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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工作,为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又好又快地发展学校的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加快国际化战略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的各学院(系)。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分管校级领导负责主持制定学校的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专门负责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检查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留学工作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国际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国际事务处、武装保卫处、后勤集团、财务处等各职能部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接受国际学生的院(系)是学校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院(系)要切实安排好本院(系)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各院(系)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并根据国际学生规模设专(兼)职国际学生工作秘书,具体处理有关国际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国际教育学院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应与国际教育学院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和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就国际学生招生工作进行备案。具体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协调。
第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国际学历生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学历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征求各接受院(系)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公布国际学生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院(系)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学校学习、进修。各院(系)与海外达成的接受国际学生协议须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接受各类国际学生必须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国际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部确定。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录取手续并提供来华留学入境签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后,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五条 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六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根据《上海大学国际本科生教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部根据《上海大学国际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管理由各接受院(系)在国际教育学院指导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当根据相关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国际学生的专业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文化特点和业务基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学习计划。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条 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牵头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使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使用英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应当按教学计划组织好国际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由接受院(系)进行毕业审核、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国际教育学院为其办理学籍注册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及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该向国际学生公开招生简章、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制度,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计算中心、图书馆、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在学校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校外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校外住宿国际学生变更住址,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及各院(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挂靠国际教育学院,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国际学生人数超过 150 人的院(系)可单独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接受国际教育学院的工作指导。辅导员要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各院(系)应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体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允许、鼓励国际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校团委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依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等规定可给予国际学生违纪处分。
各类在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武装保卫处会同国际学生所在院(系)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国际学生所在院(系)和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参照《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给予迅速妥善处理。各院(系)应及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学校武装保卫处,国际教育学院、学校武装保卫处协同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中国政府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国际学生来上海学习设立了"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国家汉办设立了"孔子学院奖学金"。
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享受政府奖学金(自主名额)的人选进行评审。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各项奖学金经费的使用及发放,并对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三十五条 各院(系)应当优先接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等),在完成计划内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招收自费留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分新生奖和在校生奖。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奖学金的发放和年度评审。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 表或 JW201 表)入境。各院(系)应及时督促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来华留学签证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在国际教育学院协助下,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四十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 180 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 180 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上大内【 2009 】 179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根 据《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 42 号令)和国际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学籍,终止签证,并报出入境管理局备案。不符合入学资格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书面向学校申请,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国际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可分考试和考察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处理,按照《上海大学国际本科生教学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国际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国际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完成学分。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国际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出具国际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国际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执行。奖学金生须报备提供奖学金的相关部门备案。
国际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八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实施办法》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学制为 4-5 年,硕士研究生为 2-3 年,博士研究生为 3-4 年,具体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学分制基础上建立健全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内完成学业。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五年制本科生为 7 年),特殊情况可延至 8 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
第十二条 休学服兵役的国际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具体按《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和保护自我权利,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办理。单次申请休学最长期限为一年,服兵役可为两年。自费生向国际教育学院领取《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并完成审批流程,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上海大学发文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因病休学期满应在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复查合格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节 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研究生导师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已提出不再指导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协调后仍然无法在校内变更导师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除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若无法联系到研究生本人,以校内公告为准视作已告知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在国家学生信息管理相关网站予以登记。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查出处)
第十八条 退学者应在离校前领取《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离校手续单》,填写完整后上交国际教育学院。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强制其离校。经诊断为精神类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负责领回。
第十九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标准和缴费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但须按上海大学自费国际学生收费标准交齐学费。本科生交费年限不得低于三年,硕士研究生不得低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学位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旁听、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重做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 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校在学历证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在线标注。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已有《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海外办学项目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自二 O 一七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以前的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则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新生应持来华有效签证和《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具体注册时间见学校开学通知)。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且超出报到期限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来华后需按照我院安排到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因健康原因不宜在华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无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体检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应在报到注册时按学习期限一次性交纳学费,延长学籍的老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交纳下学期的学费。学习时间在六个月(含)以上的国际学生必须购买由学校认可的、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产品。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需经汉语水平测试后分班。需换班者应征得所去班级班主任同意,到教务办公室备案。期中考试后一周内可申请换班,平均分高于 85 分的学生可进入高一级别的班级;平均分低于 50 分的学生可进入低一级别的班级;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不允许换班。平行班原则上不允许换班。
第五条 学习期满,申请延期者,须在 7 月 15 日或 1 月 15 日前向辅导员报名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报名者,须以新生身份重新申请入学。
第六条 学生须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须遵守考勤制度,因故不能上课者,须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间的出勤按正常考勤的 50% 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60 课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累计旷课达 120 课时及以上者,作退学处理,不予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 3 天内(含 3 天)可填写 请假单,由班主任审批;请假 4--7 天(含 7 天)者,经班主任审批后,再交辅导员签字,并交回班主任;请假 8--21 天(含 21 天)者,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批后,还须经学院教学院长或教研中心主任审批签字,然后交回班主任。
请假周期不含节假日,连续请假周 期不得超过 21 天,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40 天。
第八条 学生因以下原因需请假,原则上可以批准:
( 1 )由于健康原因请假 5 天以上,须出具就医相关证明文件。
( 2 )突发、紧急、重要事件,须提供相关证明,交学院审核。
( 3 )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或活动,须附指导老师签发的证明信。
第九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课。如旷课达到应出勤课程 1/3 以上,不得参加考试,不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期末成绩评分以 100 分计,其中平时成绩占 30% ,期中考试成绩占 30% ,期末考试成绩占 40% 。若因故未能参加期中考试,期末总成绩构成为:平时成绩占 30% ,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的期末总平均成绩合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进入高一级的班级学习,申请跳级的学生需通过该级别的新学期分班考试。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需在考试前提出申请,交学院审批通过,可参加学院在下一学期组织的补考(一般为开学第一周的分班考试日),补考及格,可升至高一级的班级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不补,学生如有需要,可申请开具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与退学
1. 休学
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因特殊原因而必须休学者,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 国际教育学院领取并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 经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已经支付的学费一年内有效。休学期满 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2.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应在上海市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复查合格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3. 退学
在校期间因故申请退学,需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递交辅导员,经教研中心和国交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学习签证变更及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到国际学生事务办公室领取《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离校手续单》,按流程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校园、居民小区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活;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严禁在校内超速行驶,严禁购买、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严禁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将学生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
为表彰优秀学生,对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的国际学生,在申请各类奖学金及申请我校深造时,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
1. 违反学校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退学。受处分者如为奖学金生,则给予中止或取消奖学金处分。
