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呈现去雇主化、平台化趋势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人数约为7000万,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比上年增加131万,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9.7%。这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人是共享经济企业新雇用员工。

“‘互联网+’带来新就业形态,这体现了我国新时代用工与择业的新变化与新趋势。”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茂兴代表说,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就业形态呈现出去雇主化、平台化的趋势。这种就业模式的特点是雇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互联网不仅催生了一些就业新需求,还提升了一些就业群体的就业质量,优化了社会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委员指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动力正在由投资、出口转向创新创业、消费带动。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互联网+”带动了大数据、云计算和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众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创业发展迅速,产生众多创业组织和小微企业,带动大量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显示出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在他看来,“互联网+”带动的新就业形态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商业销售类,如阿里巴巴;科技服务类,如猪八戒网;出行服务类,如滴滴打车;生活服务类,如58同城。

据莫荣介绍,“互联网+”就业的一大特点是就业形式多元化。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形式、雇佣形式灵活多变,工作层次涵盖高中低端,新职业不断涌现,众包就业、网络就业、创业就业等新形态出现。另一个特点是全职就业兼职化,许多有正式工作的人群利用空闲时间兼职兼业,工作和职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如网约车司机。

宁波大学校长沈满洪代表介绍,灵活就业、创新创业正在成为大学生的新就业方式,体现“四个新”:一是领域新,包括网商、电商、分享经济、社群经济等;二是方式新,大学生与雇主的联系不是通过传统的“单位制”,而是互联网平台;三是手段新,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创业不再依托传统的招聘会、就业市场,而是大数据技术和移动互联技术;四是观念新,灵活就业、多重身份兼职成为就业新观念,不再追求“铁饭碗”。

“平台+个人”新型灵活用工模式兴起

“互联网+”为什么会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莫荣说,因为它提供了一个供求平台,通过大数据手段使供应方和需求方迅速对接,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效率,新型就业市场和生态形成了。

沈满洪认为,“互联网+”催生新就业形态,一方面得益于我国政府把“互联网+”上升到国家战略;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黄茂兴说,互联网通过技术的创新和理念的变革,不仅带来了多样化的新产业形态,也让“平台+个人”的新型灵活用工模式逐渐兴起,促成了各类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首先,“互联网+”对于新知识和新技术的需求,造就了知识密集型员工的新需求,要求新知识、新技术的岗位取代原有的岗位。其次,“互联网+”对新技术和新发明的应用,使越来越多的传统岗位面临被新技术所替代,制造业、服务业的新增就业人数都是围绕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催生了许多新的创业机会。

“互联网是强大的‘连接器’和‘聚合平台’,能极大地提高供给侧的效率,极大地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贵州白山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霍涛代表说,互联网在技术上使得新就业形态成为可能,并将促进新就业形态进一步发展。

在360集团董事长兼CEO周鸿�委员看来,“互联网+”催生了网络安全行业的就业新形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安全产业的发展,网络安全行业人才缺口很大。他说:“网络安全领域最重要的不是硬件,也不是软件,而是人才。为尽快弥补网络安全人才缺口,应大力支持网络安全企业设立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学科联合建设。此外还应把网络安全纳入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并规范网络安全就业环境,为网络安全人才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

用人单位应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变化

“处在一个多样化需求、多元化选择、个性化供给的时代,以后的就业形态不是按照‘新’‘旧’来划分,而是将以充分释放创新力为核心,形式多样、互相融合。”霍涛说,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兴起,离不开科技的支撑,建议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用的协同,大胆尝试,催生出更多新的就业形态。此外,用人单位应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变化,尝试允许员工具有多重工作身份。

莫荣指出,“互联网+”就业形态目前仍存在短板。一是社会保险对非标准就业劳动者的保护有所不足。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体系的比例还不高,缺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当面临失业和工伤伤害时承受能力不足。二是非标准就业形态与传统劳动关系有较大区别,用工关系模糊,缺少相应劳动法律保护。三是给劳动保障监管服务带来了挑战,相关部门执法和消费者维权都有难度。

“要推动‘互联网+’就业的发展,必须完善劳动法,更多研究在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如何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我国当前采取的政策措施比较好,更多是‘让子弹飞一会儿’,先观察,而不是马上运用传统管理手段。摸清规律后再立法,才能解决好当下存在的问题。”莫荣说。

黄茂兴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参与的互联网治理机制,优化市场竞争,实施差别化和适度监管。此外,还应加快推进适应新形势的教育改革,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互联网+”再就业培训、引导,保障就业结构平稳转型。

沈满洪说:“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特征的大学生创业就业体系,学校要以更加包容的心态,鼓励大学生参与互联网+就业,突破不利于创造新岗位、不适应新形态的藩篱桎梏;还要主动对接新就业形态、新产业、新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推动高校创新创业实践体系与新就业形态互融互通。”

(本报记者谢雨、吕莉、邵玉姿、郑海鸥、杨迅、吴姗、程焕)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17日 10 版)

(责编:李栋、闫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