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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 022 年1月1 7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杉、黄裕林与你单位、广州市海珠区智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童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海劳人仲案字〔202 2 〕6 28-629 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 022 年3月2 1 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你单位 支付申请人 刘杉 黄裕林工资、经济补偿金 共计108250.28元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 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 裁决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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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劳动 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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