2. 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参考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或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处分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 2013 】 24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 [2009]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学生诚信教育、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守约的学习风气,打造诚信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大学全体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一环。诚信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任,诚信行为涵盖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三个方面。
第四条 学术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术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求学、治学的过程中恪守道德规范,实事求是,不欺骗他人,不弄虚作假。学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 篡改或编造实验数据;
(二) 抄袭他人作业,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
(三)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竞赛;
(四) 考试作弊;
(五) 由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到、伪造证件和证明参加学业活动;
(六) 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或学业经历等;
(七) 篡改或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和奖学金证书等各类获奖证书;
(八) 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品行诚信是指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均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生品行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 在学校信息采集中填报虚假个人信息;
(二) 篡改或伪造各类荣誉证书;
(三) 在各类奖助贷险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四) 不遵守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
(五) 不按照规定履行校内请假制度;
(六) 以虚假理由申请学籍异动等;
(七) 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
(八) 报名参军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兵役;
(九) 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诚信教育与监督体系,包括诚信教育体系、诚信过程管理体系、诚信失范防范体系、失信行为惩治体系。
第八条 诚信教育是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培养形成诚信文化的基础。学校结合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会、学生首日教育、党团学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校园诚信文化,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诚信的过程管理是形成自觉自律的诚信作风,杜绝失信行为的有效保障。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客观记录学生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等情况。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诚信约束机制,形成学校、教师、学生多层次良性互动,引导大学生确立明礼诚信、勤俭自强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治体系,对失信学生学校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罚:
(一) 情节轻微者,学校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
(二) 严重失信行为者,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惩戒措施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 6 个月;记过, 9 个月;留校察看, 12 个月。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组织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擅自举行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收看、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的书刊、磁带、录像和光盘等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看者的处分:
1 、初犯且认错态度好者,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传播(包括制作、复制、放映、散布、出租、出售等行为)者的处分:
1 、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2 、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者,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者,经鉴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学校调查,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或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三号主席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损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喧哗或砸、烧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公物的,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因失火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 学 生在学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财、物损失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严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出国交流、实习、游学项目时违反组织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言论或行为侮辱或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押、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假冒他人签名或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习、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社会调查、军事技能、首日教育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务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凡一周以上的假应由学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上课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 1 学时计;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上者,按旷课 1 学时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 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 2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与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按《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 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 或相关部门 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二)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按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和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研究生 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 和相关部门 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 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提出处分部门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记录。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后,如被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或决定的,经学校批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延长 15 日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复查报告,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 本科生、高职学生 。国际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 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是指受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籍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以下称学生)。若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校内申诉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受理处理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学生所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认为应该维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可以 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五)建议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生认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诉:
(一)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认为处理或者处分依据错误或者依据不足的;
(三)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第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组成人数为 5-13 人,但应当为单数。根据情况 可以临时聘请 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 参加。 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 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但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认为不需要改变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内容包括: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五)做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报告,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应当对复查报告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 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 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
(三) 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 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由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校长会议的复查决定;
(五)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副本送交做出处分的实际部门并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同时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立即终止复查。申诉人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学生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申诉申请期间内,未依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学生社团、组织(以下简称为 " 学生社团 " )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上海大学党委领导,服从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 校团委 " )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制度,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 " 社团联 " )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以积极、健康的内容,活泼多样的形式,通过多层面组织引导社团活动,为学生的学术研究、兴趣爱好、志愿实践提供发展平台,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五条 学生社团统一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的协调和管理,并由各挂靠单位具体指导。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上海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校团委。校团委委托社团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社团共分为公益实践、社会科学、理论学习、体育健身、文化艺术、学术科技六大类社团,社团登记成立时,在以上六大类中选择合适的种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学校鼓励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社团的成立与发展,鼓励其面向大一新生开展零起点、零基础的体验活动,激发学生对专业学院、专业学科的兴趣,增进对专业的了解。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在籍学生 10 人及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提出申请的前一个学期没有不及格科目情况;
(二) 有规范的名称及简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三)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四)至少有一名在校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以及简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三周周五(夏季学期不受理成立申请)。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团联。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社团成立注册表;
(二)筹备申请书;
(三)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生证复印件(至少十位社团发起人的学生证复印件);
(五)指导老师的相关资料,校内指导老师需提供老师工作证复印件。校外行业专家仅可聘为社团顾问,配合校内指导老师开展社团工作,应提供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六)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第十三条 社团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社团成立相关事宜组织集中答辩,并将建议结果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建议。
第十四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拟任负责人于批准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于上海大学成就系统完成社团成立注册登记并于社团联签字确认,完成注册登记。逾期未办,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校团委在学生社团完成注册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会员大会,以民主表决形式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或在申报社团的前一学期出现不及格科目情况;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四)社团成立答辩前人数未达到三十人;
(五)无社团指导老师或指导老师不具有相关指导能力。
第十七条 为加强管理,社团需要在每年冬季学期第四周周五前提交相关材料,校团委于之后的 15 天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审查。
第十八条 社团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在年度审查时上交上一年度的社团冬季注册登记表、社团年度财务收支明细表、上年度活动资料整理、本年度预期开展活动整理、社团介绍、社团成员信息表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规范。收取会费时,学生社团应向成员提供统一的收据,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为确保社团良性运行,挂靠学院、指导教师和社团联有监管社团财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提前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并向社团联报备:
(一)三个或三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三)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峰会、研讨会等活动;
(四)预计参与人数超过 100 人及以上的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五)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大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申办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的活动需至少提前 5 日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审核并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完成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活动后,应于 5 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交挂靠学院和社团联。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网站等一切向外展示的平台,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挂靠单位审查通过,并报校团委注册登记。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或网站网页做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学生社团创办刊物或网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健康积极,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弘扬主旋律;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规定;
(三)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四)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五)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指导老师;
(六)有健全的编辑机构。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社团会员;
(七)讲求严谨的学风,注意思想性。
(六)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大会召开前社团须向社团联报备,并由至少一名社团理事会成员参与会员大会。会后,社团须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经社团联审查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任职前一学期或者任职期间的任一学期,绩点低于 2.0 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加入上海大学注册学生社团的学生,必须接受并履行《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和该社团的章程,方可成为该学生社团的正式会员上海大学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社团利益或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二)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三)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社团利益或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及社团联的领导与指导;
