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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高等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中国政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国际学生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委托高等学校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当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申请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七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监督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国际学生培养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六条 中国境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中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道德品质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 学校努力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公民意识、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海大学章程可至上海大学信息公开网规则制度查询)。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上海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爱校荣校,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应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可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和完成学分。 第十六条 本科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研究生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可以选修校内外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本科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执行,研究生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节 本科生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招生入校,无专业身份的在校一年级本科生,学校在第一学年夏季学期进行类内专业分流,具体分流按照《上海大学大一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登录http://zyinfo.shu.edu.cn/login.aspx查询)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转学;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学制为4-5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4年,具体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校在学分制基础上健全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内完成学业。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生为7年),特殊情况可延至8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再放宽2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具体按《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因病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校医院复核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研究生导师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已提出不再指导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协调后仍然无法在校内变更导师者; (七)本科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通知其家属代为办理。经诊断为精神类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负责领回。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半年)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退学本科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学位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旁听、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重做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校在学历证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在线标注。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照《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并完善学生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上海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联合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依照《上海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各种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校级学生团体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院级学生团体须经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制止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进行学生住宿管理。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学校社区管理人员,共同营造良好的园区氛围。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寝室公约等形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或报请上海市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相关制度进行选拔和公示。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或决定的,经学校批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延长15日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 第六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学分认定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生)》和《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学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节 本科新生入学资格管理 第三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新生(不含国际学生,以下简称新生)的入学资格管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学籍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关入学材料,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凭相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在报到时应按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注册。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入学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当年入学的新生(含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恢复入学的新生),均须参加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未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资格复查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程序: 1.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毕办”)对新生录取的手续、程序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2.各学院成立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相应部门。具体复查内容及报送部门如下: (1)对新生身份信息等进行复查,严格核对考生电子信息、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档案信息等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并将复查结果报送学工办。 (2)艺术类学院、体育学院对特殊类型录取的本科新生组织专业水平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送招毕办。 3.校医院负责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校医院确认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在校学习和学科专业实际要求;心理辅导中心负责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测试。校医院、心理中心将检测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学工办。对可能存在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或心理健康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需要在家休养的暂不予入学,可按学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4.学生工作办公室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报到的新生数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招毕办向主管学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 (一)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治疗仍未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最多可再保留一年;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3.创新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4.新生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至所在院(系)、相关部门。经院(系)、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汇总至招毕办。 1.被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原件; 2.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开展创新创业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4.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者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当年的6月,须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上海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发文原件及以下相关材料: 1.因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提供的恢复健康的医学证明原件,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 2.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创新创业新生,须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4.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恢复入学资格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凡恢复入学资格材料审核不合格、逾期不办理恢复入学手续者、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节 学籍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注册程序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及时完成注册并加盖注册章。其他学期首日教育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属院系进行报到注册。 (二)学生如无法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向学院提出请假申请,由学院审核通过后生效。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如有重病等特殊原因,由学生提出特殊情况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酌情延长注册时间,并报学工办备案。 第九条 其他情况 (一)延长学籍学生应按教务处规定及时办理延长学籍申请。延长学籍学生仍为在校生,应同样按照在校生规定办理开学报到注册手续。 (二)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仍需要按我校规定逐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四)在非正常注册期内的复学、恢复学籍的学生和转学入我校的学生,应在办理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后2周之内到学院办理注册。 (五)学生证丢失的学生可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报到。补办后,到所属院系补盖注册章。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一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课程考核 (一)学校安排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二)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 (三)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实践类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有专门规定的课程,其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P(通过)、L(不通过))。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及所修学分真实、完整地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成绩都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由学院(系)及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归入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学校认定办法的,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成绩与绩点 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一)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 五级(十一等)制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1.0 <60 F 0 两级计分制课程成绩不计绩点。 (二)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出该生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保留两位小数,采用两级制考核方式的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都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D-)或者两级制考核方式中成绩为P即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复核 学生对成绩存在异议的,须在学期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汇总“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并送交各开课学院(系)。开课学院(系)应在收到“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的两周内完成复核,填写“成绩复核情况反馈表”,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系)。复核后成绩需更正的,按成绩更正流程进行办理。 专业分流当学期的成绩复核期限依照当年专业分流政策执行。 