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二手车出口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精神以及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有关二手车出口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nswt12@hainan.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2楼海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267室。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4月6-2023年4月15日

附件:海南省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商务厅

2023年4月6日

海南省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管理和规范,推进我省二手车出口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精神,以及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有关二手车出口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二手车出口企业。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通过商务部二手车出口备案的企业。二手车出口企业的管理部门是海南省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具相应的净资产。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对外贸易相关经验,具备合法经营场所,具有较强的二手车车源整合及整备能力。通过自有或合作形式,具有二手车经营、检测、评估等相关服务能力的企业优先,本土主机厂、二手车行业龙头企业以及有二手车出口实绩和综合竞争力较强的贸易企业优先。

(四)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二手车出口销售渠道,熟知出口目标国汽车产业政策,通过自建或合作形式在出口目标国建立与出口规模相匹配的境外维修、零配件供应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五)企业承诺在通过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二手车出口数量不低于300辆。

(六)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为确保二手车出口试企业的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遴选具有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一)组织申报。省商务厅印发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通知,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主申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县初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照准入条件,初步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真实,实地考察企业基本情况,将符合准入条件、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报送省商务厅。

(三)审核评分。由省二手车出口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联合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材料审核及实地考察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量化综合评分,企业最终得分取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

(四)公示备案。按照分值排名,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拟备案企业名单,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

第五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责任义务

(一)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

(二)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在出口前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报关单及有关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报注销登记前,应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出口二手车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家准入标准,出口国无准入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内二手车出口检测标准。出口企业应按照“一车一检”的方式,委托具备汽车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出口二手车达到出口国准入标准或国内二手车出口检验标准。

(四)出口企业应通过自建、共建、资源共享等多种模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适应的覆盖进口国的售后服务网络,保障售后配件供应,提供维修技术支持,提高出口车辆配件供应和维修服务能力。建立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出口车辆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提升售后专业化水平。

(五)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出口体系和溯源体系,遵守进口国的法规及标准。坚持“谁出口、谁负责”,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出口二手车应登记在出口企业名下,确保责任追溯。

(六)出口企业自行申请退出二手车出口备案的,应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同时妥善处理业务遗留问题并承担已出口二手车的售后服务责任。

(七)出口企业禁止出口以下车辆: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情形的车辆以及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车辆。

2.抵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3.通过盗抢、诈骗、走私、拼装等违法违规手段获得的车辆。

4.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5.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机动车信息与登记不符的车辆,以及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6.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7.其它不适合出口的车辆。

第六条 考核与退出

由省二手车出口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二手车出口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二手车出口备案资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通过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二手车出口数量低于300辆。

(三)在相关信用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四)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以及伪造、买卖车辆检测报告、出口许可证等行为或违规出口本办法五(七)条明确禁止出口车辆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拒不履行出口二手车海外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义务的。

(六)违反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规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

对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备案资质的,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批准。对自行申请退出的,通过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