(二)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三)积极参加社团及社团联的活动;
(四)社团成员应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积极配合社团联对其所在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审核工作。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挂靠单位意见书。学生社团应当自财务清算结束之日起 7 日内向社团联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7 日内向社团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社团连续两个学期活动皆少于三次,或连续两学期每学期会员人数少于 30 人或缺少指导老师,并且未向社团联申请注销的社团,社团联可对该社团予以注销。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校团委在报批后 5 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指导老师有监管社团财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由社团对财务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社团联报备。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校团委和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学术、实践、文艺、体育等活动,将酌情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社会赞助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应妥善用于社团活动,并接受社团联和挂靠单位监督管理。学生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必须合理,并附加各项标准的详细说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挂靠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经同意后,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正式协议,并向社团联报备。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年度检查时,社团须向社团联提交本年度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社团联有权利随时对各社团的财务状况进行抽查。社团有义务定期(不少于一学年二次)向本社团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生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校团委及挂靠单位有权撤销当事人职
务,并追究其责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涉外活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高校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注册手续外,必须经学校国际事务处(港澳台办)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上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方可。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有本校外籍老师、港澳台老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向挂靠单位申请,社团联报备,经学校国际事务处(港澳台办)、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 社团举办有校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向学校国际事务处(港澳台办)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项目,必须经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向学校国际事务处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团委须将批准的活动项目及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参与海外交流、培训或实习项目,必须经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向学校国际事务处(港澳台办)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接受海外或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必须经校团委向学校国际事务处(港澳台办)申请同意,经校党委批准方可接受;接受资助或奖励必须遵守上海大学财务制度。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将定期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选予以表彰;同时对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校团委和社团联每年对全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类别比例评选星级社团,并作为推荐评优的参考指标。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有权公告并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校团委、社团联的指导的;
(三)纪律涣散,组织无力,财务混乱;
(四)在资料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违反本办法未严格履行活动审批手续流程,或未经审批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反校规校纪、国家法律法规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社团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五)背弃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七)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30 人的;
(八)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五十九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校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消。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一条 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财务工作相关规定按时发放,转入国际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条 奖学金新生注册时间在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的,可发给全月生活费;注册时间在当月十五日以后的,发给半个月的生活费。
奖学金生在学期间(正常假期除外)因个人原因离华时间超过 15 天的,其离华期间的生活费停发。每学期初,奖学金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报到时间晚于规定时间 15 天以内的,当月奖学金减半发放;报到时间晚于规定时间 15 天以上的,当月奖学金暂停发放,直至完成报到手续。
第六条 评审办法
1. 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在每年 4 月进行,上海大学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在每年 10 月进行,届时请关注上海大学留学生服务中心网站、上海大学留学生公众号公布的有关通知了解评审细则,并按照规定时间递交年度评审申请表,参加评审。
2. 学校全面考核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并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提出评审建议:继续发放奖学金、中止奖学金、恢复奖学金、取消奖学金。评审建议上报奖学金颁发单位审批。
2. 学校全面考核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和汉语能力,并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提出评审建议:提供全额奖学金、部分 奖学金或停发奖学金。
第七条 核查申请
国际学生对奖学金的初评如有异议,可在奖学金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委员会将在接到核查申请后 3 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第一节 总则
第八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际学生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吸引更多优秀国际学生到我校进行学习和研究,鼓励国际学生努力学习,培养知华友华的优秀人才,特设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九条 奖学金基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编列,具体额度由学校按照国际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确定。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国际化平台建设对应专项预算经费,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捐助设立的奖学金等指定此类用途经费也是本基金来源。
第十条 在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奖学金基金建设、奖学金名额设立、候选人推荐审核、评审会组织、奖学金生年度评审等。
第二节 奖学金类别、对象、期限和额度
第十一条 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在校优秀生奖学金、特定对象奖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发放对象
1. 新生奖学金:在我校攻读学位,且未获其他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
2. 在校优秀生奖学金:在我校攻读学位,表现优秀且未获得各类全额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
3. 特定对象奖学金:奖学金出资方特别指定国别、专业等的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奖学金发放期限:
1. 新生奖学金:奖学金按期发放,期限涵盖攻读学位的全部学制,如有特殊情况,须另行申请。
2. 在校优秀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
3. 特别对象奖学金:参照本条 1 、 2 发放。
第十四条 奖学金发放额度
1. 新生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正常学制内全部学费、保险费(指定保险产品)、住宿费(指定国际学生宿舍),按月发放生活费(博士生每月 2100 元人民币,硕士生每月 1700 元人民币,本科生每月 1100 元人民币)。部分奖学金包括正常学制内全部学费、住宿费和保险费,不包括生活费。
2. 在校优秀生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 5000 元)、二等奖( 4000 元)、三等奖( 3000 元),单项奖学金为 1000 元。奖励名额不超过有申请资格的学生总数的 30% 。
3. 特定对象奖学金参照本条 1 、 2 执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评选细则及当年奖学金名额、数量,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奖学金基金年度经费额度进行核算,并报分管国际学生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三节 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六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我校规定的国际学生入学条件,且由我校专业学院或学科点推荐。在校优秀生奖学金申请人须为我校正式注册学历生。特定对象奖学金按指定范围评选发放。
第十七条 奖学金获选名单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受资助在我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经评审为不合格者,可暂缓或终止发放。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财务工作相关规定按期发放。
第四节 奖学金生管理、奖惩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遵守上海大学各项校纪校规。
第二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生在奖学金发放期间违反各项规定的,视情节根据学校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停发奖学金。开除学籍的新生奖学金生在收到书面处分通知时,奖学金自动取消。
第五节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生在奖学金资助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具体实施根据各类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际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律、自强精神,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国际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如下。
一、受聘对象及要求
1. 上海大学在读且未获得全额奖学金的国际学生;
2.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3.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4. 责任心强,具有较好的汉语、英语沟通能力;
5. 家庭经济困难(须提供证明材料)。
二、岗位设置要求
1. 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
2.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
三、岗位人员聘用程序
1. 家庭困难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递交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
2. 辅导员根据学生情况遴选有能力、有责任心、家庭贫困的学生报事务办备案;
3. 各部门可设置相关的勤工助学岗位,交学院审核后报事务办备案;
4. 事务办从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中推荐符合岗位需求的学生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 用工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并及时向国际学生事务办反馈各岗位工作情况;
2. 用工部门负责人不定期抽查学生上岗情况,一旦发现违纪情况,即报事务办,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五、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
1. 一般岗位按 15 元 / 小时计算;
2. 通过减免房费或减免学费的方式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 4 月、 7 月、 9 月和 12 月评定四次。
第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本科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仅有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记录;或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已解除的;
3. 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 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文科累计不超过 28 学分、理工科不超过 32 学分。若重修绩点达到 3.0 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5. 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绩点不低于 1.5 ;
6. 基础英语达到学校对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CET-4 )考试的要求标准(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应水平);
7 .无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二)在校学生已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重修学分超过规定学分数,或平均绩点低于 1.5 而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CET-4 )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申请延长学籍,符合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学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上海大学港、澳、台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二条 各院(系)负责相关专业国际学生的本科教学管理,应当参照《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和本办法实行日常教学管理。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本科学习计划。
第二章 课程和教学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应当根据相关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国际学生的专业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文化特点和业务基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学习计划,为国际学生单独开班授课和辅导。
第五条 国际本科生均应按《上海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所在专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七条 国际学生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根据本科教学计划,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毛泽东思想概论
4. 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
5.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文科)
6. 思想道德修养
7. 法律基础
8. 形势与政策
第八条 国际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军事理论和军训、体育类课程。
第九条 汉语言专业的国际学生必须修读汉语以外的第二外语。
第十条 免修课程的相应学分都为减免学分,不以其它选修课学分替补。个别院、系、所如确实认为国际学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它学分代替某课程学分,应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可以确定为免修或用指定课程替代学分。
第十一条 所有本科生都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 http://202.121.199.196:100/login.asp 或进入上海大学校园→管理机构→教务处→选课,选择应读的课程。教务处根据国际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确保国际学生在第一轮选课中选课成功。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选课者,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记录参照中国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 48 分为及格,重修课程考试若达到 64 分绩点为 1.5 ,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的考勤、考试均按照上海大学本科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者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项目国际学生、从国内外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的国际学生及专升本国际学生 在我校所获得的学分数量应不少于该专业国际学生毕业所要求的 50% 境外办学项目中由上海大学承担课程的学分不低于 50% 。
为进一步发展我校国际研究生教育,提高国际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 公安部令 第 42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 41 号),结合学校国际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研究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
1. 对华友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
2. 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国际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二、培养管理
(一)学制
1. 国际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2. 国际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为五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
3. 国际研究生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或提前毕业。
(二)培养方案
1. 国际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各学院参照中国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制定,修业年限应与中国研究生相同。鼓励和支持学院制定专门针对国际研究生的全英文授课培养方案,体现国际研究生的培养特点。
2. 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鼓励全英文课程的开发。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型和课程总数应基本稳定。
3. 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4. 国际研究生的培养环节与中国研究生相同。
(三)培养计划
1. 国际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与国际研究生一起讨论制定,经院系审查通过后在各院系备案。
2.