每门课程成绩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十五条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记载,缺考情况下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成绩以“缓考”记载;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须在考试周第二周周四之前),持相关医院的急诊病历、发票、病假证明到校医院审核改签,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三)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选课,如因课程冲突无法自然选入,可凭被批准的缓考申请书,向教务处提出允许冲突选课申请; (四)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提交缓考课程的考试申请,由教务处在当学期考试周内统一安排考试(体育课除外),按当学期考试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 上海大学实施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大学本科生考场规则》,凡违反规定者,除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十八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交流、海外实习、游学等项目,交流期间所选修的我校课程应办理退课或缓考手续: (一)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教学时数者,须由本人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二)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不足三分之一课程教学时数者,本人可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出行前未办理退课手续者,应按课程要求参加学习和考核;无法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按缓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成绩以缓考记录,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成绩作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 学分认定 (一)插班生、转学学生在原学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内容接近、课时数相当的原则认定为我校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不收取学费。 (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5年内再次入学的,在原学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内容接近、课时数相当的原则认定为我校课程,认定学分不超过再次入学专业毕业要求学分的1/3。 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不收取学费。 (三)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认定为学校的相关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获得认定的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9分。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认定流程见《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 (四)本科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后认定为学校的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认定流程见《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五)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回校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体育课(含游泳达标测试)、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课程,成绩以两级计分制记载,不计绩点。 第二十条 成绩证明办理 (一)成绩证明必须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不得更改。 (二)在校学生的成绩证明由教务处出具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已毕业学生以档案馆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为有效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学院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二节 课程选修、重修和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选修 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老师;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课程修读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学校建立计算机选课网络,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选课课程表,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择课程。 (一)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和超过35学分(夏季学期按教学计划执行),其中,尚有不及格必修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修读毕业设计(论文)的,除毕业设计(论文)外,选修其它课程不得超过12学分,社区学院按大类培养的学生,选课学分要求按教学计划执行; (二)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上海大学教学一览》中有关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三)学生应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课; (四)学生使用学号作为选课时的网络帐号。学生应在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重选操作。学校开设的课程均以8位数码作课程号。对同一课程由不同的教师授课的,另设置教师序号; (五)未经选课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因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必修课不再开设的,须重修学校指定的替代课程;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或修读其他同类选修课,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学分; (二)学生重修课程,应主动调整学习进度,保证学习质量。实验课、实践类课的重修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其他重修课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时上课。所有重修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若上课时间冲突,须填写“学生重课课程上课时间安排确认单”,由学生请任课老师确认,否则必须在学期第三周内办理退课手续; (三)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实践环节课程; (四)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应届毕业生按计划在该学期修读但考核不通过(含缓考)的,可申请和参加该课程在最后一学年第三学期举行的重修考试,以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 2.截止申请时,理工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30,文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50; 3.在一学期内,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三)申请程序: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 2.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3.开课学院审批材料,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考试资格,在每学期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同时通知相关学生所在学院是否获得相关课程的免修考试资格; 4.开课学院在考试周前安排相关老师为免修考试单独命题,并组织有免修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 5.开课学院在考试周结束前将免修考试的考卷复印件送交学校教务处。 (四)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课程;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五)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直接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所免修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二十五条 考勤与请假 (一)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且须同时获得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者不通过记载。 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二)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重大活动、因个人或者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学生应填写请假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批,涉及到的课程学生须向任课老师请假。 2.请假3天以上的,学生应填写请假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涉及到的课程学生须向任课老师请假。 3.考试周期间如确有不能参加考试的原因需请假的,应按照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缓考手续。 4.请假超过四周(含四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考勤: 1.凡总平均绩点排序在同届本专业学生中列前5%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系)和任课老师申请当学期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研讨课、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除外)免考勤; 2.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免考勤课程的成绩直接以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四)没有教学活动,学生因故离沪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的,学生填写请假单,经辅导员签字后生效。 2.请假3天以上的,学生填写请假单,由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请假超过2周以上的,应将请假情况及审批材料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转学 第一节 转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就读。 第二十九条 若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还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节 转学至外单位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转学至外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拟转入单位审批。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转学至外单位程序: (一)学生提交《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学生携转学申请表及转入单位要求的转学材料至转入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五)学校收到拟转入单位同意转入的证明或函件等材料后,按国家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节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 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出单位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与学校相当; (二)本科生高考分数应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若申请转入的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还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申请转入学校的学生需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学的证明和相关转学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转入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入学校程序: (一)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并同以下材料报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审核: 1.转出单位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出单位审批同意的转学申请表、转学理由、转出单位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2.转出单位招生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录取名册; 3.转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学习成绩总表、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4.若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转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学生高考选考科目;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毕办对转学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拟转入学院进行综合考核。学院考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招毕办; (三)对学院考核通过的学生,招毕办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受理转学时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转学学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 在转学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考核选拔转专业学生的所有工作,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规则、程序、结果全部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转专业工作中如发生徇私舞弊等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对象。除下列情形之外的本科生,均可参加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 (一)休学状态和应退学的; (二)在高考招生时国家或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得转专业的本科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 (三)受到学校违纪等处分且仍未解除的; 第四十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大一转专业学生:按类招生的学生只能申请本大类外的专业,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可以申请所有专业; 大一学生获得学分数不少于学生所在专业年平均学分的80%,成绩排名在所在类内或专业排名的前50%,同时达到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 (二)大二学生获得学分数应达到所在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的40%(五年制按毕业总要求学分的32%),学生排名在所在专业排名的前50%,同时达到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 (三)原专业学院认定学习上确有特殊困难者; (四)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和才能的学生,须提供佐证材料,如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学院(系)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转专业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系)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本学院(系)各专业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程序等,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公布。学院(系)须安排专门老师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咨询。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转专业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0%,对社会急需专业,可根据专业师资及硬件条件等适当调整转入比例。