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在京中央企业,其他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及在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接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整体移交
(一)移交范围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形成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及其配套的附属公用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等。
为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市属国有企业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划分要清晰、合理、权属明确,要保证非经营性资产的独立、完整,有利于产权移交、权属分割、权属登记、后期整体管理和盘活利用,并能满足职工生活需要,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有关要求。其中:生活区内的所有房屋、配套用房、设备设施及土地原则上应全部划分为非经营性资产。
(二)移交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由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总责。
(三)接收单位
市国资委将整合市属国有企业相关资源,组建全市统一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处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对本市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承接在京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市级平台组建之前,继续由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此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整体移交。各移交单位在移交前报请其出资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处置权人批准后,将非经营性资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档案资料、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款余额、综合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全部完整移交至接收单位,移交资产按账面值无偿划转。
移交单位不能有选择地移交资产,不能隐匿资产,不能提前自行处置(含出售、出租、转移、分割等)非经营性资产中公用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
2.现状接收。接收单位对移交单位移交的非经营性资产,除违法建设及其他特殊情况外,不分资产状况好坏,按现状全部接管,不能有选择地接收。因违法建设与移交资产无法分割,接收后遇拆违、整治等处理的,相关工作及责任由移交单位负责。
3.确保稳定。移交单位在制定移交计划时要同步进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摸排风险点,制定明确的处置预案。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要做好衔接,确保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接收单位要明确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稳定。
4.分步推进。条件成熟一户,移交一户。移交单位可以一次性全部移交,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移交。
(五)工作程序
1.移交单位向接收单位发送移交意向函,说明移交范围及相关事项处理办法。
2.接收单位经初步核查,认为符合移交工作的有关要求,可与移交单位签订移交接收框架协议,明确移交面积等事项。
3.接收单位指导移交单位梳理非经营性资产情况,填报相关信息,制定分离移交方案。分离移交方案包括:移交单位基本情况、移交工作组织机构、移交工作进度安排、移交范围、居民告知方案、风险评估方案、人员安置方案、移交费用支付安排等。
4.接收单位对移交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状况开展尽职调查,就分离移交相关事宜与移交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应签订正式移交接收协议。
5.移交接收协议签订后,接收单位将协议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批准后,协议正式生效。
6.接收单位按照移交接收协议及移交方案,启动现场接收工作。移交单位将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款余额、综合补助费及其他费用按要求履行手续,拨付接收单位。现场接收工作完成后,由接收单位与移交单位共同盖章确认包括接收面积在内的接收清单。
现场接收工作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六)有关事项规定
1.移交非经营性资产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由移交单位妥善安置;也可由接收单位根据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接收安置。其中:从业人员职责清晰、配置合理、经营管理业绩良好的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可由交接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接收方案,或将物业服务企业股权直接划转到接收单位。
2.移交单位原则上需在移交接收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接收单位一次性支付综合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经交接双方协商一致,移交单位可以分批支付综合补助费。其中,首次支付的费用不得低于综合补助费总额的60%(包括财政补助50%)、且须在移交接收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第24个月底前支付不低于综合补助费总额的30%;第36个月底前支付完毕。
经交接双方协商一致,综合补助费也可以用移交单位经营性房地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的价格折抵,但最高不超过综合补助费总额的20%,并需报市国资委批准。折抵费用在第二次支付时予以抵扣。
3.按照2016年12月28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提出的“兜得住、可持续”的要求,移交单位的职工住房及相关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公用设备设施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移交单位缴纳的综合补助费不足以支付维修改造费用的,其差额部分按照北京市维修标准及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测算金额,由移交单位补足,并由交接双方在正式移交接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4.移交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做好资产无偿划转接收单位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七)过渡期责任划分
移交接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移交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成过户之日止,为交接工作过渡期。
过渡期内,交接双方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并共同负有维护职工日常生活、确保稳定的责任。接收单位应及时指定专人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因未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影响后续工作开展及安全稳定事故发生的,由未履行方负责。
(八)其他
市属国有企业在外埠的“三供一业”移交执行属地政策,市财政补助50%。市财政补助基数按照市属国有股权占比,扣除政府其他补助后进行测算。
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关于在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在京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整体移交和分项目移交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统筹、指导,主办企业直接与接收单位对接并组织实施。
(一)整体移交
在京中央企业可以参照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规定,实现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非经营性资产范围由交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供电设施由移交单位根据北京市维修改造标准直接与国家电网所属企业协商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所需维修改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分项目移交
在京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北京市相应维修改造标准,直接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协商,按照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所需资金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