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以下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解读: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强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质量,在精准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上下功夫,突破安全监管执法瓶颈,坚决防控矿山、危化品、工贸、消防、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警示】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时隔几日,浙江省杭州市和山东省青岛市应急管理部门就分别通过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

一、浙江杭州市案例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厂区内一简易钢棚搭设的仓库,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危化品,包括满瓶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混合气体、氮气等176个气瓶。同时,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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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该仓库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随后,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积极对接,萧山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刑事拘留。

二、山东省青岛市案例

2021年3月9日,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期间危化品安全防范工作部署,对前湾港外周边集装箱仓储物流场站开展集中夜查。期间,八个铅封完好的集装箱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这几个集装箱放置位置隐蔽、存放区域独立,执法人员联系有关部门现场核查了集装箱号和箱内货物,发现两个集装箱内存放了160桶二氯甲烷合计43.2吨,另外六个集装箱内存放了480桶甲苯二异氰酸酯合计120吨,两类共计163.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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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涉事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该场地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涉嫌非法经营的163.2吨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查封扣押。随后,应急管理部门同司法机关积极对接,公安部门已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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