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
一、重构制造业空间布局
(一)打造高能级产业大平台。当年新增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奖励平台100万元。
(二)推进开发区(园区)治理提升。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奖励10万元,获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园区100万元。支持创建数字化示范园区,对当年列入市级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同一园区省、市同年认定的,就高奖励。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奖励20万元。
(三)促进数字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应用。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省、市公共数据开放大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以及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省、市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取得积极成效且孵化项目营收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鼓励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大数据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产业园,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建强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
(四)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梯队
1.巩固提升优势产业集群。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政策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投资超过100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组建项目投资基金予以支持,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奖励50万元。
2.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具体条款参见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加快软件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对初创软件项目和重大软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软件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单价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当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前5年租金补贴100%,后3年租金补贴50%,补贴以“先交后补”形式兑现;鼓励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软件企业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奖励15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鼓励软件名园创建,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执行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政策。
3.加快布局未来产业。鼓励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对氢能产业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本政策“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条款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和“新星”产业集群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享受本政策“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地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结合产业导向和地方特色,加大未来产业政策支持力度。
4.传承振兴历史经典产业集群。历史经典产业(黄酒、珍珠)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5.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具体政策详询市经信局、市国动办。
(五)提升集群制造产业链发展水平。加快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奖励50万元。牵头举办省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织10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25万元;举办市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织5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15万元。
(六)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
1.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和市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2个百分点,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中列入省级“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增加4个百分点。列入省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制造业项目和数字化、低碳化改造项目,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设备投资额可将工控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费用纳入计算。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制造业内生项目设备投资补助,按照各区、县(市)内生项目政策执行。
2.鼓励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重大制造业项目,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开工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
三、培育一流企业队伍
(七)全力扶持产业领航强企。加快一流企业培育,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奖励5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各区、县(市)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鼓励各地对入选全市制造业“长高长壮”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实际予以支持。
(八)实施先进制造业“凤凰行动”计划。对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项目招引、引领发展、收购兼并、再融资、募投项目予以奖励,具体参见绍兴市上市公司引领高质量发展政策。
(九)推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8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奖励10万元;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11月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奖励15万元;鼓励各地分季度对“上规”企业实行分档奖励。营造创业创新氛围,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全力培育一流企业家。贯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高优秀企业家待遇,积极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先进等。每年新增一定经费,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考察等。
四、深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
(十一)提升制造业创新平台能级。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具体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十二)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紧扣“10+2”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具体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1.大力支持“三首”创新应用。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或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予以奖励;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2.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三)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具体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四)打造制造业人才蓄水池。实施“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大力引进培养顶尖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发展。具体参见《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
五、加快制造方式转型
(十五)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建设推广“产业大脑+未来工厂”融合发展新范式。
1.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入选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
2.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当年新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奖励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工厂认定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20万元;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首次超过100家的,奖励平台50万元,超过200家的,奖励平台10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10万元。
3.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的20%—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自被列为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至获评未来工厂2年内,各地根据实际予以支持。
4.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当年新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新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执行省级奖励办法,新列入市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以上荣誉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十六)促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当年新列入市级“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十七)推动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深度融合。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市级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六、推进优质优品提升
(十八)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当年新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十九)打响先进制造业品牌。当年新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当年新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十)强化先进标准创新引领。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十一)全方位拓展市场网络。实施“绍兴优品甄选”计划,通过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商协会抱团参展、培育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等方式,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具体参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七、畅通国内国际循环
(二十二)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鼓励“研发总部在沪杭甬、研制基地在绍兴”合作模式,推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交通(汽车、航空航天等)等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共建环杭州湾产业带。
(二十三)增强国内合作循环。支持企业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强化创新融合、品牌融合、资本融合、物流融合,厚植企业高质量发展后劲。支持企业积极参与跨区域产业链协作;支持海峡两岸(绍兴)数字经济产业合作;支持我市工业大县与山区26县共建产业合作园,支持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建设产业转移对接合作平台;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和智慧物流。
(二十四)强化全球精准合作。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开展境外认证,加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和海外仓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具体参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行业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当年度购买全新设备和信息软件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完成升限(规)工作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中,按其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年度营收奖励后三年内,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再奖励10万元。
(二)深化“两业融合”。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平台运营方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3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
(三)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鼓励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依据实际制定。
(四)促进物流企业提档升级。新评定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评定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县级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优化调整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给予每标箱不少于100元奖励;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每个港口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5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按每艘40万元给予奖励。超过1年的,每增加1年减少2万元(不足1年按1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沿海企业新购置100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购置款的10%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1年减少10%补贴款(不足1年按1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支持航运绿色发展,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内河老旧船舶的淘汰更新,按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补助。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不少于10万元奖励。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六)提升旅游景区质量。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按成效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七)加快发展研学旅游。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研学营地开发和推广研学游产品,整体贯标、运营一年以上,“研学接待量”10万、5万、2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分别奖励最高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连续奖励3年。接待中小学生研学,当年全市排名前十,且接待人次1.5万以上基地经营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
