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引才单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调动社会各方引才积极性,营造人人引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我市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单位包括我市近年来引才作用突出、引才成效明显的企事业单位和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
第三条 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化发展,加快引进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较高的国内外知名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一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单位、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积极发现和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联合选择一批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社会诚信度、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一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作为我市重点引才合作单位。
市人社局每年年初提出重点引才合作单位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鼓励重点引才合作单位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每年按照引进人才的类别和工作成效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1、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引进中央"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或市"黄鹤英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达3名(含3名)以上,且人才创新创业作用发挥良好,经市委人才办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引才作用发挥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经市委人才办认定后,当年每引进1名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每引进1名"黄鹤英才计划"领军人才或团队(获政府资助300万元及以上人才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对同一名入选者按照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第六条 每年从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200万元,用于对重点引才合作单位的奖励。
第七条 引才资金奖励每年年底申请一次,由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具体时间和要求提前向社会发布。
重点引才合作单位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引进人才名册;
(2)重点引才合作单位或引进人才注册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资格证明等;
(4)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还需提供与引进的人才或用人单位签订的引进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市人社局负责对重点引才合作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市委人才办进行复审,并由市委人才办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奖励资金额度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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