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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声平安

您好,首先需要明确行驶证上“使用性质”一项标注的是“货运”还是“客运”,前者可以被允许拉货营利,后者则不被允许。如果行驶证上标注“货运”,则可参考以下内容:

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以下简称《决定》),对《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决定》部署要求,我部修订印发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请问: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绿通车辆,能否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 1816QA

您好,针对各地在动态称重时可能出现的误差,为减少现场争议,避免收费站拥堵,2019年12月17日,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规定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10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但这并不代表货车超限5%以内属于合法行为。货车驾驶人作为货物运输的责任主体,在驾驶货车上路行驶时,应当合法装载,并主动接受超限超载检查。

请问:实际工作中如何根据新规定确定农村道路客运性质?例如油补发放就要明确农村客运性质。

您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五条已明确了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请问:跨省转籍的相关营运车辆是否需要达标车辆核查?

@ 杨志杰

您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经营期延续等需要重新核发营运手续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进行达标核查。

若营运手续已注销,则不属于在用运输车辆,就需要进行达标核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营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