国际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学习,未完成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毕业答辩。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课程不得变更:
(
1
)因开课单位教学安排有变动,应开课不能开或者取消该课程的;
( 2 )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未及时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而新修订的培养方案中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必须变更的;
( 3 )因转专业等原因培养计划需要重新制定的;
( 4 )根据研究需要确需增选其它课程的。
3. 国际研究生申请课程变更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头两周内提出申请并通过导师、学院审核;超过两周未审核通过的,研究生院不再受理。未通过课程变更的需按原计划进行学习。
(四)课程管理
1. 国际研究生必须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两门课程。国际研究生可免修英语课程。
2. 政治理论作为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研究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国际研究生可免修。
3. 国际研究生修读校外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及免修课程的认定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4. 国际研究生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每学期公共课及专业课课程表上课,课程要求与中国研究生相同。
5. 学院应为国际研究生配备优秀的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保证国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五)成绩管理
1. 国际研究生课程考试及成绩评定与中国研究生相同。申请学位时,要求应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必须达到 75 分(含)以上,其中允许两门应修课程低于 75 分(不低于 60 分)。
2. 对列入国际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国际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 0 分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需提前请假,批准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相关课程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3. 国际研究生应认真上课,不准迟到、旷课。上课无故累计迟到或早退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一学期请假 1/3 (含)以上课程学时者,该课程必须重修。一学期旷课 1/3 (含)以上课程学时者,该课程将被记作不及格。
4. 国际研究生学习成绩低于 60 分为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课程考试及格但低于 75 分也可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后重修。重修成绩凡等于或高于 75 分者,均按 75 分记载;低于 75 分者,按重修实际分数记。重修课程成绩及原成绩在成绩单中如实记录。
(六)实践环节
国际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应当按照培养计划严格执行,在选择实践地点时,各培养单位和国际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论文答辩
国际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要求原则上与中国研究生相同,学位论文可用汉语(须有英文摘要)或英文(须有中文摘要)撰写;使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使用英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程序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四、毕业与学位要求
1. 对按照学校相应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国际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 申请学位者,在学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执行。
3. 国际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仪式。
本管理办法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一、考生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 " 等有效证件,提前五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考试座位表就坐,不得擅自改变座位。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教师管理者、无证件者、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二、监考教师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指导考生清理考场,安排考生按座位表就坐。
三、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资料和文具用品。学生参加考试,不得携带通讯设备和其他《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中界定为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物品、工具进入考场。
四、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如提前交卷,必须在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除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凡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作回答。
五、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
六、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开已经装订好的试题(卷)册。
七、考生答卷完毕,须将整本试题(卷)册同时交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八、考生如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保留作弊证据,事后监考教师应主动向教务处陈述考生作弊情况,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作弊、违纪详细情况说明表》。
九、监考教师应切实维持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场,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
十、课程考试时间如不作特殊说明一般为 120 分钟,监考教师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交卷,在监考教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凡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宣布该卷无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依据《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对各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第一条 考试违纪行为: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继续答题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5 .没有按照规定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等进行清场,但未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6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 .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9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 .在考试过程中携带通讯设备的;
13 .体育早操、课外活动考勤请人代替或者虚假盖章的;
14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条 考试作弊行为:
1. 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3. 在桌面、手上、物品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4. 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5. 翻阅、偷看、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 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7. 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8. 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 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10. 考前偷取考试试卷的;
11.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2.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3. 组织作弊的;
14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偷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试卷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界定为第二条第 1 至 14 款、第三条第 1 至 5 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考试违纪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不听从监考教师执行考场规定,应离开考场而拒绝离开的,或应留在考场而擅自离开的;
第七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按本规定给予学生处分时,由上海大学教务部门提出初审处理意见,并由上海大学学工办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依程序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的校内校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可作调解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成治安处罚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聚众滋扰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在校园内取景用于公益或商业用途拍摄的;
(三)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组织公众活动,如集会、游行、舞会、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六)贩卖、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刊物、图片等活动的;
(八)宿舍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告的;
(十)在宿舍或校园其它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同居、混居场所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 用气枪、仿真枪、猎枪、土枪、弹弓、垂钓捕鱼等工具,在校园捕杀鱼类、哺养动物、野生动物的,按实际损害责令赔偿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2. 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收藏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可实行收缴代保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因违反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私拆他人信件、邮寄品或擅自揭撕信件邮票,造成他人损害和损失的;
5. 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引起事态扩大或加剧矛盾激化的;
(二)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之外停车、未经许可在校内停车过夜,经多次贴单告知拒不改正的;
(三)在校园道路驾驶无牌或无证车辆,逆向行驶、违章超车以及并排行车、尾随追堵等疑似飙车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听劝告的;
