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苏 衡
1983年1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自《统计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工作者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始终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忠实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统计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为深化统计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统计法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积极推动地方统计立法工作。2016年开始启动《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多次会审和不断完善,2018年7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修订,并于12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修订,使统计地方法规保持了与上位法的很好衔接,确保统计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法治宣传。认真落实全国统计法治普法宣传规划要求,紧密结合《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以《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以领导干部为关键,以统计人员为重点,以社会公众为主体,充分利用“9.20”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知识问答、统计咨询、悬挂横幅、设置展板和发放宣传品等形式,广泛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依法统计观念,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强力推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组建全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建立完善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加强统计执法人员培训,认真落实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严格履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不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全省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共开展统计执法检查1634次,其中“双随机”检查单位771户,立案检查单位150户。依法依纪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对统计违法案件涉及的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移交纪委监察机关。
加强统计法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推动《意见》《办法》贯彻落实的相关配套制度,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先后制定了《吉林省统计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吉林省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办法》《吉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加快推进统计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二、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统计法治工作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统计法治工作,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加强统计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实际步骤,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作出重要部署。中央先后印发了《意见》《办法》《规定》等统计改革文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项对《统计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国务院出台《统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这些充分表明了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和依法统计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
加强统计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进一步深化吉林统计体制改革,建立现代统计体系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统计体制”。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包括六大目标,其中就有建立法律完备、普法深入、执法严格、惩戒有力的统计法治体系。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运用法治思维和创新思维,加快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创新统计运行机制,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增强统计组织效能,构建不敢不能不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制度体系,自觉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可信。
加强统计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内在要求。当前,统计工作环境面临很多挑战和问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一顽疾仍未得到有效根治,干预统计、编造虚假统计数字、篡改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时有发生,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需进一步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较为薄弱,基层统计执法力量不足。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统计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精神,持续深入地贯彻执行《意见》《办法》《规定》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着力破解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三、明确目标任务,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我们的主责主业,是统计系统新时期必须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要紧紧抓住影响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的关键问题、制约统计工作的重点问题、危害数据质量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对症下药”’,加强统计普法、执法工作,确保统计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深入实施,把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
(一)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推进从严治统。把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作为加强和改进统计法治工作的思想标准树立起来,严格对照,自觉实践。认真履行好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推动统计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党性第一、法治至上、服务为本工作理念,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讲担当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清醒认识依法统计面临的严峻形势,清醒认识在思想上、工作举措上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坚持问题导向,抓好短板弥补,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知法是守法的前提。要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紧密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和重大统计调查活动,创新普法方式,拓展普法渠道,强化普法针对性,积极推动全社会了解统计法、熟悉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维护统计法。加大对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的普法教育,定期开展统计专题讲座,坚持把统计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增强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借助重要活动和时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面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主动通报和公开统计违法案件,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三)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统计法治建设能否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制度作保证。只有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用制度规范法治工作实践,才能使依法治统更加深入。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政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方法,加快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坚决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法定职权,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源头数据质量控制,建立完善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相关配套制度,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
(四)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统计执法监督责任,坚持统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将查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中的违法行为作为明年统计执法的重点,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少报、漏报、瞒报统计违法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情况,有效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对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统计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一查到底,加大对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对统计违法案件涉及的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决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