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2015 4 24 日, 35 家公共评论机构对芦荟叶提取物和北美黄连跟粉末的批判, 2015 12 4 日,美国加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 OEHHA ) 正式将这两种有毒有害物质列入《加州 65 号提案》的“致癌物质清单”中。 OEHHA表示,非脱色芦荟全叶提取成分是一种天然的芦荟镇静消炎成分,而北美黄连根粉末则是一种天然的北美黄连植物成分。物质信息详见下表: 《加州健康和安全法典》的第 25249.8 a )部分和《加州劳动法典》的第 6382 b )( 1 )部分一起并入到《加州 65 号提案》中。加州法典的第 27 章第 25904 部分明确规定将有害物质列入清单的相关程序,要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 )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评估是否列入“致癌物质清单”。《加州劳动法典》的第 6382 b )( 1 )部分中提到了由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 )鉴定为具有致癌性的物质,具体的评估依据和分类标准可以查看以下网址: http://monographs.iarc.fr/ENG/Preamble/CurrentPreamble.pdf. 依据加州 1986 年施行的安全饮水条例和有毒强制执行条例,所有地处加利福利亚的制造商在出售产品时,如果产品中含有任何被认为会致癌或有毒的成分,剂量一旦超过 800+ ,产品标签上就必须有警告声明。 注释: 《加州 65 号提案》即《 1986 年饮用水安全与有毒物质强制执行法》,该法案于 1986 11 月正式实施,包括《加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第 6.6 , 25249.5 25249.13 项。该提案旨在保护美国加州居民及饮用水资源免受 CMR 类物质(即致癌、致畸以及生殖毒性物质)的影响,并在出现 CMR 类物质风险时及时通知居民。提案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需要对产品中所含的 CMR 类物质提出警示,避免让使用者与 CMR 类物质接触的可能。 合规化学网 提醒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应及时更新自己的产品标签信息,或提供清晰可信的警告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