(四)在校园道路双手脱把骑自行车或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溜旱冰、骑平衡车、滑轮板、踢足球等有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不听劝阻的;
(五)违反学校关于在校内禁止无证学驾机动车、从事飙车行为、超速行驶,禁止擅自拆除或改装摩托车、助动车排气管、消音器、发动机等车辆进入校内道路行驶的规定,经批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六)行为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之一,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或作书面检查、赔偿损失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在校园人工湖、河流、池塘中游泳,在荷花池、花圃、果园等园林中摘采花草果实、捕捉蟋蟀,或践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升放低空飞行物和孔明灯等;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或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画、标语口号,影响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五)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或在桌椅、墙壁、地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有损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六)乱扔、乱堆垃圾或有损校园卫生环境等其他行为,不听劝阻的;
(七)擅自攀爬楼寓屋顶、灯塔、电子幕墙、路灯杆、树木等高耸物体,不听劝阻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以及水、电、燃气等安全管理,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运输、使用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未即时整改的;
(二)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位置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造成消防器材损坏的;
(三)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动用明火操作或在校园内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的;
(四)在宿舍、教室、办公室、商店超市等场所乱拉乱接电源线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电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改建、装修、建造房屋或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建装饰房屋,留下防火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不及时整改的;
(八)在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场所以及防火重点部位,违反禁止烟火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危害学校安全与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法律处罚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四)未经许可,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添加、删除、篡改或有其他损害行为的;
(六)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或有线电视广播,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发表不利社会安定言论,损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不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又拒绝门卫检查验证,或者在 23 : 00 后至次日 5 : 00 之前进出校门,拒不遵守凭证登记制度的;
(二)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涂改、过期证件,或将学生证、工作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的;
(三)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出入校门不按规定减速或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不下车推行,又不听劝告的;
(四)携带公物或大件物品离校,拒不递交携物出门证或阻碍门卫检查核对的;
(五)机动车进出校门不出示本校《车辆通行证》并拒绝登记检查或故意停车造成道路堵塞的;
(六)驾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者不按学校规定办理进出校门手续,又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出入的;
(八)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或未经同意擅自安排非本校人员留校住宿的;
(九)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将礼堂、体育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团体、个人使用,隐瞒事实骗得门卫信任的;
(十)违反学校团体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旅游团队来校参观或进行团体活动,不听门卫劝阻的;
(十一)非本校人员和车辆,未经门卫许可强行出入学校劝阻教育无效的,移送校保卫处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海大学保卫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违反学校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被处分或处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处分或处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诉。
第十七条 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 ) 行为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或将其送至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范管理,维护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养成依法用网和文明用网的良好习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三号主席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7 号 ) 和《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范学生使用上海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校就读的各类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用网管理由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武保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申请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遵守上海大学实名制规定。
第五条 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五)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
(一)故意破坏学校网络设备和网络设施者,将根据被损坏的网络设备网络设施的价值和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使用不当方式接入校园网络,造成校园网络故障,网络回路, DHCP 广播、 ARP 欺骗等其他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将停止其一段时间的网络接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允许,进入网络设备工作场所,更改网络设备连接和设置,私自接入网络设备,甚至停止网络设备运行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允许,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者,责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经允许,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各类服务的,或提供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使用校园网络资源者,责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允许,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使用各种扫描程序或攻击性软件攻击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合法、安全、文明用网,不得有下列行为, 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
(一)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随意将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电子信箱转让给他人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与正常学习生活无关的事项,不听从管理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查阅和传播网上不良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利用网络恶意歪曲事实诽谤攻击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传播网上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资源,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不按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越权操作。破解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责令其改正并予以严重警告,造成他人利益损失者将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上网计算机感染病毒后不作及时处理,严重影响网络运行,使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恶意使用占用大量带宽资源的软件,导致网络拥堵,影响他人正常上网,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他人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做出裁决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1.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公寓楼采取网上预定制度,所有学生将在预定窗口开放期上网进行房间预定,预定时间将通过邮件方式通知学生。
2. 网上预定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错过预定时间或未能成功预定的学生将无法办理入住。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有可能开启第二轮预定窗口,请及时关注邮箱通知。
3. 网上预定将根据学生身份结合学院所在地自动分配校区和房型。
4. 奖学金生的预定周期为其完整学制,若期间房源条件发生变化,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学生。自费长期生预定周期为一学期(以寒暑假为限)。若寒暑假期间需要继续入住,应在预定窗口开放期间进行预定。
5. 超出学习年限延长学籍者,最多可延住两年,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房间保留。延长学籍 2 年以上学生将视房源情况,考虑是否可以安排。
6. 网上预定须缴纳订金( RMB1000 ),在办理入住时,订金将自动抵充房费。若预定后未能按时入住,房间将不予保留,订金不予退还。
1. 国际学生的住宿房间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语言生、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安排双人间或四人间,博士生安排单人间。
2. 坚持男、女分住的原则,均在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夫妇如需合住,需提出申请,并出示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件。
3. 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可提供长期生报道日前三天,至学期结束后四天的预定,具体时间以预定系统为准。早到或晚退,将无法安排此时段之外的住宿。
