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
闸
)
不调告
字〔
202
3
〕
1
号
不予调查处理告知
书不服,于
202
3
年
1
月
17
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2023年1月12日,小红书ID为11XXXXX54的网友,发帖寻找尺寸和比例有要求的钻石,申请人给予留言帮助留意,其回复感谢,于是才后台私信发了两个钻石证书截图,其表示其中一颗之前已经看过,还有一颗喜欢的被卖掉了(是指在国际网站下架),申请人就查了一下这颗钻石在申请人合作的香港公司,于是对其说可以买到,但被其理解成恶意囤了这颗钻石,后其通过网络发帖曝光申请人个人ID、主页面截图、申请人品牌定制单,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谩骂、侮辱,诽谤了这件事的经过和申请人个人,说申请人黑心、恶心、无良商家等,并在其评论区出现很多人留言对申请人进行谩骂、指责。此帖博主原为1.3万粉丝,其发帖置顶了此笔记,目前涨粉到了1.5万粉丝,并且对申请人造成恶劣影响,无心工作,正在谈的定单也被顾客要求解释等。该帖中指名该卖家、这个人、这个账号ID和申请人注册品牌名称,并有申请人主页链接和艾特(@)申请人这个帐户ID,并发帖后多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请求给予调查处理,维护公民权利。
被申请人称:
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
2023年 1月13日上午,申请人报警称“有人在小红书上恶意抹黑我,我不认识对方,因为对方想要买钻石,我在小红书上给其留言的事情”。接报后,
被申请人
下属南闸派出所及时受理,经了解,系因钻石买卖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遂向申请人进行了口头告知。后因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
于
2023年1月16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小红书网友存在侮辱、诽谤、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进行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
认为,在案证据证明,第一,对于申请人的报案,
被申请人
下属南闸派出所及时受理,经了解,系因钻石买卖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遂向申请人进行了口头告知。第二,在申请人有异议的情况下,
被申请人
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第三,本案中不存在侮辱、诽谤、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等治安违法行为。综上,案涉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被申请人
依法对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
依法作出澄公
(闸)不调告字
〔
202
3
〕
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
被申请人
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维持
被申请人
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 1月13日10时25分,申请人报110称“有人在小红书上恶意抹黑我,我不认识对方,因为对方想要买钻石,我在小红书上给其留言的事情”。接报后,被申请人安排其下属南闸派出所予以处置,后申请人于当日自行前往南闸派出所说明情况。经
判明警情,
民警
向申请人口头告知
其反映的警情为钻石买卖引发的民事纠纷,该
报警事项不属于
被申请人的
职责范围,并告知其可
以通过法定途径维护权益,申请人对处警民警的口头告知未提出异议。
1月16日14时许,申请人因该事项再次至南闸派出所报警,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接受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后
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
澄公
(闸)不调告字
〔
202
3
〕
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详细信息、警情处置经过、视频资料、
询问笔录、
接受证据清单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
2023年 1月13日,申请人报110称“有人在小红书上恶意抹黑我,我不认识对方,因为对方想要买钻石,我在小红书上给其留言的事情”。
接报后,
被申请人下属南闸派出所安排民警予以处置。经
判明警情,
民警
向申请人口头告知
其反映的警情为钻石买卖引发的民事纠纷,该
报警事项不属于
被申请人的
职责范围,并告知
其可以
依法定途径维护权益
,申请人对处警民警的口头告知未提出异议。
1月16日,申请人因上述纠纷再次报警,因
申请人的控告系围绕经营活动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事项做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处置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
被申请人做出的澄公
(闸)不调告字
〔
202
3
〕
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
江阴市
人民法院
或宜兴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