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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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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彭宇案”中受害者
徐寿兰,1942年出生于 江苏 南京,2010年去世,是2006年” 彭宇案 “中的受害者。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徐寿兰赶公交车时被彭宇撞到跌伤,到医院验伤,而陪同她前往医院的 彭宇 却矢口否认自己撞到了徐寿兰,徐寿兰因此将彭宇告上法庭。
事发时的警方对双方的 询问笔录 中,有双方发生相撞的陈述记录。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 城中派出所 在该所 房屋维修 过程中不慎丢失。
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并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1]
中文名
徐寿兰
国    籍
中国
民    族
出生日期
1942年
逝世日期
2010年9月
出生地
江苏 南京
居住地
南京市邓府山

事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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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 水西门广场 公交 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 彭宇 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 股骨颈骨折 ,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
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 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和 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13.6万元。

诉讼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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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 开庭审理 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 城中派出所 接处警的 询问笔录 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 并表示 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1]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 情况通报 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3]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4]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 证据链 ;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2]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 民法通则 按公平 责任分担 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 民事责任 ,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 南京市公安局 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 登记表 ,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 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