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

1:《死亡证》签发对象为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含死亡新生儿)。

2: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3: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

4: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有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5: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补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注:申请签发居民死亡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居(村)委会证明。

④死者死亡原因的证明材料(病例或相关就诊记录)。

四、服务机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卫疾控〔2014〕32号

2: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榕卫规划〔2015〕1号

六、服务要求

1:在得知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并由诊治医师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安排专职人员及时收集我区死亡信息,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医生核实,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网络审核人员在直报人员报告后的六小时内需完成审核工作,在进行审核时要认真核对基本信息、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死因病例要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症状与特征。

4: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5:定期了解我区人口死亡情况,定期与当地公安、计生、民政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6: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 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死亡统计、信息分析的资料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8: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9:每半年组织对各街道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培训一次,培训内容侧重于《死亡医学证明》的正确填写及根本死因的确定。每两个月要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二级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每年派出死因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死因编码人员参加国家或省级培训班。

10:蒋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每年至少两次组织对全区街道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督导检查,并进行考核评分。实行奖惩机制,对有漏报、迟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开展工作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28205163,政务网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