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夏季学期至暑假进行; (二)各学院(系)将学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名单和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向全校公布; (三)各学院(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公布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教务处对各学院(系)转专业计划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 (四)学生通过转专业报名网站提交转专业申请,按要求填报转专业志愿及相关资料,每人只能填报一个转专业志愿。逾期学校一律不再接受学生在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 (五)教务处协助各学院(系)对申请学生的转专业资格予以审核,学院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教务处汇总并公布转专业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各学院(系)的转专业考核和录取安排; (六)各学院(系)完成对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包括笔试、面试或上机考等形式),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经学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核准汇总,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教务处网站公示转专业录取名单; (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到转入学院(系)注册和报到,并按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籍及相关信息将由学校予以变更; (八)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退回原专业; (九)各学院(系)应指导转入学生妥善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及时完成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的学分中,凡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均认定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认定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总表不做任何调整; (十)各学院(系)须将转专业选拔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如笔试试卷、面试记录、上机考资料等)作为教学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学制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上再加一年。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转专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校转专业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学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转专业录取名单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征兵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可申请转专业,但须在复学的当学期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依照入伍当年征兵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或学校认为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而必须休学者;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四周(含四周)的; (三)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四)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创业者; (五)其他无法在校学习须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十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退宿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休学不得超过四个学期(含夏季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学期(含夏季学期);休学次数累积不得超过四次; (三)休学学生,当学期所选课程及成绩不计;处于试读期的学生,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 (四)考试周期间不得申请当学期的休学;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交休学申请后,持校医院认定的医院出具的病历、病情证明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校医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非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交休学申请,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六)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为准; (七)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八)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以及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处理; (九)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的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因病复学申请后,须提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前往校医院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合格,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二)学生非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复学申请,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三)学生按期办妥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学校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五十三条 休学、复学申请可登录孰知网(www.sz.shu.edu.cn)选择“在校事务”中“学籍”业务模块进行网上办理。具体操作参见孰知网相关下载中《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新平台使用说明》。 第七章 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试读警告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予以试读警告;在其他学期(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予以试读警告。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警告通知书”送达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 试读 (一)学生在一学年(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或累计四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即予试读。试读期为累计四个试读学期。处于试读期的学生,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试读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通知书”送达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试读学生在试读期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所选学分的2/3,方可取消试读,恢复正常学习。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因参军休学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者; (四)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五) 经校医院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连续无故旷课达30学时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五十八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核,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二)对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报告。学校向学生发放预退学通知书,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死亡的,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院(系)提交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凡在十天内未办完离校手续且无正当理由或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 (四)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中途退学的学生,其收费应包括: 1.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2.住宿费(按月结算)。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六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且达到游泳达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为表彰优秀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六十四条 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选拔,可以获得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资格,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案以学校当年度实际发文为准。 第六十五条 在毕业审查时,修读了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不得毕业,学生本人可提出结业申请,经核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结业离校时,除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个学分)的,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在结业证书的发证日期起,且旁听和换发证书申请日期不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旁听和换发毕业证书,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旁听申请、审批流程 1.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夏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受理本学期旁听申请。 2.学生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结业证书,经所在院系审核,领取、填写旁听证明。 3.旁听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的课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旁听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替代方案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4.经所在院系核实情况后,将旁听证明、结业证书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旁听、换证的要求 1.旁听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可申请免听。 2.由开课院系向教务处提交学生旁听课程、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证明。 3.学生经旁听、考试、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并达到毕业标准的,到所在院系交还结业证书并提交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材料,由院系审核后,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可申请学位。 (三)收费标准:按当年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四)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根据“修满规定学分随时毕业”的原则,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预计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或《上海大学学生延长毕业日期申请表》,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二)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申请毕业的学生,应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在全部学分修满后,按毕业审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三)对能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内(含160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籍。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至8年; (四)对能够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应劝其肄业。如本人坚持要求延长学籍,应由学生写出“学习计划”,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提交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名的“承诺书”,学院(系)根据其“学习计划”和“承诺书”,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延长学籍。在延长学籍(两年)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五)在延长学籍期间,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不得再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还必须继续按本规定第五章条款执行; (六)在延长学籍期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如欲再次申请延长学籍,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延长学籍后的表现、修读完成学分情况等,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预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4月、7月、9月和12月评定四次。 第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本科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仅有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记录;或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已解除的; 3.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文科累计不超过28学分、理工科不超过32学分。若重修绩点达到3.0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5.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绩点不低于1.5; 6.基础英语达到学校对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的要求标准(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应水平); 7.无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二)在校学生已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重修学分超过规定学分数,或平均绩点低于1.5而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申请延长学籍,符合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学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执行,在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上海大学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学生诚信教育、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守约的学习风气,打造诚信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大学全体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一环。诚信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任,诚信行为涵盖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三个方面。 