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19〕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把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

1.准确认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任务。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持续扩大,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拓展,“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更加深入,跨国经济走廊和经贸合作日益深化。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各方的共同关切,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全方位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任务。

2.始终坚定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思想。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坚定维护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

3.正确把握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原则。坚持服务大局,增强自觉性主动性,为改革开放提供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法治保障。坚持需求导向,完善诉讼程序,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大力支持国际仲裁、调解发展,完善新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不断满足共建“一带一路”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坚持弘扬法治,强化程序正义,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准确适用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努力做完善“一带一路”相关法治规则的参与者、引领者。坚持改革创新,深化司法改革、深化阳光司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进一步构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主动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融入全球环境治理进程,维护环境利益和环境安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司法交流,强化国际司法合作,协调国际司法冲突,发挥智库作用,努力形成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合力。

二、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4.加强刑事司法合作,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腐败,共同推动《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的执行,促进阳光合规,携手建设廉洁丝绸之路。与沿线国和地区共建司法反恐机制,遏制恐怖主义蔓延,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一带一路”建设环境。

5.充分保护中外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综合运用属地、属人、保护性管辖等原则,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及时制止和救济涉外侵权,依法惩处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增强共建“一带一路”主体的安全感。

6.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在国际贸易和边境贸易纠纷中,按照《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的精神,对涉及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及合作文件的国家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适用有关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支持商品、资金、技术、人员自由流通,大力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7.依法促进国际物流发展,探索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正确适用准据法及国际公约,促进完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跨国铁路单证等国际物流规则,努力保障以新亚欧大陆桥等经济走廊为引领的“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

8.依法服务金融领域开放,充分发挥金融法院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建立专门审判团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金融法律适用,密切关注研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各类专项投资基金、丝路主题债券、多边融资开发合作、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问题,借鉴国际经验高效审理有关案件,支持多边和各国金融机构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

9.依法支持信息技术发展,关注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趋势,及时完善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5G信息网络建设等领域的司法政策,依法鼓励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提升网络互联互通,促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

10.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地方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窗口作用,贯彻“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高级别会议精神,落实《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高效审理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合作研究等案件,严厉打击专利侵权、抢注囤积、攀附仿冒等恶意行为,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和良好创新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推动“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

11.依法保护绿色发展,贯彻《“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制止环境侵权,贯彻损害担责原则,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生态保护大数据平台,促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绿色金融,大力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三、进一步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的法律适用,夯实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2.准确把握外商投资法立法精神,加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保持经济秩序和商业规则的稳定性,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

13.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严格认定欺诈、恶意串通。在涉及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确认合同有效的法律,不让守约者吃亏,不使失信者获利,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主体互信互利。

14.完善跨境贸易、投资中环境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加强“一带一路”矿业投资的环境保护示范法研究,共同打击跨境野生动植物犯罪,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跨国环境问题。

15.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应立足于请求权基础的识别、冲突规范和连接点的确定,充分说明确定准据法的理由,加强确定准据法的说理。

16.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支持科研院校、律师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共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研究和培训,合力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及时公布适用外国法的案例,增强规则的透明度,引导当事人了解和遵守相关国家法律,降低防范法律风险。

17.整合域外法查明中心、研究基地等资源,构建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积极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作用,探索多渠道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

18.积极适用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规则,推动形成和完善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

19.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协调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明确边境地区设立的国际合作中心的法律地位,探索境内经贸合作区的外国法律适用以及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中国法律适用;采取积极举措,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0.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多语言公布中国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例,为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提供基础,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

四、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法庭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

21.践行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宗旨,进一步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各国国际商事法庭经验,广泛听取“一带一路”建设参与方的意见,优化国际商事法庭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

22.发挥国际商事法庭示范引领作用,指导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满足国际商事主体的司法需求。

23.探索建立与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与信任,减少法律冲突,不断提升准确适用国际商事规则、运用司法审判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的能力。

24.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以点带面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25.加强国际商事案件审判指导,建立统计报备制度,充分利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适时发布白皮书,发挥好案例的规则确定和行为指引作用。

26.强化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宣传和交流,鼓励和吸引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

27.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允许当事人合意简化或确定诉讼程序,鼓励当事人共同提交域外法,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事纠纷司法解决的自治性。

28.拓展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名单,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使更多国际商事纠纷在中国获得高效解决。

29.在国际商事案件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当事人同意的,可在任何阶段共同选择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调解。

五、进一步加强“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方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30.鼓励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在边贸地区、合作中心、口岸区域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优化送达方式,改革纠纷调处程序,化解涉外案件送达难、耗时长、公证认证慢、对域外法不了解等实际困难,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31.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

32.支持相关部门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尊重多边、双边投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公正高效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33.加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设,扩大专家委员的遴选范围,增加共建“一带一路”的行业代表和发展中国家专家委员人选,进一步提升专家委员的国际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建立专家委员参与国际商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

34.进一步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设,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与内地仲裁机构的合作,在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中适当引入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不断发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重要作用。

35.支持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模式,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临港新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36.积极发挥侨联、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和机构力量,支持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促进纠纷的简便平和解决。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机制和队伍建设,形成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合力

37.健全完善协调指导机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作,统筹协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具体工作,完善工作报备制度和交流机制,构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及时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实践问题,提高服务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长效性。

38.建设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国际化、专业化队伍培养机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商事法庭、国际组织建立常态交流机制,与高校制定联合培养和教学计划,培养和储备国际法律人才。

39.进一步发挥国际论坛、司法圆桌会议、“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等国际交流和研究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与各国司法界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外国法官来华培训研修等项目,邀请共建“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机构、智库来访交流,促进形成多元互动的法律领域交流格局。汇聚各方运用法律规则共建“一带一路”的智慧力量,为创新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海上丝绸之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新国际规则体系提供智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