6.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擅自更换房间,如确实需更换房间,需说明原因,经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后才能更换。如果房间和设施出现严重损坏请及时告知前台,由公寓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安排修理或调换。
B .现场支付以刷卡支付为主,也接受人民币现金( 1. 国际信用卡或中国银行境外分行办理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刷卡支付时需缴纳银行手续费。 2. 在中国办理的银行卡刷卡无需缴纳手续费)。
短期生(入住不满一学期)需一次性缴纳所有房费,长期生需一次性支付一学期房费。
房费支付应于入住当日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入住当日无法缴费,需说明原因,得到许可后,最晚于入住后的一周内缴清房费。若逾期仍不付款者,将取消住宿资格。拒不缴纳欠费者,将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 、因各种原因离校退宿者,须填写离校手续单,其中的国际学生公寓部分,须由前台当班人员确认所有费用已结清,房间物品已清点。公寓楼主管负责审核签字。否则不能准予离校。
2 、校外住宿,需先到学院国际学生事务办公室办理校外住宿相关手续,结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退宿。
3 、长期生如个人提前退房,须提前两个星期递交书面申请,提供指定银行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剩余房费将退还至银行卡,否则将不予退还。
4 、凡不满一个学期的各类团组,预定且已经安排了房间,凡因个人原因提前退房,房费将不予退还。
1 、国际学生学习期间寒、暑假回国需寄存行李,可到公寓前台办理行李寄存登记。行李寄存时间为 3 个月,如逾期无人取回,将作无主物品处理。
2 、国际学生和访客必须严格遵守会客时间,访客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国际学生公寓。具体时间如下:
周一 ~ 周五: 12 : 00 — 23:00 周六、周日: 10 : 00—23:00
3 、国际学生的同胞、朋友来访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前台人员审验,办理好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楼内。
4 、注意防火。公寓楼内禁止吸烟,请不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楼内,禁止在房间内使用明火,不要随意移动消防器材。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 、公寓内如发生火警、漏电、漏煤气等意外事故,请速向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或公寓服务台报告。
7 、请爱护楼内的公共设施和房间内的家具用品、电器设备及墙面;如有人为损坏,将按原价双倍进行赔偿。拒不赔偿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8 、住宿期间违反访客制度,擅自让访客留宿的按房费 3 倍处罚,若情形严重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9 、请保持房间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不要在楼内乱贴广告和乱扔杂物,楼内不能饲养宠物。后勤中心每月一次不定期对房间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计入学生日常考核。
10 、请保管好个人财物。请勿将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存放在室内。请妥善保管好房间钥匙,不要随便借给他人。人离开房间时一定要锁好门窗,关闭所有电源开关,以防发生意外。
11 、创建安静、文明的生活环境。楼内不能大声喧哗,夜间播放音乐、看电影电视需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休息。
12 、公寓楼实行 24 小时门禁制度,一人一卡刷卡进楼,外出请在 24 : 00 前返回公寓,过时须登记进楼。
第四条 我校校友可持本人校友卡和有效身份证,到入口处登记进入本馆。如需多次入馆,可在总服务台登记开通一个月刷卡进馆权限。非本馆读者来访须登记,经保安联系被访人员并确认后进馆。
第五条 入馆证件仅限本人使用,转借或冒用证件者,限制进馆资格 1 个月;情节严重者,取消入馆资格。
第六条 禁止将食品、有色饮料带入各阅览室及书库。雨伞请放图书馆门口或用塑料袋包裹,以免弄湿地面和书刊。
第七条 馆内禁止吸烟。违者取消进馆资格,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进入图书馆,注意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入馆后请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在阅览或自修区域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档,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去室外。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摄影、摄像。
第九条 自觉爱护图书馆书刊和电脑等设备,不可涂鸦、刻画和损坏。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宣传品。
第十条 带进阅览室的书包以及个人证件、钱款、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务请随身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不可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不可过夜存放各种物品。图书馆 不定期清理各类占位物品,对占位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无论读者或职工,出馆时一律走监测仪通道。如遇监测仪报警,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未办理借阅手续而把图书馆的文献或设备带出检测仪通道,将按违规处理。
(一)研究生、本科生入校需接受 新生入馆教育 ,在完成简单测试后,图书借阅权限将自动开通。
(二)教职工自动开通借阅权限,新入职教职工应参加图书馆与人事处组织的新教师资源利用培训。
(三)我校校友、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专家、交换学生、语言学生开通阅览权限。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可开通短期借书权限。
(四)读者须通过 " 我的图书馆 " 中的 " 信息更新 " 提供有效的上海大学邮箱地址、手机。凡没有提供上海大学邮箱地址及手机的读者,图书馆将无法办理图书预约、续借、逾期等相关信息的邮件、短信通报。
第十四条 借阅数量与期限
(四)有 1 本图书逾期未还或欠款 5 元以上者,不能提供外借、续借、预约服务。。
(五)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有被污损、残缺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说明。严禁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图书馆。
第十六条 续借
(一)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按规定办理续借。
(二)图书在到期之前可续借,借期为续借之日起的一个借期,即 30 天。逾期未还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
第十七条 预约
(一)读者可在网上自行操作进行图书预约。可预约已被他人借出仍未归还的图书、闭架书库在架图书和其他校区馆的在架图书,不能预约本人在借图书。
(二)本校区馆闭架书库图书不提供现场借还书服务,预约本校区馆的图书第二个工作日起可以在各校区总服务台借还。
(三)预约其他校区馆的图书到馆后,图书馆将以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通知预约读者。请在收到预约通知的五天内到取书地总服务台办理借书手续,逾期自动取消。寒、暑假暂停预约服务。
第十 八 条 还书
(一)所有图书均可在三校区馆就近归还。
(二)凡所借图书在寒暑假中到期者,图书馆系统会将还书日期主动调整至开学以后,请留意图书"应还日期",如期归还图书。
(三)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支付逾期费。逾期费: 0.10 元 / 天 / 册;逾期费、赔书款、其他费用,均通过校园一卡通在自助缴款机上支付。
第十九条 遗失、损坏与赔偿
(一)遗失图书文献应及时报告并赔偿。遗失赔偿费包括"丢失图书文献赔偿金"和"图书文献加工费"两部分,图书文献加工费为每本图书 10 元。
(二)尽量以同样版本的实物赔偿,无法赔偿同样版本实物的,须按以下标准赔偿:
近两年内出版的中文图书文献按原价的 2 倍赔偿。多卷图书(期刊)的单卷有标价的,则按单卷计算,单卷无标价的,则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其余各册(期)仍需留在图书馆。
(三)丢失图书文献如办理赔偿时超过借阅期限,还应缴纳相应文献借阅逾期费。赔偿现金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且无缺损,可凭原收据退回赔款,改作逾期处理。
(四)损坏图书文献
损坏指涂画、批注、圈点、污损、割页、撕坏图书文献。损坏情况较轻、经过修复不影响借阅的图书文献,执行下列赔偿标准。损坏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按遗失赔偿处理。
操作步骤:填写"馆际互借委托单"到指定邮箱,收到图书到馆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办理借阅手续。
(二)通过 CALIS 、 CASHL 以及其他合作图书馆为我校师生提供我馆未收藏的各类文献原文,文献传递一般以 Email 方式获得电子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离校手续
(一)已纳入离校管理系统的本科生,一卡通账号中没有未归还图书及逾期费者,无需前往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一卡通账号中有图书未归还或有逾期费者,可到就近校区图书馆归还图书或支付逾期费。
(二)已纳入离校管理系统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提交系统审核通过后,如果一卡通账号中没有未归还图书及逾期费,无需前往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如果一卡通账号中有图书未归还或有逾期费,可到就近校区图书馆归还图书或支付逾期费。
(三)已纳入离校管理系统的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提交系统审核通过后,凭加盖验收章的"提交回执单"到就近校区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
(四)未纳入离校管理系统并有借书权限的读者,包括本校教职工调离、出国、退休,持院系或人事部门所发的离校单,就近到各校区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阅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本部馆的八楼特藏阅览室、美术阅览室及五楼报刊阅览室须再次刷卡入室,其中的馆藏资料只能在本室阅览,不可外借与携带出室。其他阅览室则无须刷卡,直接入室阅览,"非外借图书"只提供馆内阅览,不能外带出馆。
第二十三条 文荟馆与联合馆的阅览室均为馆内阅览,不可外借。
第二十四条 多媒体资源学习空间提供每天 4 小时免费上机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报刊阅览室提供过刊预约,读者可填写"过刊预约单"提交到指定邮箱或在各分馆的报刊阅览室填写 " 过刊预约单 " ,第二个工作日起的一周内到相应的报刊阅览室阅览。
第二十六条 不能外借的书刊,本校读者可凭校园一卡通在馆内自助复印、扫描、打印。所有版权书刊只允许复印全书的 1/3 以下;学位论文和 1949 年以前出版的书刊不能复印。
第二十七条 校本部馆提供 6 个研究空间供读者使用。通过预约系统选择需要预约的研究空间、日期和时间段,每次可以预约 1-4 个小时,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可分多次预约。
第二十八条 校本部馆对部分阅览室及自修区座位使用座位管理系统。读者刷卡从闸机进入图书馆,通过选座机实现自助选座。
第二十九条 各校区总服务台旁设有歌德电子书借阅机、龙源电子书刊借阅机,读者自行扫描下载后阅读。更多的电子图书可通过相关电子图书数据库下载阅读。
第五章 其他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图书馆被查出时,图书馆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交所在院系签章的书面检查。违章两次及以上者,将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如查实属于偷窃图书馆公物的,按原物价格的 20 倍赔偿,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移交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损坏图书馆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严重者报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连续、系统、集中、批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造成整个学校的访问权停止,或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者,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同时在图书馆主页上公布违规者的姓名、所在院系和检讨书,并给予停借图书 2 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由此引起法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2 .汉语进修每学期为 18 周左右,每学年为 2 学期。
3 .一周班每人 1000 元,两周班每人 1800 元,三周班每人 2500 元。四周以后每增加 1 周每人加收 800 元。