第四条 学术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术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求学、治学的过程中恪守道德规范,实事求是,不欺骗他人,不弄虚作假。学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篡改或编造实验数据; (二)抄袭他人作业,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 (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竞赛; (四)考试作弊; (五)由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到、伪造证件和证明参加学业活动; (六)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或学业经历等; (七)篡改或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和奖学金证书等各类获奖证书; (八)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品行诚信是指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均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生品行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在学校信息采集中填报虚假个人信息; (二)篡改或伪造各类荣誉证书; (三)在各类奖助贷险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四)不遵守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 (五)不按照规定履行校内请假制度; (六)以虚假理由申请学籍异动等; (七)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 (八)报名参军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兵役; (九)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诚信教育与监督体系,包括诚信教育体系、诚信过程管理体系、诚信失范防范体系、失信行为惩治体系。 第八条 诚信教育是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培养形成诚信文化的基础。学校结合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会、学生首日教育、党团学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校园诚信文化,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诚信的过程管理是形成自觉自律的诚信作风,杜绝失信行为的有效保障。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客观记录学生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等情况。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诚信约束机制,形成学校、教师、学生多层次良性互动,引导大学生确立明礼诚信、勤俭自强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学生诚信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治体系,对失信学生学校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罚: (一)情节轻微者,学校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理; (二)严重失信行为者,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惩戒措施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 (国际学生)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 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在上海大学攻读本科学士学位的外国学生。 二、 学籍管理 (一)新生学籍注册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应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复查,学校在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学籍,终止签证,并报出入境管理局备案。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书面向学校申请,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境外办学点的学生在办学所在地完成注册手续。 (二)学籍变动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学生所在院系、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核,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休学、退学、转学需注销学习签证,奖学金生须提前获得使领馆和奖学金拨款单位的批准同意。 三、 教学管理 (一)课程考核 境外办学为两学期制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的比例为30%、30%和40%。 (二)课程免修 1.以下课程(环节)不可免修: (1)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包括学术汉语、中国概况、今日中国;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2.以下课程可以免修(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学生不予免修序号为(1)-(8)的课程): (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4) 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 (5)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及实践 (7) 形势与政策及实践 (8) 中国近代史纲要 (9) 军事理论 (10) 军事技能 (11) 大学语文 (12) 大学英语 (13) 应用写作 以上课程将根据本科教学计划变动作相应调整。 3.体育课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4.专业学院(系、中心)如确实认为国际本科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它学分代替某课程学分,应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可以确定为免修或用指定课程替代学分; 5.联合培养项目的国际本科生、从国内外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的国际本科生在我校学习期限最短为两年,在我校所获得的学分数量应不少于该专业国际本科生毕业所要求的50%。 (三)考勤与请假 1. 以下课程和环节不得申请免考勤:中国概况、今日中国、实验和实践类课程、研讨课、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 2. 国际学生请假考勤参照《上海大学国际学生请假与考勤实施细则》执行。 (四)试读:对国际学生不实行试读警告和试读制度。 (五)毕业与结业: 1.国际学生结业离校后,无法以旁听身份申请学习类签证。 2.汉语言专业及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国际本科生汉语水平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六级标准或HSK6级180分;其他中文授课专业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标准或HSK5级180分;外语授课专业学生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标准或HSK4级180分。 3.国际学生不参加游泳达标考核,不参加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 四、 学费收缴及减免 国际学生学费收缴标准按《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国际本科生交费年限不得低于两年。免修课程、学分认定课程不减免学费。 五、 学位授予 (一)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人文类累计不超过28学分,经管、理工类不超过32学分,建筑学、城乡规划、雕塑不超过40学分。若重修绩点达到3.0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三)对国际学生的英语能力不作要求。 六、 除以上条款外,对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与其他在校本科生相同。 七、 本规定自上海大学2019级国际学生起实施。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 [2015]18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本校学生学业证书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和维护学校声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向学生出具的学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及上述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补发的学业证明书。 第二章 颁发标准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条 毕业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毕业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条 本科生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结业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两年内,可补做毕业(学位)论文。达到当年度学校毕业要求、答辩通过的,可补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证书内容 第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按国家要求统一印制,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肄业证书、肄业证明书由学校按照国家要求自行印制。证书内容按国家规定填写。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和发证日期为答辩通过日期,本科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和发证日期为证书打印日期;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学校批准日期;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日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学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章 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和学历证明书的在线标注。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五章 证书撤销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业证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请假与考勤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学历生学籍管理,规范国际学历生请假制度,依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国际学生)》和《上海大学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国际学生)》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国际学历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请假及考勤相关工作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考勤管理规定 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且须同时获得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者不通过记载。 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奖学金生的考勤记录须由国际学生辅导员按时上报给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对奖学金生的日常考核依据。 二、报到和注册请假、准假、销假 新录取的学历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超过《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期限仍未报到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在校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学期开学报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无故缺勤处理。 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接收新录取学历生的报到和注册请假申请、办理准假手续,并在学生按期办理报到手续后自动销假。所属辅导员负责接收在校生学期报到和注册请假申请、办理准假手续。 三、学期中请假、准假、销假 学历生在学期中不能参加课程学习、首日教育、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或在无教学环节安排的论文写作期间离校,须提前填写《国际学生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能缺勤或离校,并在请假期限内完成销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或离校的,按照旷课或无故缺勤处理。突发情况需要临时请假,应先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所属辅导员,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补办请假手续。除学术请假外,国际本科生每学期请假超过4周的,国际研究生每学期请假超过5周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辅导员负责接收在校生学期报到和注册请假申请、办理准假手续,并督促学生按期办理销假手续。本科生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国际学生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国际学生辅导员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涉及到的课程须向任课老师请假。研究生请假2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送所在学院或系教务办公室备案;请假2天以上、5天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或系教务办公室批准。请假5天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国际学生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或系批准,报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再报研究生院备案。 在校生应在请假期限内到所属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办理销假的,视为无故缺勤。 四、请假类别 根据请假事由类别,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公假和学术请假等四类,按照不同请假类别,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及遵守相关规定: 1.学生申请病假,须在提交有校医务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新录取学历生申请报到和注册请假应提供所在国当地医院的证明。 2.学生申请事假,必须在《国际学生请假审批表》中陈述原因。 3.学生因学校或导师非学术性工作安排需要请公假的,由工作安排单位或老师出具相关证明。 4.学生申请学术请假,即因课题调研、论文写作、专业实践、参加学术会议 其他学术原因离校的,应同时提交经指导老师批准的学习计划或参会计划。学术请假期限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确因学术需要请假超过一个学期的,可在请假期限到期前再次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五、 其他事项 1.学生在请假或离校报备期间,自行承担超出请假事由或离校报备事项之外行为的后果。 2.学生不得以虚假事由请假,一旦发现离校事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无故缺勤处理。 3.学生在请假离校期间发生与学生身份不符的行为,学校将通知相关公安机关和出入境部门取消其学生签证。 4.奖学金生请假期间的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照《上海大学各类奖学金管理规定》执行。 5.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本科生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考试座位表就坐,不得擅自改变座位。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教师管理者、无证件者、迟到20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缺考论处。 第二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指导考生清理考场,安排考生按座位表就坐,并宣读考场规则。 第三条 考生在开考前应主动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场,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第四条 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纸张以及通信工具、电子设备等物品;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资料和必要的文具用品。 