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英草卓玛

9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通知》)和《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将由上海扩大至北京等18个大中型城市。此外,AIC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亦得到适当放宽,AIC表内资金进行股权投资金额占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由原来的4%提高到10%,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额占该基金发行规模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试点政策优化是金融行业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不仅为耐心资本、长期资金入市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也为银行支持股权投资开辟新领域。作为银行集团金融服务的组成部分,AIC有望成为进一步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试点城市扩容至18个

2018年6月,原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AIC为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AIC共有5家,均成立于2017年,分别由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资设立。

此前,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仅限上海。此番发布的《试点工作通知》提出,纳入AIC股权投资试点的地区应满足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根据上述条件,经商相关部门,将把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苏州等18个大中型城市。

《试点工作通知》同时明确,充分发挥AIC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试点区域范围内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此次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社会融资总额中,间接融资仍然占据主体地位,这意味着需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金融尤其是科创投资的发展之路。2020年以来,大型商业银行下设的AIC通过先期在上海开展股权投资试点,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已具备扩大试点的条件。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罗志恒表示,相关举措的落地,一方面将为一级市场引入长期资金,扩充VC/PE的募资来源;另一方面有利于深度挖掘间接融资体系对创业投资和科技创新的潜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将引导更多长期资金投入科技创新领域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与上海试点相比,这次扩大股权投资试点在政策上主要做了两项调整:一是适当放宽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将AIC表内资金进行股权投资金额占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由原来的4%提高到10%,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额占该基金发行规模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二是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体系。指导AIC按照股权投资业务规律和特点,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长周期、差异化的绩效考核体系。

对于放宽限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首席专家曾刚表示,该举措预计将在增强投资灵活性、支持科技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将显著扩大AIC投资空间,使其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作出更加灵活决策;此外,更高的投资比例限制意味着可以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有潜力的项目中,能使AIC更充分地发挥其资金优势,也将引导更多资金流向科技创新领域。”曾刚说。

此外,在AIC股权投资试点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方面,《试点工作通知》明确,AIC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完善股权投资业务相关制度流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试点。AIC需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展股权投资,相关业务应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要提升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夯实风险管理基础,有效防控各类风险;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建立完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5家AIC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更多项目落地。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配套政策,继续研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切实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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