4. 汉语进修,周六、日排课 , 学费另加 20% ;国定节假日排课 , 学费 500 元 /2 节, 700 元 /3 节。
5. 专题班根据具体内容及课时数确定费用。
6. 英文授课增加 25% 学费,英文授课博士研究生项目除外。
( 二) 缴费规定
1. . 非学历生应在报到注册时按学习期限一次性交纳学费,最长不超过一年。学历生按照学年交费。延长学籍的老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交纳下学期的学费。
2. 我校收费接受中国境内银行发行的储蓄卡或带有"银联"、" VISA "、" MasterCard "等标识的信用卡。若使用境外银行发行的" VISA "或 " MasterCard "等信用卡所产生的任何手续费,由学生本人支付。请尽量不要使用现金交费。
(三)完成退学手续的自费国际学生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学费退还:
1. 报名费不予退还;
2. 开学前 办理 退学手续的,学费全额退还;
3. 开学后二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的,学费退还 75% ;
4. 开学后第三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费退还 50% ;
5. 开学三周后申请退学的,学费不予退还。
6. 学习期限少于 4 周的短期学生,开学后申请退学的,学费和活动费不予退还。
第二章 国际学生综合保险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求国际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各高等学校必须要求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国际学生(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在我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条件。"
2. 在我校学习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国际学生,也可以选择其他各类至少含有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但必须在报到注册时提供已购买上述保险的证明材料。
3.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及交换协议条款中含有提供医疗保险内容的校际交换生,由学校统一办理购买国际学生综合保险;交换协议条款中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4. 保险费用:
一学期( 6 个月)的保险费为 400 元人民币;
一学年( 12 个月)的保险费为 800 元人民币。
5. 凡涉及到"国际学生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指定保险公司的具 体条款执行。参考网址: www.lxbx.net (留学保险网)
1. 网上预定须缴纳订金( RMB1000 ),在办理入住时,订金将自动抵充房费。若预定后未能按时入住,房间将不予保留,订金不予退还。
2. 自费住宿学生寒暑假期间须退出房间。如有特殊情况保留房间,房费一律按原价收取。
3. 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可提供长期生报到日前三天,至学期结束后四天的预订,学期结束时间以当年公布的校历为准。早到或晚退,将无法安排此时段之外的住宿。
4. 国际学生如欠房费超过一个月按住宿管理规定取消住宿资格。
5. 收费标准
A. 宝山校区:
第一节 入境签证
1 、在中国学习半年以上的学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JW202 表或 JW201 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 X1 签证。
2 、在中国学习半年以下的学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JW202 表或 JW201 表(如有需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 X2 签证。
3 、免签入境的国际学生不得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或 X2 签证。应在免签停留有效期届满前出境后,申请 X1 或 X2 签证再次入境。
第二节 学习类居留许可
1 、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人员应申请学习类居留证件,每次办理居留许可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百八十日。
持 X1 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应在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持 X2 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可在签证停留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2 、国际学生首次申请学习类居留许可,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 学校宿舍楼前台或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 2 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 校方出具的,注明申请居留许可有效期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 校方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原件
(6)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或 JW202 表)第 3 联原件
(7) 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3 、在校国际学生居留许可到期,需要继续在校学习或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学生可凭上述材料编号 (1)-(4) ,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4 、再次申请居留许可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健康证明原件:
(1) 上次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后再次申请的;
(2) 上次办理居留许可时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现已年满 18 周岁的。
6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护照号码、就读学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 10 日以内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护照号码变更,应提交新、旧护照或护照报失证明;如就读学校变更,应出示原就读学校的离校证明(如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习证明等)、奖学金生转学应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签发的转学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7 、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国际学生,应持学校出具的证明文件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证注销手续。如未办理上述手续擅自离校的,校方将依法报告出入境管理局后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三节 X2 签证
1 、持有境外使领馆签发的短期签证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出入境部门可予以换发不超过 180 天的 X2 签证,入境次数一般为 1 次。该 X2 签证期满后,可在换发入境次数一般为 1 次的 X2 签证,上述两次签证换发的总停留期加上境外使领馆签发的短期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 1 年。
2 、国际学生首次申请 X2 签证 ( 包括再入境签证、延长签证 ) 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 学校宿舍楼前台或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 2 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 校方出具的,注明申请签证有效期及入境次数、停留天数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 校方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原件
(6)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或 JW202 表)第 3 联原件
第四节 居留许可、 X2 签证的有效期
国际学生事务办开具《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的有效期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费学历生每次办理居留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公费非学历生视其学习期限办理居留许可及 X2 签证。
2 、自费学历生每次居留许可有效期视其所支付学费的期限而定。自费非学历生视其学习期限办理居留许可及 X2 签证。
3、 居留许可、 X2 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申请人护照的有效期。
4 、居留许可、 X2 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申请人在校学习时间。
5 、在校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应按规定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后,方可予以开具《办证申请函》。
第 五节 居留许可、签证的办理费用和办证所需时间
办理居留许可和签证的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后,一般会在 7 个工作日内办好。
第六节 补办护照和签证
1、 发现护照遗失后,应立即告知辅导员,并到学校或者遗失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报失,说明遗失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经过和护照号码及有效期限。公安派出所将出具《护照遗失受理单》。
2、 将《护照遗失受理单》提交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后,由该局签发《护照报失证明》,并给予 30 天的临时签证。申请人应在此期间凭《护照报失证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
3、 获得新护照后,应到国际学生事务办公室登记,并持下列文件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补办居留许可或 X2 签证。
(1) 申请人新护照;
(2)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填写的护照号码需为新护照号码);
(3)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 2 寸半身、
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 校方出具的,标注补办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
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
(5) 《护照报失证明》原件。
第七节 停留签证
国际学生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或在学业结束后需短暂停留,经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可申请办理停留期不超过 30 天的外国人停留签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 学校宿舍楼前台或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 2 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 校方出具的,标注停留有效期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 毕业、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节 国际学生亲属申请居留许可、签证
1 、持有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如在沪居留超过 6 个月,可以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该国际学生在华居留许可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如在沪短期探望( 6 个月以内),可申请办理 S2 签证,该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国际学生在华居留许可有效期且在华累计停留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2 、免签入境的国际学生亲属不能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或签证,应在免签停留有效期届满前出境,重新申请 S1 或 S2 签证入境后方可办理。