第五条 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如提前交卷,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除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凡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作回答。 第六条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开已经装订好的试题(卷)册。 第八条 考生答卷完毕,须将整本试题(卷)册同时交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第九条 如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保留作弊证据、主动向教务处陈述考生作弊情况,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作弊、违纪详细情况说明表》。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切实维持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场,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时间如不作特殊说明一般为120分钟,监考教师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交卷,在监考教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凡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宣布该卷无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本科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上海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上大内〔2015〕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参与的学科竞赛获奖、创新创业训练、创业活动、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学分认定申请应在本科生在校期间提交,提交的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三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依据本规定认定获得的课程总学分最高为9学分,成绩以两级制计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可认定为与竞赛内容相关的专业选修课或任意选修课。同一奖项或同一成果,每位学生只适用一次学分认定。 第二章 学科竞赛获奖认定范围、标准、程序 第四条 认定范围 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的《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指导目录》所包含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省(直辖市)级三等奖、校级二等奖,可认定2学分课程; (二)国家级(国际级)三等奖、省(直辖市)级二等奖、校级一等奖,可认定3学分课程; (三)国家级(国际级)二等奖、省(直辖市)级一等奖,可认定4学分课程; (四)国家级(国际级)一等奖,可认定6学分课程; (五)特等奖按照同级一等奖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秋季、冬季、春季学期的第七、八周,获奖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第九周周五前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 (三)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第三章 自主创业学分认定范围、标准、程序 第七条 自主创业认定范围 上海大学在读学生以担当企业法人的形式创业,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金的30%,并经创新创业学院所认定的对象。 第八条 自主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可合计认定6学分课程,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可申请认定3学分课程。 第九条 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秋季、冬季、春季学期的第七、八周,学生凭创新创业学院审核通过的 《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可向学院提交自主创业学分认定申请;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第八周周五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表、汇总表; (三)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 科技成果认定范围、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 本科生科技成果认定范围、标准 (一)学术论文 1.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国际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收录的期刊或专著上发表文章的,可认定6学分课程; 2.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文章的,可认定5学分课程; 3.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发表文章的,可认定3学分课程。 以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科生第二作者。 (二)知识产权 1.学生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可认定6学分课程; 2.学生的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公告,可认定3学分课程; 3.学生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认定3学分课程; 4.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认定1学分课程。 以上获得知识产权的学生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科生第二作者。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秋季、冬季、春季学期的第七、八周,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术论文应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知识产权应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公告书、证明等材料;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第八周周五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表、汇总表; (三)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和上海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团委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承担对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五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公益实践、社会科学、理论学习、体育健身、文化艺术、学术科技六大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在以上六大类中选择合适的种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学校鼓励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社团的成立与发展,鼓励其面向大一新生开展零起点、零基础的体验活动,激发同学对专业学院、专业学科的兴趣,增进对专业的了解。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和指导单位 第六条 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适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日常工作。上海大学学生社团年度峰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参加者为主席团成员、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社团联各部门部长。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销 第七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社团皆为社团联会员 第八条 注册流程与内容: (一)申报材料(具体申请表格见附件)提交时间与内容: 1.每学期(除夏季学期外)第一至三周规定时间内提交新社团成立相关材料; 2.提交材料包括: ①新社团成立注册表; ②成立申请书; ③章程(草案); ④发起人(至少10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⑤指导教师的相关信息资料; ⑥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日后发展规划各一份。 (二)审核材料与通知答辩: 1.社团联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退还社团不符要求的材料; 2.在审核材料后,社团联事务部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社团进行成立答辩的安排,原则上不晚于每学期第七周。事务部将在尽量短的时间内通知社团答辩的时间,如有必要社团方面可以与社团联进行协调。 (三)答辩细则: 1.社团联答辩人员应事先熟悉答辩社团的相关情况,答辩中,社团联答辩人员将就社团的人员组成管理、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财务收支、发展规划等各方面问题向答辩方进行询问,并根据答辩方的陈述与其递交的材料在会后进行讨论,形成初步结果; 2.关于社团是否符合成立条件的标准参见本条例。 (四)答辩后续事宜: 1.形成答辩初步结果后,社团联将向校团委及学生管理相关部门做相关汇报(综合材料、校团委指导老师意见等),获得确认后向社团递交答辩结果; 2.社团方面对答辩结果如有异议,可与社团联进行联系; 3.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宣传部负责在该学期结束前向全校公示新成立社团名单。 第九条 答辩具体人员安排 1.社团联答辩人员应包括至少一位社团联主席团成员,两位社团联部门部长,两位事务部干事; 2.申报材料提交事项、审核材料与答辩等相关事宜由事务部统筹安排。 第十条 新社团成立注意事项: 1.夏季学期不接受新社团成立申请; 2.社团联有义务给予指导以帮助新社团的成立; 3.答辩过程中应注意气氛的友好,语言合适,把握时间; 4.若答辩人员对社团成立意见不一致,所有意见将汇总提交至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裁决;若无异议则提交校团委存档; 5.若社团方面对答辩结果有异议,社团联将会对有关方面应进行解释工作; 6.其他有关事务参见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所属高校相关规定的; 2.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分立、合并的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5.冬季注册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6.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流程: 1.社团内部讨论决定是否注销社团; 2.上交社团注销申请表; 3.社团联与校团委进行审查; 4.社团联对社团注销情况进行登记并完成注销。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权利: 1.在社团联组织的活动中,社团以代表身份出席,享有平等的选举 权与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社团联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享有参加社团联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社团在社团联内与其他社团发生矛盾冲突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社团联的帮助和调解; 5.在校内外取得突出成绩的社团,社团联将授予相应的奖励与证书,予以肯定与鼓励; 6.对社团联或校团委的处理有异议,有权利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管理条例; 2.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相关组织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3.积极参加社团联组织的各种活动,对于社团联的工作予以配合,共同维护我校学生社团荣誉,与社团联共建上海大学社团文化,打造上海大学社团文化品牌; 4.各级社团骨干除履行会员义务外,要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 5.社团应爱惜保护学校的公共财务及场地,维护学校、社团及个人形象; 6.积极参与重要大型会议,以帮助社长个人及社团更好发展。 第五章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 1.申请加人某一学生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和该学生社团的章程,方可成为该学生社团的正式会员,参加本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 2.在集体会议、活动中有权代表社团出席; 3.对本学生社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社团联,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4.会员有退出本学生社团的自由,但原则上希望社团与会员进行充分有效沟通。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的义务: 1.学生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学生社团交给的任务; 2.发挥自己的专长,与其他会员相互合作,共同成长。 第六章 学生社团内部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状况等。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并且具备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二十二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高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或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了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校团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负责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道德品质高; 2.平衡协调好社团工作和学业; 3.热心学生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4.具备相当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等。 第二十五条 新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其社长由该学生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团联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社长主持本学生社团的全局工作,确保本学生社团的活动工作正常运转,代表本学生社团出席有关工作会议,与社团联保持沟通,及时总结汇报社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 需要更换社长的学生社团应当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一届负责人,负责人的换届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社团内部进行民主选举; 2.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提交学生社团换届申请表; 3.社团联对社团换届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需要更换挂靠单位(指导老师)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当在决定更改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报备,并向社团联提出更换申请,更换过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提交学生社团更改挂靠单位(指导老师)申请书; 2.社团联对社团更改挂靠单位(指导老师)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需要更换社团名称的学生社团应当在决定更改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提出更换申请,更换过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提交社团更名申请表; 2.社团联对社团更名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上海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思想觉悟,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的活动,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如有违反者,校团委、社团联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校团委报校党委宣传部门、学生管理等部门批准同意;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上海大学国际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必要时须经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报备,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教师带队。