请过
30
天的病假,他的医疗期是多少?公司最长可以给他多长时间的假期?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他工作年限在
10
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在
5
年以下,所以他的医疗期是
6
个月。再根据第四条规定,他近
12
个月已经请过
30
天的病假,那么
6
个月减去
30
天,公司最长可以给予
5
个月的医疗期。
能否延长医疗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需要注意的是,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均包含在医疗期内。
医疗期的时间确定了,那医疗期期间该如何支付工资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同时,《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
21
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