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公安局: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决定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简称“农转非”)的审批权收到省辖市一级以上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公安部有关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将“农转非”审批权收到省辖市以上后,办理“农转非”户口迁移手续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干部、职工、居民家属“农转非”,由派出所受理申请,逐级呈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规定的条件,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审批,批准“农转非”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发给《“农转非”计划指标卡》(简称《指标卡》),《指标卡》由市公安局注销后保存备查。户口登记机关凭市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办理“农转非”户口迁移手续。
二、劳动、组织人事、科技、国土、侨务等部门负责审批的招工、招干、科技干部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落实政策以及用侨汇购房等“农转非”,市公安局根据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指标卡》,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审核签发《准迁证》,《指标卡》由市公安局注销后保存备查。户口登记机关凭市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和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办理“农转非”户口迁移手续。
三、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农村学生(包括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农村自费生、委托代培生),院校户口所在地市公安局根据院校签发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市以上招生部门签发的《入户通知书》、《院(校)新生入户名册》,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审核加盖户口专用章。派出所凭市公安局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入户通知书》、《院(校)新生入户名册》和《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入院校集体户口手续。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军官家属随军的“农转非”,市公安局根据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后签发《准迁证》,户口登记机关凭市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办理“农转非”户口迁移手续。
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干部、职工、居民农村家属“农转非”入户工作,要继续健全内部审批制度,坚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把“农转非”指标、入户条件、审批程序、所需申请证明以及市公安局的审批结果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其他“农转非”,也应严格按规定条件、审批程序,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凭《指标卡》审核签发《准迁证》,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超指标“农转非”的,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