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紧扣本学生社团的宗旨,以提升会员的能力为出发点,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调动广大会员参与的积极性,热情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要加强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必要时应会同学校外事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要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要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政治方向坚定,能发声、会发声的网络新媒体社团。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社团负责人应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规划,进行人员安排统筹,确定日常活动或年度品牌项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刊物设置: 1.为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也为了更好地完成各学生社团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各学生社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包括网络信息电子刊物; 2.学生社团刊物的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学生社团活动、知识学习、感悟分享为主,以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本学生社团的宗旨和章程一致,与学生社团无关的内容和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不得无故刊登在自办刊物上; 3.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机构负责人负责审定,并接受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社团联的监督管理; 4.学生社团自办刊物应向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社团联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性质、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受众范围以及发行量等; 5.学生社团自办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学生社团自筹解决,学生社团自办刊物原则上只限校内发行,且应以本学生社团会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学生社团需要在每年十二月向社团联完成年度注册登记(社团冬季注册)。 第三十八条 冬季注册具体内容: 1.原则上每年度冬季学期第四至六周为冬季注册登记递交材料时间; 2.冬季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社团冬季注册登记表; ②社团年度财务收支明细表; ③上年度活动资料整理; ④本年度预期开展活动; ⑤社团介绍、社团成员信息表。 3.以上六份材料需要以电子版形式提交至社团联社管部,其中社团冬季注册登记表需另外以纸质版形式提交至校团委二楼社团联值班处。 第三十九条 社团联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财务上的监督和规范; 1.社团联将定期查看各社团费用的使用状况; 2.原则上接受合法合规合理的外联赞助,确有需要的须经校团委向学校党委汇报后决定。应注意所拉赞助对象是否符合大众社会道德标准及大学生身份,对于一些敏感的赞助避免涉足,如烟酒、药品及部分卫生用品,在拉赞助时人员要以个人安全作为基本出发点,不接触违法或潜在违法商家。 第四十条 社团联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学生社团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管理条例履行申请成立、注册登记和活动审批的手续; 3.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管理条例举行各类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校团委、社团联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罚: 1.纪律涣散,组织无力,财务混乱; 2.在资料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违反活动审批手续流程,或造成严重后果; 4.未经合法程序审批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 5.对校团委和社团联的决定无视以及拒不执行; 6.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7.违反法律法规或上海大学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学生干部档案、财务收支记录、活动信息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之间处理好社团关系,互相帮助、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同时任何学生社团都有维护社团联及学生社团集体声誉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评奖细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评奖评优工作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调动各学生社团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社团活动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使我校学生社团朝着高层次、高格调、高品位的方向发展,校团委、社团联每学年将对我校所有的学生社团开展年度评奖评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社团星级评定办法(具体见《社团星级评定办法》) 第四十七条 社团品牌项目评定办法(具体见《社团品牌项目评定办法》) 第十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后报校团委审核,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 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校团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转学及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际学历生的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我校国际学历生转学及转专业工作流程,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第42号)和《上海大学学生手册》的要求,依据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际学生提供转学及转专业的机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转学至外单位 本校国际学生转学至外单位,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取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函,经专业学院和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取消其学籍、注销签证,并报送相关部门。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提前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 第四条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出单位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与学校相当; (二)需满足学校当年招生录取要求,提交招生所需的申请材料; (三)研究生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须取得学校导师接收同意函; (四)需提供转出学校加盖公章的转学证明、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五)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 符合以上条件的外单位转校生,在规定时间内在国际学生招生系统中在线提交申请。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审核转学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名单报备专业学院(系、中心)和相关部门。学生在原学校所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参照学校中国学生执行。 第五条 国际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除下列情形之外的学历生,均可参加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休学状态和应退学的本科国际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受到学校违纪等处分且仍未解除的不能申请转专业;距毕业不足一年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原专业学院认定学习上确有特别困难者;对拟转入的专业有充分了解、特殊兴趣和才能的学生。 第七条 转专业要求 (一)转专业为申请审核制,各专业学院可自行制定专业标准,并提前报备国际教育学院,在转专业工作开始前向学生公布; (二)申请人应符合转入学院及专业的学能要求和绩点要求,HSK水平应比入学时的HSK成绩要求高一个等级(汉语授课和英语授课语言要求详见附件申请人语言能力说明);申请转入学院根据学生成绩水平、学习能力和本学院招生规模,决定是否同意接收; (三)本科生应在春季学期第二周提出转专业申请,逾期不接受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秋季学期选课。研究生在入学报到当天经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四)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和转学者,须经本国驻华使馆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同意后由学生所在院校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情况酌情审批。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和转学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转专业发生学制变化的,需获得使领馆同意; (五)申请人在辅导员初审合格后须交转专业报名费,如最终未获准转入新专业,报名费不予退还。在学期间转专业次数不得超过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国际学生不得退回原专业。 第八条 转专业流程 (一)本科生 (1)学生在申请时间窗口递交转专业申请;国际学生辅导员参照转专业条件,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语言能力证明和在学期间成绩证明等);转出学院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送转入学院审批; (2)审批流程完成、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国际部发文,抄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相关专业学院,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修改学籍信息;转专业办理流程应在四周内完成,所有申请和审批文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籍归档; (3)申请人在转专业获准后到转入院系注册报到,并按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各院系指导转入国际学生妥善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及时完成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的学分中,凡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院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均认定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认定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总表不做任何调整。 (二)研究生 研究生在入学报到当天经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确有必要转专业的,根据招生流程重新办理录取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国际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Major Changing form for International Undergraduates of SHU 申请及受理编号: 学号Student ID 姓名Name 性别Gender 国籍Nationality 经费来源 □中国政府奖学金(CSC Scholarship) □上海政府奖学金(SGS Scholarship) □外国政府奖学金(Foreign Governments Scholarship) □自费生( Self-Supporting ) □其他(Others) 授课语言能力 Teaching language competence □ 母语为汉语(在国外出生或长期生活,且取得外国国籍超过四年) □ 母语为非汉语,HSK 证书或 用汉语学习。 □ 母语为英语(或官方语言) □母语为非英语, 证书或 (学历)用英语学习。 目前专业Current Major 授课语言 The teaching language Current College 拟转入专业New Major 授课语言 The teaching language 拟转入学院New College 申请人自述 Applicant’s statement 本人在申请转专业时已经充分了解拟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相关要求,并接受专业变更后出现的选课遗留或延期毕业等问题的可能性。 本人申请转专业的原因见附件。 I have fully understood the training plan and relevant requirements when applying for the change of major. And accept the possibility of the problems about left over by selection of courses or delaying graduation after the change of major. Please attach your reasons for applying for the change of major. 签名Signature 日期 Date ? 语言能力证明Certificate of language competence ¨ 在学期间成绩证明In-school academic records ¨ 其他文件(如有)Other documents (if necessary) 转出专业辅导员初审 ? 符合条件,接受申请 ? 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 签字: 日期: 相关学院领导审批意见 转出学院(系)意见:由分管国际学生工作院领导签字 □ 同意 □ 不同意   签字(盖章):  日期: 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意见: □ 同意 □ 不同意 签字(盖章):     日期: 转入学院(系)意见:由分管国际学生工作院领导签字 □ 同意 □ 不同意 签字(盖章):  日期: 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流程备注: □ 发文通知相关学院 □ 发文通知学生本人 □ 发文通知学工办和教务处 □ 更新国际学生管理系统和学信网信息 签字: 日期:   1.申请人信息及语言能力情况: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出专业所属国际学生辅导员负责核查,其中“申请专业”一栏中包括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以便于专业学院、机关部处审核时核对。 2.申请人语言能力情况: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授课语言和学校关于国际学生攻读不同学科学历项目的统一语言要求进行核查。 ? 中文授课,须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一条: ? 母语为汉语 ? 通过HSK相应等级考试 学科专业性质 转专业HSK 成绩要求 备注(入学HSK成绩要求) 艺术类专业/汉语言本科 HSK新5级 180分以上 HSK新4级 180分以上 理工类专业 HSK 新5级 195分以上 HSK 新4级 195分以上 经管类专业 HSK 新5级 210分以上 HSK 新4级 210分以上 文科类专业 HSK 新6级180分以上 HSK 新5级 180分以上 ? 有用汉语学习学历项目的经历 ? 英语授课,须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一条: ? 母语为英语 ? 托福85分或以上(或达到其他英语标准考试相应水平) ? 有用英语学习学历项目的经历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各类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际学生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国际学生努力学习,培养知华友华的优秀人才,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第42号)和《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来校注册就读的外籍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和交换生等。 第三条 上海大学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类奖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包括奖学金基金建设、名额设立、申请评定、年度评审和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期限和额度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外国政府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其他奖学金等。 第五条 发放期限 各类奖学金发放期限按照奖学金拨款单位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发放额度 奖学金一般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正常学制内全部学费、保险费(指定保险产品)、住宿费(指定国际学生宿舍),按月发放生活费。