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 不调告 字〔 202 3 1 不予调查处理告知 书不服,于 202 3 1 17 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2023年1月12日,小红书ID为11XXXXX54的网友,发帖寻找尺寸和比例有要求的钻石,申请人给予留言帮助留意,其回复感谢,于是才后台私信发了两个钻石证书截图,其表示其中一颗之前已经看过,还有一颗喜欢的被卖掉了(是指在国际网站下架),申请人就查了一下这颗钻石在申请人合作的香港公司,于是对其说可以买到,但被其理解成恶意囤了这颗钻石,后其通过网络发帖曝光申请人个人ID、主页面截图、申请人品牌定制单,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谩骂、侮辱,诽谤了这件事的经过和申请人个人,说申请人黑心、恶心、无良商家等,并在其评论区出现很多人留言对申请人进行谩骂、指责。此帖博主原为1.3万粉丝,其发帖置顶了此笔记,目前涨粉到了1.5万粉丝,并且对申请人造成恶劣影响,无心工作,正在谈的定单也被顾客要求解释等。该帖中指名该卖家、这个人、这个账号ID和申请人注册品牌名称,并有申请人主页链接和艾特(@)申请人这个帐户ID,并发帖后多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请求给予调查处理,维护公民权利。

被申请人称: 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 2023年 1月13日上午,申请人报警称“有人在小红书上恶意抹黑我,我不认识对方,因为对方想要买钻石,我在小红书上给其留言的事情”。接报后, 被申请人 下属南闸派出所及时受理,经了解,系因钻石买卖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遂向申请人进行了口头告知。后因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 2023年1月16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小红书网友存在侮辱、诽谤、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进行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 认为,在案证据证明,第一,对于申请人的报案, 被申请人 下属南闸派出所及时受理,经了解,系因钻石买卖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遂向申请人进行了口头告知。第二,在申请人有异议的情况下, 被申请人 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第三,本案中不存在侮辱、诽谤、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等治安违法行为。综上,案涉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被申请人 依法对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 依法作出澄公 (闸)不调告字 202 3 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 被申请人 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维持 被申请人 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 1月13日10时25分,申请人报110称“有人在小红书上恶意抹黑我,我不认识对方,因为对方想要买钻石,我在小红书上给其留言的事情”。接报后,被申请人安排其下属南闸派出所予以处置,后申请人于当日自行前往南闸派出所说明情况。经 判明警情, 民警 向申请人口头告知 其反映的警情为钻石买卖引发的民事纠纷,该 报警事项不属于 被申请人的 职责范围,并告知其可 以通过法定途径维护权益,申请人对处警民警的口头告知未提出异议。 1月16日14时许,申请人因该事项再次至南闸派出所报警,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接受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后 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 澄公 (闸)不调告字 202 3 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详细信息、警情处置经过、视频资料、 询问笔录、 接受证据清单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 2023年 1月13日,申请人报110称“有人在小红书上恶意抹黑我,我不认识对方,因为对方想要买钻石,我在小红书上给其留言的事情”。 接报后, 被申请人下属南闸派出所安排民警予以处置。经 判明警情, 民警 向申请人口头告知 其反映的警情为钻石买卖引发的民事纠纷,该 报警事项不属于 被申请人的 职责范围,并告知 其可以 依法定途径维护权益 ,申请人对处警民警的口头告知未提出异议。 1月16日,申请人因上述纠纷再次报警,因 申请人的控告系围绕经营活动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事项做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处置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 被申请人做出的澄公 (闸)不调告字 202 3 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 江阴市 人民法院 或宜兴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