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外疫情持续蔓延,浙江省许多外贸企业正在承受订单取消、客户拒收货物、出口认证等多重压力。“浙”里有“援”——“云”上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针对当前外贸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提供专业解答,精准服务,助力企业稳订单稳市场。

下面是新一期企业反映的订单取消、口罩出口等典型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及解答。

问题 1

境外疫情背景下中国企业如何应对买方取消订单?

解答:

一、确认买卖合同中买方解除合同的条款

中国出口企业应审查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法律适用条款和买方解除合同(取消订单属于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情形,以及买方是否可以基于不可抗力或合同目的落空等情形解除合同。如果有,则中国企业仅能从商业上和买方讨论损失的分摊。

二、分析买方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条款,则告知买方,取消合同需要有明确的依据。既然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买方有何法律依据。如果买方提出疫情系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下同),这里其实涉及到两个问题: 1. 当地疫情的影响对买方而言,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 如果构成不可抗力,买方能否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取消订单?

首先,我们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企业与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 PO 订单中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买方所在地政府具体采取了什么管制措施,买方是否履约不能,买方有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买方所在地疫情的影响与买方履约不能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买方有没有积极提供相关证据给企业等等,以上这些都是评估买方能否在履行外贸合同的过程中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重要因素。

其次,如果外商提供当地公证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能否因此向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各国公证机关以及我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仅仅是一种事实性证明,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各国政府或机构对该不可抗力证明的认可和执行本质上是出于一种国际惯例。因此,即使有买方所在地公证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也不能必然地直接帮助买方对因疫情造成的取消订单、拒绝提货、拒付货款等违约情况完全或部分免责。企业在接到买方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和证明后,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事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同意接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双方如果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免责事项有分歧的,后续可以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此外,如买方坚持以不可抗力为由取消订单,建议企业通过书面方式积极要求外商提供可以支持其主张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在地政府发布的禁止或限制进口中国货物的法令或文件,买方所在地海关禁止或限制经停过中国的国际货运船舶停靠的文件,买方所在地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的交通、物流、人员等管制措施,买方继续接收货物将导致其遭受极其不合理的严重损失的证明,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买方履约不能的证明。

如果国外疫情并非导致买方履约不能,那么从企业角度而言,疫情缓解或结束后买方仍旧可以履行合同(除非是季节性很强的货物,由于买方所在国家的政府管制措施造成买方无法收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需要提供政府管制措施等证明,如政府公告等),因此不属于不能履行合同,特别是针对那些买方定牌商品。买方应和中国企业协商延期收货和付款,但不能解除合同。

三、如果买方执意解约,如何承担损失

如果买方坚持解约,其在法律上可能不能成立,但如果中国企业并没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那么坚持出货是冒着收汇的风险。建议中国企业尽量考虑能否销售给其他客户,或者转为内销,尽可能减少损失。对于确实已经发生的损失,一方面中国企业应首先确认自身是否投保过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保险范围,是否涵盖出运前风险(即尚未出口境外客户即取消订单的风险),及时理赔;如果没有投保,则及时和买方协商,本着合理公平原则,由买方分摊卖方的损失。

四、卖方的其他须知

1. 如果是买方定牌的商品,中国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货物,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后续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

2. 中国企业如果有供应商的,则需和供应商积极协商:如果产品能另行使用的,则继续履行;如果产品确实是外销的,可以以境外客户取消订单、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取消与供应商的合同,尽可能分摊损失,然后就自己分摊的损失向境外买方积极主张,在协商时一并考虑。

问题 2

目前我们公司与国外买方有不少在手合同,其中包括英国买方。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 100 多个国家爆发,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政府会采取哪些防控措施目前都无法预料。因此,如果现在安排货物运输,那么 4 月中上旬货物到达英国港口后,如果英国买方因为疫情或者政府、港口采取的管制措施拒绝收货付款或者因无法及时收货而不付款,那么我们应如何应对相关风险?

解答:

一、发货前与客户沟通

鉴于目前疫情在欧洲多国肆虐,即使英国政府目前未采取封城、交通管制、停止港口作业等防控措施,但是不能排除随着疫情持续发展英国政府后续加强防疫管制措施,从而不仅影响买方收货,而且会影响货物后续的销售。因此,如果中国出口企业没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也未涵盖出运前风险,那么在安排货物运输之前,为防止出货后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建议与英国买方沟通,确认该英国公司是否确实仍需要此批货物。如果英国买方确认不需要此批货物,如果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能够达成一致,则属于双方以协商形式解除了合同,从而避免中国出口企业后续因买方违约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买方确认发货下如何补充约定

如果中国外贸企业设想了疫情爆发后的最差情形后,英国买方的授权代表通过此前沟通的邮箱地址明确确认仍需要此批货物,则中国卖方可以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与买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按新的安排履行合同:

1. 买方延迟提货:如果根据贸易术语( FOB )买方有提货义务,则应进一步约定买方不提货的违约金条款。

2. 买方延迟收货:如果英国政府因疫情发展而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如停止装卸作业、港口关闭等,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滞港费、滞箱费的分摊,明确买方虽因客观原因延迟收货,但应约定货款应在何时支付,否则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

3. 买方额外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如果买方或者进口国要求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或要求进行特殊消毒处理的,则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应主要包括:检验检疫的具体措施、费用承担、因检验检疫导致船期延误或者货物品质发生变化的风险承担等问题。

4. 买方延迟支付货款:买方除了履行收货义务外,还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一般意义上来说,金钱给付义务不会疫情的发展而陷于履行不能或者其他履行障碍,除非确实因疫情严重导致付款无法实现,如疫情发展导致英国银行的国际业务瘫痪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否则买方无理由拒绝付款。双方还需要考虑,如果买方付款操作人员因疫情被隔离或就诊,如何办理付款事宜,双方应补充约定。

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即使合同条款能够对于买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作详尽(补充)约定,但仍无法绝对排除买方受疫情影响仍然发生违约。因此,在考虑条款补充的同时,我们建议国内卖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目前疫情下国外进口商如果拒收货物,属于商业风险项下的“买方拒绝接收货物”,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具体保险产品及承保风险可参见: http://www.sinosure.com.cn/ywjs/index.shtml 。另建议增加出运前保险的特殊险别。但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如果确实发生买方拒绝收货情形的,那么被保险人仍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主要包括:

1 )被保险人要积极采取措施自保,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2 )被保险人应积极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向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与国外买家的联系事实。

问题 3

请教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孟加拉客人暂停或取消订单,企业可以索赔吗?如何处理?

解答:

1. 首先看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客户有权暂停或取消订单,如有约定,客户法律上是有这个权利,企业只能和客户协商处理方式;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根据疫情情况,客户提出中止订单存在合理性,但不应取消订单,可以协商延期履行。

2. 从信用证角度,企业作为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确实可以要求开证行承付。但是,需要防止孟加拉客户在孟加拉法院诉请止付或临时止付信用证。虽然客户不一定能够胜诉,但是程序复杂冗长,出口企业在作出决策时,需要考虑这种风险。

3. 信用证是否可分批履行。如果可以,建议企业与孟加拉客户协商,目前已在生产的货物作为第一批继续履行。后续面料发运根据双方约定履行,这样可以减少企业损失。

问题 4

外方客户取消订单,外贸公司与国内工厂的关系如何处理?

解答:

1. 首先,外贸公司与国内工厂应积极协商,争取外方客户延期履行而非取消订单。

2. 如外方客户执意取消订单,建议企业将外商订单、贸易合同等文件发给专业律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提供具体应对建议。律师主要从外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免责方面分析。如果分析认为客户不应取消订单,企业应向客户积极主张损失分摊,损失包括外贸公司拟对国内工厂承担的损失。

3. 外贸公司与国内工厂之间的采购合同属于国内买卖,应适用中国法律,如果外贸公司能够将货物用于其他用途,则尽量不解除合同;如果外贸公司购买国内工厂的货物就是为了供应给外方客户,则向国内工厂提出,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双方协商分摊损失。

问题 5

由于受疫情影响,企业交货期延迟,为了尽快交货而改空运的话,会额外产生一笔比较大的费用;如果不这样,交货逾期要承担责任。企业应如何处理?

解答:

因原定交货期在疫情期间,如企业在疫情期间向客户发过通知,一级疫情下调企业复工后马上复产完成了产品,是否需要空运的主动权在企业,具体而言:现在准备好商会或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交货,外方不能追究企业逾期交货责任,即可以不改空运;但如果外方着急要求空运,企业已能交货,那么企业可以与对方讨论空运较之海运的增加费用的承担办法,双方对费用达成一致(不管是外方承担或者分摊)后可以安排空运。

问题 6

2018 年时候由于客人财务问题,先放货给他,欠我们货款,后面签订协议,陆续从后面的新订单里每单返还部分。在这期间的一个新订单,由于货代操作失误放单给客户,导致目前这笔钱也没收回。这样客人总共拖欠我们约 17 万美元。目前由于疫情,客户没订单,无支付消息,无邮件回复,电话不接,使我们处于非常糟糕的状态。

解答:

假定企业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建议:

1. 核实当时还款协议中对后续订单抵扣的具体约定,包括是否存在最低订单数量要求以及在没有后续订单可供抵扣的情况下客人是否有直接还款义务。

2. 核实协议条款中是否约定出现争议应该如何解决,是应该去法院诉讼还是通过仲裁解决以及去哪里仲裁或诉讼。

3. 调查客户财务状况,评估客户不付款的原因和支付能力。

4. 综合考虑与客户后续合作机会后,发出语气较为强硬的催款邮件,或者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如果客户仍旧置之不理,则考虑适当时候启动法律程序。

5. 如因货代操作失误导致最终部分货款无法收回,可考虑追究货代责任,以减少部分损失。

问题 7

普通外贸公司出口口罩需要什么证书?工厂的证书能不能用?

