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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及银川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银川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期初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期中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期末对责任书完成情况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和特点,实施分类考核,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本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按照对标管理的要求,在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对标评价,强化目标驱动考核与竞争对标评价相统一,增强考核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与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发展活力。
第二章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分为营利类、功能类、公益类三种类型。对不同类型企业,突出不同的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基本分各为
100
分,对超额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给予加分或扣分奖惩,加分或扣分的上下限为
20
分。
第七条 营利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
30
分)、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基本分
30
分)和经济增加值
(基本分
20
分),分类指标
(基本分
20
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
40
分)和总资产周转率
(基本分
20
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
20
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
20
分)
。
第八条 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保障银川市发展战略等功能性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企业所承担特殊功能或重大专项任务的资本占用情况和回报水平,适度调整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类考核指标权重。
年度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
30
分)、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基本分
20
分)和体现服务银川市发展战略和功能性任务完成情况的指标
(基本分
30
分),分类指标
(基本分
20
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
30
分)和总资产周转率
(基本分
20
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
30
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
20
分)
。
第九条 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基本分
20
分)、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或产品单位成本
(基本分
30
分)、反映公共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的指标
(基本分
30
分),分类指标
(基本分
20
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
20
分)和总资产周转率
(基本分
20
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
40
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
20
分)
。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
第十一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原则上采用与全国同行业对标的市场化检验方式考核,如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销售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增长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率等,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具体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企业发展与银川市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银川市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
第十五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与企业充分沟通,在综合研究国家宏观经济、银川市经济、行业经济、行业对标、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 考核目标值的确定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
第十七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将企业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衔接,健全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考核指标和目标值、奖惩事项、责任书的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第二十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监管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
“
同一行业、同一尺度
”
的原则,按照银川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合理确定考核目标。
(三)市国资监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宏观经济或行业形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发展目标与银川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时,市国资监管机构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期间,市国资监管机构对经营业绩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每半年将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在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的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二)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监管机构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监管机构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在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的企业,按规定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指导和监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办法,完善考核程序,加强与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沟通,科学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目标、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
A
、
B
、
C
、
D
、
E
五个级别。考核分级为
110
≤120,100≤110
,
90
≤100
,
80
≤90
,
E
≤80
。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3
部分组成。
第三十条 基本年薪根据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权后的
2
倍以内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确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年度考核结果为
E
级或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规模因素确定。依据市属企业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人员规模等规模因素,设置为
0.5
—1.5
六个档次,主要体现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性。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
0
—2
倍之间。
第三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额的
30%
以内确定。任期考核结果
为
E
级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
入。
第三十三条 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参照
0.3
倍基薪额度按月预发,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兑现,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即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任期结束的首年支付
50%
,次年支付
50%
。
第三十四条 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
1
,
副职负责人为
0.8
。
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
1
,
副职负责人根据个人履职情况及分管工作在
0.6
—0.9
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
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结构调整取得突出成绩,重大科技成果取得明显突破,兼并重组取得重大成效等事项,可视情况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六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约谈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
D
级
(含
D
级)以下的企业,市国资监管机
构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企业考核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一)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违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党建工作考核低于
75
分的;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和监事会揭示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对全员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
(七)企业负责人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企业,市国资监管机构可视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当中属于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的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通过市场化分配机制合理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