讽刺的是,史航曾为讲述少女遭受性侵的台湾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撰写推荐语。而该小说作者林奕含在后记中表示,自己所写是真实发生过的事。2017年4月27日,26岁的林奕含在住处上吊自杀。

6年后的今天,史航成了23位女性口中的“性骚扰加害者”。

遗憾的是,即便有那么多人站出来指控史航,但受害者很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目前,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仅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并不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也并不会被公安机关受理。而民事层面的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受害者要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性骚扰。

问题是,性骚扰带有很强的隐私性和隐蔽性,受害者往往处在弱势一方,举证更是难上加难。史航事件,也许是全社会再次关注性骚扰问题的一个契机。

性骚扰还是互撩?

4月28日小黄第一个投稿指控史航性骚扰之后,QY于4月29日也在网上发文,她是第二个站出来指控史航的人。

QY说,2016年,公司安排QY邀请史航担任活动嘉宾,并负责对接。第一次见面,史航就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她的背影,然后发给她,并对她的身体进行了挑逗性的评价。第二次见面,“他突然从后面抱住我,手抓住我的屁股,并用舌头舔我耳朵”。QY说。“担心跟嘉宾撕破脸会显得我不专业,害怕被人发现反而会怀疑自己和他有不正当关系,最后几乎是面带微笑地逃走。”

很快,又有多名受害者控诉被史航性骚扰。

对此,不少品牌方立刻站出来与史航做“切割”。

5月2日,五名指控史航的女子发布联合声明:我们是指控史航的五个受害者。我们不认同史航的回应。我们所叙述的,是鼓起勇气才能述说的伤痛,是被冒犯和侵害的事实,不是一种“情绪”。性骚扰的事实“属实”与否,不取决于史航所谓“妥当的方法”下的叙述,而是受害者感到被侵犯的证据(见后文部分证据附图)和我国法律……

受害者S:

2008或2009年,她在雍和宫附近参加聚会,活动结束后史航提出顺路可以送她。“伸舌头,把口水流进了我耳朵里。这个细节十几年后的今天依然清晰记得。”

受害者WZ:

2017年10月乌镇戏剧节期间,“单独会面时被言语骚扰以及突然被他扯开衣服领口”。

联合声明最后还公布了电子邮箱,呼吁更多女性讲述被史航性骚扰的经历。

从这些受害者的讲述看,史航涉嫌性骚扰发生的时间从十几年前到今年4月的都有。有的在工作场合,有的在私人场所(家中或餐厅),有的在车上,骚扰方式有猥亵性语言,还有肢体接触(摸手、捏屁股、舔耳朵、扯衣领)等。

对此,史航又在5月2日发了第二次声明再次否认,并贴出最先站出来指控他性骚扰的小黄和QY的部分聊天截图,并特意用红框标注了两位疑似受害者没有发出的部分。

虽然很多网友认为女方是在不得罪史航的性骚扰情况下敷衍一下,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单看聊天截图也可以认为是“互撩”,而且受害者一开始发的对话截图是“删减版”,似乎被性骚扰的底气不足……

为什么那么多人没有及时反抗?

截至本文发稿时,受害者没有提供更多强有力的铁证来实锤史航性骚扰,史航本人也没有对于其他21位疑似受害者做出进一步的回应。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性骚扰的本质特点就是,没有赤裸裸的直接肢体暴力,而是施害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职权和身份便利对受害人施加权力控制、心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后,达到骚扰甚至侵犯的目的。

而具体到史航涉嫌性骚扰事件。在笔者看来,受害者往往是他的粉丝,或者工作交往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那么史航在言语中或者肢体上的行为,让女方感受到了“受到冒犯”,可能当时女方没有直接说“不”,但这其实也是一种性骚扰。

史航有性骚扰这么多女性的“底气”,可能是因为他在内地文化圈是一个很混得开的人。

这个1971年出身于吉林长春知识分子家庭的文化人,1988年考入中央戏剧学院戏剧文学系本科,1992年毕业后留校任助理图书馆采购员。

史航的高光时刻是成为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的众多编剧之一。

在众星拱月的自我良好感觉下,史航也许“油腻”了,给了很多仰慕他的女性一些不好的回忆。

当然,在没有更多实锤的情况下,史航仍然只是“涉嫌性骚扰”。受害者是否会联合起来对于史航进行民事诉讼,这些都还是未知数。

防范性骚扰需要系统性支持

与其去苛责受害者为什么不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我们其实更应该反思,整个社会是否提供了足够良好的各方面支持资源。

好消息是,我国的法制环境对于“性骚扰”愈来愈重视。

一方面,我国明确提到性骚扰的法律有三部:一是自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十一条;二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条;三是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但这几部法律对性骚扰均未有明确的界定。

另一方面,今年3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联合指导文件,其中第二条提到,“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这是对性骚扰的进一步细化,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性骚扰未必一定是男性对女性。因此,关注性骚扰,对社会进步和两性的美好关系都是一个重要的帮助。

而史航事件,如果可以让更多人了解性骚扰的红线在哪里,让大家在职场更有边界感和分寸感,即便最后不了了之,也算是萤火微光了。

参考资料:新闻晨报、橙柿互动·都市快报、三联生活周刊、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