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党委组织部、农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部署要求,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现就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共同富裕决策部署,坚持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深化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以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为目标,以市场化经营为导向,加强党委统筹、政府引导、资源整合、产业发展、设施配套,积极培育强村公司,规范公司运行机制,增强发展安全性、稳定性,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强村公司联村带农致富能力,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强村富民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发展模式

强村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为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参股组建公司实体或入股县、乡级联合发展平台等,以项目联建等形式统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公司化运营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现阶段,主要是探索带动当地闲置农村劳动力高质量就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增收的经营渠道,主要有4种发展模式:

(一)资产经营型。主要是由强村公司建设或购置标准厂房、商铺店面等物业,统一发包出租发展物业经济;或通过流转承包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招商发展休闲观光、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

(二)社会服务型。主要是由强村公司为本区域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化综合性社会化服务,为民宿、农家乐等各类乡村新兴业态提供管理服务,承接河道保洁、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各类服务。

(三)订单生产型。主要是由强村公司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订单式农业生产;或结合“共富工坊”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生产。

(四)工程承揽型。主要是由强村公司依法承接小规模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农村公路建设、河道整治、美丽乡村景观建设等工程。

三、主要举措

(一)构建健康有序、规范高效的运行体系。

1.规范公司组建。强村公司一般由乡镇级及以上政府主导设立,聚焦共同富裕和“扩中”“提低”,鼓励吸纳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参股强村公司。发起设立前,要加强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审慎成立村级强村公司。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强村公司运行的指导,乡镇(街道)应当明确内设机构(单位)对强村公司进行指导、监督。主要经营集体资产资源和集体项目的强村公司原则上应由村经济合作社控股。

2.规范财会管理。各地应当指导强村公司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及时报告财务动态、产权变动等有关事项,准确反映资产运营情况和经营状况。落实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从紧从严加强对公司非生产性支出的监管。建立担保和负债管理制度,有效落实负债安全措施,指导强村公司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加强对强村公司经管人员风险管控,坚决杜绝外单位和个人侵占强村公司中的集体资产份额,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3.多元稳健经营。各地应当引导强村公司就地稳健经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强村公司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强村公司以产业、项目、资本等为纽带在一定片区内开展党建联建。鼓励强村公司与其他所有制的龙头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强村公司与“共富工坊”、“两山”合作社等协同推进、互为补充。鼓励强村公司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创客、青创客参股经营。鼓励国有企业加强对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帮促。

4.理性投资开发。强村公司投资开发项目要与优势地块、优势产业、高端企业紧密结合,做到安排精准、落地精准、成效精准。要充分研究讨论,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实施周期、预期收益、风险隐患等因素,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范围内,认真谋划市场风险小、经营收益稳、资产能保值增值的发展项目,规避操作性不强、整体效益不高的项目。

5.规范利润分配。强村公司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其利润分配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下,更多向村集体经济、乡村公益事业、低收入农户帮扶等倾斜。鼓励探索强村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备案管理制度。各地应当指导强村公司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行情况向入股村经济合作社公开,指导村经济合作社向本社社员公示从强村公司获得的收益。

(二)构建全链闭环、精准严实的监管体系。

1.落实监管责任。县(市、区)、乡镇(街道)是各级强村公司监管责任主体。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强村公司发展运营指导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分层分级分地区制定本区域强村公司管理、运营等方面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形成监管闭环。探索以数字化手段加强对强村公司经营情况的管理监督。

2.分级评定管理。鼓励探索强村公司分级管理机制,根据强村公司自身经营和促进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分类分级管理支持。

3.加强审计监督。各地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将村集体经济控股的强村公司纳入“三资”监督管理范围和集体经济审计范围。

(三)构建综合集成、直达快享的支持体系。

1.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要健全完善强村公司管理服务事项目录指南,鼓励实行强村公司运营项目“一件事+明白纸”制度,设好公司投资经营“红绿灯”,打造政策直通车,优化乡村投融资一站式服务。

2.加大项目支持。强化规划引领,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规划时可统筹安排强村公司发展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强村公司运营项目,依法依规简化环评、能评,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产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强村公司对接,全面排摸梳理可供强村公司承接的公共资源。各地、各部门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需要,发挥强村公司优势,统筹制定有关交易规则。

3.加大要素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惠利率定价、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还款方式,加大对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支持。鼓励各地依法采用财政补助、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强村公司规范化发展予以支持,当年节余土地指标有偿调剂收益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可作为村集体的股本金入股强村公司。落实村级留用地政策,鼓励利用留用地,为强村公司运营项目提供土地保障;鼓励各地将存量建设用地、新增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统筹用于建设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支持强村公司运营项目建设。

4.加强人才支撑。创新选人用人和人才激励制度,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效益与公平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强村公司经营管理人才选育管用和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强村公司实行职业经理人聘用制。鼓励强村公司就近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大学毕业生任职强村公司,鼓励引进本地能工巧匠、施工队等相关人才进入强村公司。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村公司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探索,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摆在突出位置,与“红色根脉强基工程”、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等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相衔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农业农村、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强村公司党建工作和运营的指导,协调解决强村公司发展中的困难问题,监测调度本地区强村公司运营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积极推动“消薄飞地”“两山合作社”等项目与强村公司协调推进,互促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持政策制定落实和项目资金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加大对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持;其他部门也要积极作为,形成合力推进氛围。

(三)完善容错制度。强村公司是乡村振兴领域的新生事物,各地要探索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担当作为,鼓励大胆探索。对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的,要及时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对各地探索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典型,形成示范效应,不断提升强村公司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本意见自2023年7月25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