(八)鼓励过夜旅游、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外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补助1万元、1.5万元。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旅游并停靠,且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旅行社组织自驾游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九)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新评定全国百强、全省百强、全市二十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通过复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1.5亿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积极引培旅游人才。新获得特、高、中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1万元、6000元、2000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1000元。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一)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
(十二)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复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省级白金级民宿、金宿级民宿、银宿级民宿(文化、非遗主题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2亿元、1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三)大力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经营主体,分别奖励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级、创建级IP经营主体,分别奖励最高5万元、1万元。
(十四)持续推动“百县千碗”工程建设。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绍兴佳肴”市级“旗舰店”和“示范店”,分别奖励最高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美食街区(小镇)”和“旗舰店”,分别奖励最高20万元、10万元。
(十五)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绍兴市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无投入要求),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给予体育服务类当年营业收入5%,不超过20万元补助。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六)推广举办大体育赛事。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向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自主举办体育赛事补助倾斜。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获评绍兴市优秀乡村体育赛事活动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各区、县(市)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会展,给予展位费金额50%补助。
(十七)提优物业、安保服务品质。被评定为AAA级、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对被评选为省级“红色物业”、市级“清廉物业”、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等先进示范典型,给予适当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安保服务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八)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对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完成升限(规)工作的电商企业、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电商企业、对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且首次申报的网络交易平台,分档分类给予奖励,鼓励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市级及以上直播基地,按照规模、投入、运营情况等综合指标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依据实际制定。
(十九)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依据实际制定。
(二十)推动展会规模化发展。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10+2”产业集群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
(二十一)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人才。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按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不超过30万元。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5万元,不超过100万元。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不超过100万元。由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会展单位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资格认证,按培训费的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支持培训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十二)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后,奖励2—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三档。
(二十三)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按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的3%,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鼓励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及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依据实际制定。
(二十四)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按每人次0.5—2万元,每年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800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绩效奖励。
(二十五)鼓励审计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业务资格备案,并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包括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年度取得相关业务收入的20%,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获得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后备管理人才培养结业的,奖励2万元。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二十六)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鼓励对延长夜间营业时间的门店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依据实际制定。
(二十七)健全城乡物流体系建设。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开设50平方米、3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且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按当年每家10万元、5万,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十八)激活多元消费业态。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奖励。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在我市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在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按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的50%,单个活动或项目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九)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十)引导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市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被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三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三十二)增强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按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补助。
(三十三)开展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企业牵头建设“两地仓”,新建“销售仓”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新建冷链“销售仓”库容达5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上的,运营一年期满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十四)全力扶持领军企业。大力培育头部企业,发挥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鼓励对当年被认定为旗舰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者企业的服务业领军企业分档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依据实际制定。
(三十五)鼓励企业“下升上”。鼓励对首次完成月度、年度升规工作的服务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首次完成月度、年度升限工作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首次完成月度、年度升限工作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月度升限企业年销售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当年批发额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零售额超过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十六)助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完成升限(规)工作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5%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鼓励对完成升限(规)工作且连续2年正增长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依据实际制定。
(三十七)加快服务业项目建设。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度投资项目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一次性不超过5%,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行业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奖励、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推广举办大体育赛事、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补助、提优物业服务品质、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人才培训及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奖励项目等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一)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我市试点地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监理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各区、县(市)明确具体实施标准。
(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可明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省外境外市场。设立省外建筑业企业服务处,为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市场推介和信息咨询等指导与服务,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对服务处分别奖励20万元、80万元、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争先进位图强争先。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已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实现进位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稳健发展,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有资金实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一定规模的建筑业母基金,与我市相关建筑企业在在建工程、优质项目并购、PPP或BT项目盘活等业务上开展合作。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六)加强创优夺杯。当年获得“鲁班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七)提升质量管理。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成为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八)提高设计能力。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九)加强施工管理。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四、调优建筑企业结构
(十)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当年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当年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
(十一)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引育。鼓励引进具有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特级资质的企业,引进当年奖励200万元,次年累计产值达到20亿元的,再奖励800万元,并参照工业企业享受供地、产业支持等优惠政策。
(十二)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当年新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符合条件企业可优先入选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五、拓展建筑全产业链
