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稳妥处置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坚持疏导教育、耐心劝离,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及2016年12月27日六届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项目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稳妥解决。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凡本行政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堵门堵路以及自杀、自残等突发事件。
2、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指挥机构
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发生后,视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组成相应指挥机构(处置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发生时,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总指挥;重大或特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发生时,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政府分管领导为常务副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项目负责单位一把手为处置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
2.2 工作职责
2.2.1处置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处置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和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启动其他应急处置方案。
2.2.2 市人社局:协调、指导和具体负责群体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调解、仲裁和劳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检查、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调查核实农民工讨薪的性质、原因、金额及事件主要责任人,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工作。
2.2.3 市住建局:负责景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讨薪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化解矛盾,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2.2.4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疏散纠纷员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和配合做好农民工讨薪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2.2.5 市信访局: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接待来访的农民工人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疏导农民工情绪稳定、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
2.2.6 市总工会:开展事件现场职工的情绪稳定、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负责群体性农民工讨薪事件职工谈判代表的现场推选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
2.2.7 市发工局: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监管,审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发生突发事件,根据应急需要,听从应急指挥部的调遣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2.2.8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进行引导和回应。
2.2.9 项目所属辖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做好农民工的来信来访工作,适时收集本辖区项目农民工讨薪、讨要工程款信息,及时将信息报送应急指挥部,确实做好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2.2.10市政法机关:市委政法委协调指导督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3、预防预警
3.1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对外公布劳动保障监察热线电话(0691-2140477)
3.2 实行值班制度
各成员单位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安排人员值班,详细记录举报投诉情况,耐心引导,及时处理并向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3.3 建立健全工资预警机制
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每季度对建筑和市政工程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全面排查群体性农民工讨薪隐患,建立监控企业名单,与相关部门联合实行监控。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隐患严重的单位,要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维稳办备案。市人民政府在建设领域内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生3次一般性讨薪、2次重大讨薪、1次特大讨薪事件的建筑企业和劳务企业,列入建筑领域黑名单,并在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住建局会同发工局限制其在景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参与招投标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涉及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重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特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4.1.1 一般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是指发生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游行或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突发事件。
4.1.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1)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游行或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2)2家(含)以上用人单位员工共同发起罢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3)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
4.1.3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特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1)30人(含)以上游行或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2)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3)危及人身安全,包括有自杀、自残倾向的;
(4)围堵、冲击级以上政府办公场所,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
4.2 分级响应
4.2.1 报告程序
群体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用人单位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可同时向公安局、总工会报告;属地乡镇政府、农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向政府领导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办联系,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事态控制和调处情况应及时续报。一般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在4小时内向政府办、人社局、住建局、总工会部门报告;重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政府办、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部门,由市有关部门报州有关部门;特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于1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及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部门,2小时内报州有关部门。
4.2.2 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名称,事件简要情况、原因,事态程度,涉及人数及金额,事件发生后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情况和调处进展,事件报告单位。
4.3 事件处置途径
4.3.1 引发事件的事由,属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等劳动监察职责范围的,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置,有关部门配合。
4.3.2 引发事件的事由,属于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应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标的明确,且在时效期内的,当事人可向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4.3.3 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1年),但牵涉面广,影响重大的,可通过行政监督解决,由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按政策处理。
4.3.4 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且性质一般的,应由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3.5 引发事件的事由,属于对改革中政策理解不当引起的,应通过政策解释、思想教育等劝导方法解决。
4.3.6 对于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影响经济建设,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而不改的少数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善后处理
群体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依法、公正、快速、就地处理的原则,特事特办,及时处理善后事宜,对事件责任人要查清事实,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件平息后,农民工讨薪调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形成处理协议或方案);先行给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对用人单位行政处理处罚)。
6、责任追究
对不重视农民工讨薪应急处置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按照中央两办《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景洪综治(平安建设)工作督查督办办法》和《景洪维稳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对相应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将此应急处置工作纳入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