部分奖学金仅包括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如:免交学费、提供住宿费(或免费校内住宿)、提供生活费或提供综合医疗保险等。具体发放额度执行奖学金拨款单位要求的标准。 第七条 奖学金期限、名额和数量等,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奖学金基金年度经费额度进行核算,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 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我校招生规定的国际学生入学条件,且由我校专业学院或学科点推荐。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程序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手册执行,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程序参照《上海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执行,孔子学院奖学金申请程序按照孔子学院总部发布的《孔子学院奖学金申请办法》执行,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请程序按照《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他类别奖学金的申请程序按照奖学金拨款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 奖学金申请获选名单最终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正式报到注册后,其学费由学校从奖学金中一次性扣除。 第十一条 全额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考勤情况按月发放,转入国际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全额奖学金生在开学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到校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的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在学期间(正常假期除外)因个人原因离华时间超过15天的,其离华期间生活费停发。 第十三条 申请休学或退学的奖学金生,自休学或退学申请获批当月起停发生活费。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 第十四条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年度评审 由国际教育学院在每年3-4月公布评审通知和评审细则,奖学金生须按规定参加年度评审。评审委员会全面考核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并在学生递交材料和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提出评审建议:继续发放奖学金、中止奖学金、恢复奖学金和取消奖学金。评审建议上报奖学金拨款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核查申请 国际学生对奖学金评审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委员会在接到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第六章 奖学金生管理 第十七条 奖学金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遵守上海大学各项校纪校规。奖学金生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如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保留、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籍异动 奖学金生如有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应上报派遣国使领馆、派遣机构及奖学金管理机构,并在获得同意后参照相关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奖学金资格的保留与取消 奖学金生入学后,学校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材料不符或造假的,可取消其奖学金资格。每学期初,奖学金生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奖学金延期 中国政府奖学金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延期毕业申请和奖学金延期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可延长学金期限。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 财务处根据奖学金经费来源和种类设置校内专用经费账户,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校内专用经费账户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管理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与奖学金拨款单位联系,确认拨款额度及进度。收到拨款通知后,到学校财务处将资金转入专用经费账户,并向拨款单位开具正式收据。 第二十三条 支出管理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奖学金使用原则,按规定从专用账户支出经费,并接受财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按规定执行,优先保证国际学生生活费、住宿费和活动费等支出,剩余部分用于知华教育、实习实践、文化活动及专业与课程建设等;结余经费用于支持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根据各类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为试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从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 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及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组织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擅自举行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收看、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的书刊、磁带、录像和光盘等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看者的处分: 1.初犯且认错态度好者,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传播(包括制作、复制、放映、散布、出租、出售等行为)者的处分: 1.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者,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者,经鉴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学校调查,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或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损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喧哗或砸、烧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公物的,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因失火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学生在学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财、物损失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严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出国交流、实习、游学项目时违反组织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言论或行为侮辱或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押、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假冒他人签名或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习、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社会调查、军事技能、首日教育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务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凡一周以上的假应由学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上课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二)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按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提出处分部门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记录。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后,如被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复查报告,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 第十九条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依据《上海大学本科生考场规则》对各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如下规定。 第一节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场,但未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者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设备的; (十三)体育早操、课外活动考勤请人代替或者虚假盖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三)在桌面、身上、物品等处画写或被发现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四)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五)翻阅、偷看、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七)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与他人串通、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考前偷取考试试卷的;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十四)组织作弊的; (十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偷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试卷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三)出现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等考试异常现象的; (四)事后(行为人在校期间)查实的本规定第二条的行为。 第二节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违纪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一)界定为第二十条第一至七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界定为第二十条第八至十三款者,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界定为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界定为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九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界定为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界定为第二十一条第十至十五款者,或者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行为人态度或行为恶劣的;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执行考场规定,应离开考场而拒绝离开的,或应留在考场而擅自离开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按本规定给予学生处分时,由上海大学教务部门提出初审处理意见,并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依程序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内容均由教务处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学生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民族预科生、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民族预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即将毕业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酌情提前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扣除提前解除时间后,处分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在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的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第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所犯错误能正确认识,真诚悔改,并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二)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除具有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 (三)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当年毕业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满未申请解除的;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解除处分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七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附处分期间思想汇报一份。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校决定。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学校书面决定送达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时将解除处分学生信息抄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违背学术诚信的,其权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是指受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籍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以下称学生)。若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校内申诉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受理处理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学生所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认为应该维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五)建议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生认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诉: (一)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认为处理或者处分依据错误或者依据不足的; (三)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第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组成人数为5-13人,但应当为单数。根据情况可以临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但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认为不需要改变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内容包括: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五)做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报告,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应当对复查报告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由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校长会议的复查决定; (五)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副本送交做出处分的实际部门并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同时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立即终止复查。