(十三)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发展。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十四)培育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当年晋升至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当年晋升至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营收额达1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当年晋升至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十五)推动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发展。牢牢抓住“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城市”机遇,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奖励15万元,证书同属一个认证依据分类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六、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七)加强企业技术标准研发。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十八)开展全国“好房子”试点。当年获评住建部“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十九)推广装配化装修。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推动装配式基地集群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十一)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还未享受市级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原规定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市级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十二)推动绿色建筑。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二十三)推动低能零耗建筑。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八、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二十四)加强建筑工匠引育。引进和培育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二十五)加强建筑行业培训。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少于30万元,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等技术人员、产业工人专项培训。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级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或者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六)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官方发布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官方发布名单为准。
(七)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同时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100万元;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外资企业在绍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补助政策。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
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研发统计纳统企业,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可适当调低奖补比例。其中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5%以上(含),研发费用可按税务加计扣除或专项审计确定。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
六、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部署实施一批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
七、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 50%补助,最高50万元。推广“无感直兑”经验,对大型科研仪器入网数高、开放共享量大的载体,设立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池,直接支持企业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兑现政策。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型科研仪器,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奖励,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奖励不少于50万元。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
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综合体,每家奖励80万元;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奖励50万元。
十二、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
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20%给予奖励,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 机构,工作考核达标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特派员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十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补助10万元。
十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商业秘密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300万元。新建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八、加大专利示范企业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或补助50万元。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0万元。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九、提升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
具体政策详询市科技局、市国动办。
二十、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镜湖新区开发办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保障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保障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设置存贷款增量与增幅、制造业贷款、民营企业贷款、人才企业贷款和不良处置、“惠企惠民增值服务”标志性成果、社会责任等考评指标,季度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考评结果纳入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
(二)保险公司年度考评。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 保费收入增量、保险服务质量、政保合作情况等考评指标,并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两个类型分别评价,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三)证券期货机构年度考评。设置地方贡献、交易总额、业务创新、社会责任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四)地方金融组织年度考评。设置地方贡献、业务总额、业务笔数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五)制造业贷款激励。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各地实际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给予一定利息补助。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六)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8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七)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八)上市挂牌奖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奖励3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完成“新三板”挂牌奖励8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220万元(未挂新三板直接上市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20万元,专精特新板培育层挂牌奖励20万元,各区、县(市)可对规范层、孵化层挂牌企业适当奖励。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各区、县(市)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上浮奖励额度。
(九)项目招引奖励。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直接参与投资并引进市外项目,且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对招引主体奖励200万元(由落地项目方明确一个项目招引主体)。根据项目招引需求,政府产业基金可配套出资组建基金。
(十)鼓励科创企业上市。在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基础上,首发上市企业上市前三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6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科创板上市企业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增加额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
(十一)引领发展奖励。鼓励上市公司依托产业优势布局上市公司产业孵化园,或与市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发展上市公司产业孵化园,重点围绕“4151”计划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集群,运营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运营补助200万元;运营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运营补助300万元。运营补助暂定5年。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出台细化配套政策。
(十二)收购兼并奖励。鼓励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开展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加速强链补链畅链护链,提升上市公司研发、设计、品牌等核心方面能级,当年并购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3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
(十三)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按净融资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强化上市公司考核激励。实行上市公司年度综合考评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考评,对综合考评全市前10的,在年度表彰表扬项目中予以考虑;对高质量发展专项前10的,分档给予管理团队60—100万元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在绍金融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六)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的实到外资,在3%奖励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自行决策,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和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服务经费不超过200万元。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商务接待标准。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完善在谈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预承诺机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服务与排污权指标需求指导。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鼓励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提质扩面,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落实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补助;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展位费60%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展位费70%补助。企业派人到境外参展的,按美洲、非洲、欧洲,亚洲、大洋洲,港澳台3个类别,分别给予每次1.2万元、0.8万元、0.4万元人员费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市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要素保障。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予以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授权)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予以鼓励。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支持加工贸易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加工贸易出口规模。
(十二)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三)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四)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利用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开展业务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对建站、营销推广等给予鼓励。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业务,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分档分类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依据实际制定。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出口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支持“政产学研”合作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化应用,高校和培训机构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的,给予参加合作的单位资金扶持。
(二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十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在出口目的地国注册自有商标或开展国际认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核定(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费用70%资金扶持,每家企业不超过25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依据实际制定。
(二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且正式运营满1年的给予奖励,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国内外知名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十三)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补助。
(二十四)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首次获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
(二十五)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鼓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为市场采购出口提供货物转运、短驳、装卸等组货服务,对组货经营者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六)支持外贸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对通过绍兴至上海、宁波海铁联运方式往返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七)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八)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以上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九)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自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不低于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保费补助比例至80%,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三十)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补助;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补助。单个案件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中,市财政将下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试点所在区、县(市)负责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