3 、国际学生家属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S2 签证换发、延期手续时,应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 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 2 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 所探望国际学生就读院校出具的,注明亲属关系,申请居留许可停留期限或申请签证有效期、停留天数及入境次数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 所探望国际学生的有效护照、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6) 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公证;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有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证明。外文证明应经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英文可除外。
1 、国际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活动,是指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的,不获取任何劳动报酬(车贴、餐贴等补贴除外)的校外实习活动。
2 、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国际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 1 ) 在上海大学学习的全日制学历生、交换生和进修生(语言生除外);
( 2 ) 持有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包含实习加注信息的学习类居留许可证;
( 3 ) 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
( 4 ) 实习内容应包含在教学计划中并与本人学习专业相关;
( 5 )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3 、如何申请
( 1 ) 国际学生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前,应向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本专业教学计划书和《实习申请表》以供审核;(需填写实习单位的中文名称和地址)
( 2 ) 向实习单位提交《国际学生教学实习单位指导意见书》,实习单位应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并加盖印章,提交国际教育学院;
( 3 ) 国际教育学院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国际学生校外实习信息表,进行实习备案;
( 4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国际教育学院向申请者出具《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和《 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 申请者应将以上文件及本人护照、《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提交至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实习加注。
如需同时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 应参考" 学习类居留许可 " 提交其他材料。
(5) 短期交流生需要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可依据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其办理停留期不超过 6 个月,出入境次数为零次的 S2 签证并加注"实习"。
申请者应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校际交流协议和名单(加盖高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章)、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学院出具的《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其他申请材料应参考" X2 "签证提交。
4 、国际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期间, 如就读院校、实习单位发生变更,应暂时中断实习,重新办理实习备案和加注后才可恢复实习 ;如护照或居留许可证件发生变更,无需中断实习,但应重新办理实习备案和加注 。
5 、申请周期和费用
实习备案申请周期为 14 个工作日,实习加注申请周期为 7 个工作日。
同时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和实习加注的,按居留许可标准收费( 400 元 / 年),加注手续免费;单独办理实习加注的,每次收费 200 元。
6 、未按规定办理实习备案和加注手续或超越《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上所载明时间、地址、单位等范围的实习活动,为非法就业行为,本市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 、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学生本人签字并由国际学生事务办公室老师签字盖章;
3 、携带租房合同原件、护照和《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 24 小时之内至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居留。
4 、携带《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至国际学生事务办公室备份存档。
5 、 注册报到前已居住校外的国际学生也必须完成以上程序。国际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居住地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发生的 3 个工作日内到国际学生事务办公室重新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否则将被视作超期滞留,并由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
6 、遵守住宿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安全文明住宿。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申办流程图
(一)学生证
1、 在报到接待日报到的新生可以凭学号现场制作学生证;未在报到接待日报到的新生请先到招生办公室获取学号,然后前往上海大学信息化办公室(延长校区:行健楼一楼,宝山校区: D 楼 605 室)制作学生证。
如学生证遗失,可以在上海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补办,工本费为人民币 10 元。
2、 学生证可以在学校食堂内充值和消费,可作为国际学生公寓的门禁通行卡使用,还可以在校医院挂号就医。
充值地点:延长校区食堂一楼及宝山校区所有食堂均可充值。
(二)网络连接
新生开通学生证后可打开校园网登录页面
http : //services.shu.edu.cn/, 输入学号作为用户名,输入护照号作为初始密码,登录校园网后可自行修改密码。
因网络防火墙的设置,在华可能无法访问浏览国外的一些网站。国际学生可以下载手机应用 "VPN" 并登陆免费浏览国外网站。同时,也可购买手机应用中的 VPN 包月服务。
(三)购买手机卡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是三家最大的移动通讯公司。在报到日,校内设有移动通讯服务点,你可以在此购买手机卡,也可到学校附近的营业网点购买。
(四)开通银行账户
奖学金生须到中国银行开通银行账户,应提供护照及复印件、手机号码、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等。办好银行卡后,请到事务办公室登记卡号,用于奖学金生活费发放。
(五)就医指南
1 、当学生发生疾病时,持国际医疗保险的国际学生应到所持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在上海大学参加学生综合保险项目的国际学生可以到上海市内的公立医院就医,需要就医指导请拨打 24 小时理赔及救援咨询电话: 4008105119 接通后按 1 键。
2、 国际学生突发疾病需要帮助时,请立即联系所在宿舍楼的前台工作人员或者国际学生事务办公室的辅导员老师。工作人员和老师能在联系急救车、翻译和解释医嘱、处理保险理赔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3 、上海大学校医院
( 1 )各校区均设有校医院门诊部,国际学生可持校园卡挂号就诊,医疗 费用需要先全额垫付。
(2) 校医院门、急诊时间如下:
A. 门诊时间: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 8:00--11:30 ;下午: 1:00 --4:30 (星期五 1:00--3:00 )挂号提前 15 分钟结束。
B. 急诊时间:
宝山校区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星期一 -- 星期五 11:30 — 1:00 及 4:30 以后,双休日及节假日为急诊时间。值班室有医师护士值班,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C. 寒暑假期间,安排假期值班,值班时间为 8 : 30 — 16 : 00 ,正常门诊及夜间值班停止。
(3) 校医院就诊流程 (六)、 运动场所与设施
1 、宝山校区设有:室内篮球馆、篮球场、体育馆、游泳馆、网球场、足球场、乒乓房、健身房、体操房;延长校区设有:室内篮球馆、篮球场、排球场、游泳池、足球场、网球场。
2、 体育场、馆收费标准请参考上海大学体育中心主页:
http://ww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649
http://ww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650
3 、体育场、馆开放时间请参考上海大学体育中心主页:
http://ww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652
4 、中外学生交流平台( GHA )
上海大学中外学生交流平台( Global Home Association ),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旨在搭建中国学生与国际学生沟通互动的桥梁。通过举办语伴活动、文化沙龙、乐在上海等活动,让中国学生不出国门了解异国文化;让国际学生尽快适应校园生活,了解中国文化。社团的宗旨是:拓宽国际视野,共建全球之家。
更多社团活动介绍介绍,请浏览: http://ww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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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微信主界面点右上角的" + "→添加朋友→查找公众号→在搜索栏输入微信号 "SHU-ISU" →搜索→找到 " 上海大学留学生 " →添加 " 关注 "
2 、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留学生服务中心 http://www.i
3 、上海大学主页中文版 http://www.shu.edu.cn/IndexPage.html
4 、上海大学主页英文版 http://en.shu.edu.cn/Default.aspx
5 、上海大学教务处 http://www.jwc.shu.edu.cn/jwc.html
6 、上海大学研究生部 http://yjsb.shu.edu.cn/Main.asp
7 、上海大学心理辅导中心 http://www.xlfd.shu.edu.cn/Default.aspx
8 、留学保险网
9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 http://crj.police.sh.cn/eemis_tydic/
10 、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11 、国际教育学院各部门联系方式
apply1@oa.shu.edu.cn (degree program)
apply4@oa.shu.edu.cn (exchange program)
apply6@oa.shu.edu.cn (language program)
(scholarship program)
国际学生服务中心
签证、保险,校外住宿登记、奖学金评审、学生活动、中外学生交流、心理辅导、生涯发展、就业实习
021-6613354
(宝山校区)
021-6613353
(宝山校区)
021-5633519
(延长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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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qiang1988@126.com 宝山校区研究生
petty829@t.shu.edu.cn 宝山校区本科生
18817208617@163.com 宝山校区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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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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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61345
(宝山校区)
021-56333407
(延长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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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20803@qq.com 延长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