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安全保密管理“十五严禁”


1.严禁专网电脑、专网打印机、涉密移动介质(存储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的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

2.严禁在涉密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3.严禁在专网涉密电脑上连接传真机及带有传真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

4.严禁在专网电脑和外网电脑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具有存储功能的打印机等设备。

5.严禁在专网电脑上连接手机等设备进行数据拷贝或充电,确因工作需要,输出专网信息的,必须通过刻盘等方式,并按要求做好光盘的登记、发放、回收、销毁。

6.严禁在专网电脑上私自安装与办公无关的软件。

7.严禁更改专网电脑的配置和卸载安全管理等软件。

8.严禁擅自重装专网电脑系统。

9.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

10.严禁对涉密文件进行拍照、扫描或通过微信、qq等互联网媒介进行传递。涉密文件的文号、标题、内容等一律不得上网。

11.严禁将涉密电子文件存储在未经加密处理的移动存储介质上。

12.严禁将存储涉密电子文件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13.严禁复印、摘录、引用涉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翻印的,需经原设密单位批准,并报委机关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批后,再按规定进行使用。

14.严禁通过互联网设备(含笔记本电脑)传递、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及工作信息。

15.严禁违规使用公章。使用区纪委监委公章需经过区纪委监委负责人签批同意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公章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明确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借出委机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