解答: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用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并需要向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交证明资料。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具体可咨询食品药品监管机关。

问题 8

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处理?

解答:

1. 如果是受疫情影响,目的港对进口货物或国际货运船舶停靠进行管制导致的,那么首先,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各国家和地区最新的对华进口贸易管制措施动态,做到提前介入,及时止损。

对于在手的合同,建议核实贸易术语,确定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如果约定的是 FOB CIF 这类,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是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那么货到目的港时,我方实际上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则进口商以无法提货为由要求迟延或拒绝付款的,构成违约,我们企业可采取维权措施。

但是如约定的贸易术语是 DAP DDP 这类,我方履行交付义务地点在目的港或买方所在地,那么货到目的港时,我方实际上尚未履行完毕交付义务。由于目的港海关采取的管制措施导致不能提货属政府行为,此时出口企业可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与进口方积极交涉。

2. 如果企业出口国是巴西、印度、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土耳其、孟加拉、黎巴嫩、伊朗等欠发达国家,当地海关在关于货物到港后修改收货人、转卖、退(转)运及无主货拍卖等方面都有利于本国进口商的特殊规定。建议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要格外谨慎,务必在外贸出口各个环节都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3.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企业除了要面临尾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还有可能要承担高额的集装箱滞箱费、滞港费、仓储费、退运转运的运费等。因此对于出口货物,建议企业在货物启运后,及时追踪集装箱流转信息。当发现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的,一定要及时书面通知收货人收货;如果仍不提货的,应及时通知承运人采取转运、退运、弃货、拍卖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此后再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主张相应索赔。

问题 9

贴牌定制产品被取消订单,生产的货物怎么处理?

解答:

1. 我国企业不能擅自另行销售,否则会招致外方客户或其他权利方以知识产权(比如商标)侵权为由的索赔。

2. 对定制货物,应努力与客户协商延期履行。

3. 如外方客户执意取消订单,应查看协议解除条款,注意遵守协议并根据协议维权。

4. 告知客户取消订单导致的企业损失并要求客户承担。同时,争取获得客户对企业另行销售定制货物以减少损失的书面同意。

问题 10

全球疫情背景下,外贸企业有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解答:

1. 外贸企业近期可能遇到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复工迟延、物流受阻和原材料供应紧张而导致的货物数量不满足订单要求、延期发货、质量瑕疵,外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和国际货运船舶停靠进行管制而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外商因疫情或自身原因拒绝提货,承运人无单放货,外商因疫情或自身原因取消订单、拒付尾款,因信用证不符点、信用证软条款、单据邮寄问题等而导致的银行拒付等。

2. 建议外贸企业尽快综合评估目前在手合同的履约状况、目的国的疫情和政府管制动态、外商的资信和最新运营状况,提前预判潜在法律风险、积极介入、及时止损。

问题 11

现有订单如何防范出口风险?

解答:

1. 考虑投保。

2. 如赊销货物,应密切跟踪外方客户国家疫情形势和外方客户履约能力,必要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外方客户提供履约担保或预付全部货款,避免货款两空。

3. 信用证收款的,也要考虑投保,同时尽量分期装运,分期议付,避免外方客户取消订单,全部货物积压。

问题 12

企业签订的外贸合同有哪些重要的条款需要约定 ?

解答:

对外贸出口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条款、数量(溢短装条款)、验收条款、交期和交货地点、知识产权条款、价格和付款方式、贸易术语、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

建议外贸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买卖合同或订单前,咨询专业的涉外律师,根据交易的具体背景情况,量身定制合适的外贸合同条款。

问题 13

在当前情况下,如何对待新签订单?

解答:

1. 可通过中国信保对客户做资信调查。

2. 签署条款详备的出口合同,加强出口风险防控。

3. 不赊销。

4. 注意投保。

5. 可考虑从市场上购买现货出口。

6. 如部分赊销的,选择卖方租船的 CFR CIF 贸易术语交货,需要密切跟踪客户履约能力、境外客户国家疫情情况及进口防疫要求。

本解答由专项行动律师团队编纂整理,是律师团队根据新冠疫情期间的特定时间段和特定企业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对企业的特定法律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仅供企业参考。

信息来源:浙江商务

免责声明:

本站转载、编译或摘编文章原文均来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91号

网站标识码:bm22000001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ICP 备案: 京ICP备05004093号-1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版权及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