申诉人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学生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申诉申请期间内,未依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民族预科生、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的校内校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可作调解处理。 第二章 教育与处罚 第五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行为的教育与处罚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赔偿损失; (三)通报批评; (四)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成治安处罚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聚众滋扰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在校园内取景用于公益或商业用途拍摄的; (三)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组织公众活动,如集会、游行、舞会、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内进行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贩卖、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刊物、图片等活动的; (七)在非体育场地内进行球类等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八)宿舍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告的; (九)酗酒或酒后在校内失控闹事的; (十)在宿舍或校园其它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同居、混居场所情节轻微的; (十一)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二) 其它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用气枪、仿真枪、猎枪、土枪、弹弓、垂钓捕鱼等工具,在校园捕杀鱼类、哺养动物、野生动物的,按实际损害责令赔偿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四)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收藏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可实行收缴代保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因违反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六)私拆他人信件、邮寄品或擅自揭撕信件邮票,造成他人损害和损失的; (七)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引起事态扩大或加剧矛盾激化的; (八)口头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其它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校园内汽车、摩托车、助动车等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的行为人和车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进入校门时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或违反校园道路限速规定的(校本部汽车限速20km∕h,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10km∕h,延长、嘉定校区各类车辆均限速10km∕h,消防、警务、救护、救急、抢修等特种车辆除外),不听劝阻的; (二)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之外停车、未经许可在校内停车过夜,经多次贴单告知拒不改正的; (三)在校园道路驾驶无牌或无证车辆,逆向行驶、违章超车以及并排行车、尾随追堵等疑似飙车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听劝告的; (四)在校园道路双手脱把骑自行车或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溜旱冰、骑平衡车、滑轮板、踢足球等有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不听劝阻的; (五)违反学校关于在校内禁止无证学驾机动车、从事飙车行为、超速行驶,禁止擅自拆除或改装摩托车、助动车排气管、消音器、发动机等车辆进入校内道路行驶的规定,经批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六)其它违反交通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之一,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或作书面检查、赔偿损失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在校园人工湖、河流、池塘中游泳,在荷花池、花圃、果园等园林中摘采花草果实、捕捉蟋蟀,或践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升放低空飞行物和孔明灯等; (二)擅自在校园内遛狗、饲养家禽等动物不听劝阻的;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或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画、标语口号,影响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五)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或在桌椅、墙壁、地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有损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六)乱扔、乱堆垃圾或有损校园卫生环境等其他行为,不听劝阻的; (七)擅自攀爬楼寓屋顶、灯塔、电子幕墙、路灯杆、树木等高耸物体,不听劝阻的; (八)其它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以及水、电、燃气等安全管理,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运输、使用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未即时整改的; (二)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位置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造成消防器材损坏的; (三)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动用明火操作或在校园内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的; (四)在宿舍、教室、办公室、商店超市等场所乱拉乱接电源线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电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的; (五)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改建、装修、建造房屋或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建装饰房屋,留下防火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不及时整改的; (八)在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场所以及防火重点部位,违反禁止烟火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九)发生火警、火灾虽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后果,隐瞒不报的; (十)存在防火、防盗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十一)其它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一条 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危害学校安全与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法律处罚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四)未经许可,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添加、删除、篡改或有其他损害行为的;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络的; (六)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或有线电视广播,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发表不利社会安定言论,损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的; (七)其它危害学校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不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又拒绝门卫检查验证,或者在23:00后至次日5:00之前进出校门,拒不遵守凭证登记制度的; (二)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涂改、过期证件,或将学生证、工作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的; (三)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出入校门不按规定减速或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不下车推行,又不听劝告的; (四)携带公物或大件物品离校,拒不递交携物出门证或阻碍门卫检查核对的; (五)机动车进出校门不出示本校《车辆通行证》并拒绝登记检查或故意停车造成道路堵塞的; (六)驾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者不按学校规定办理进出校门手续,又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出入的; (七)不服从学校门卫管理或无理取闹,干扰门卫正常工作的; (八)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或未经同意擅自安排非本校人员留校住宿的; (九)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将礼堂、体育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团体、个人使用,隐瞒事实骗得门卫信任的; (十)违反学校团体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旅游团队来校参观或进行团体活动,不听门卫劝阻的; (十一)非本校人员和车辆,未经门卫许可强行出入学校,劝阻教育无效的。 第十三条 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行为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海大学保卫处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因违反学校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被处分或处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处分或处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诉。 第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时,应遵循教育为主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夸大事实,严禁对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进行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行为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或将其送至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范管理,维护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养成依法用网和文明用网的良好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和《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学生使用上海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校就读的各类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用网管理由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武保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申请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遵守上海大学实名制规定。 第五条 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五)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破坏学校网络设备和网络设施者,将根据被损坏的网络设备网络设施的价值和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使用不当方式接入校园网络,造成校园网络故障,网络回路,DHCP广播、ARP欺骗等其他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将停止其一段时间的网络接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允许,进入网络设备工作场所,更改网络设备连接和设置,私自接入网络设备,甚至停止网络设备运行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允许,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者,责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经允许,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各类服务的,或提供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使用校园网络资源者,责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允许,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使用各种扫描程序或攻击性软件攻击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合法、安全、文明用网,不得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随意将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电子信箱转让给他人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与正常学习生活无关的事项,不听从管理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查阅和传播网上不良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利用网络恶意歪曲事实诽谤攻击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传播网上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资源,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不按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越权操作。破解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责令其改正并予以严重警告,造成他人利益损失者将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上网计算机感染病毒后不作及时处理,严重影响网络运行,使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恶意使用占用大量带宽资源的软件,导致网络拥堵,影响他人正常上网,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他人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做出裁决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规定 实验室是师生从事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安全是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教学、科研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并为提高学校学生实验室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救援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在新生教育周内即应认真阅读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各项实验室安全知识。 第二条 全校学生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并通过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 通识类安全知识是所有学生必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全校学生均应参加知识学习,并在入学第一学期内通过相应的知识考试。 第四条 理工类学生,根据所属专业类别,参加相应的专业类安全知识学习,并通过专业安全知识考试(如:机械建筑类、电气类、化学类、医学生物类、辐射类等)后,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 第五条 学生若跨学科学习,则须学习相应学科的安全知识,并通过专业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相应学科的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日常学习与考试均应登陆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系统(安开网)进行,具体网址为:ankai365.shu.edu.cn。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一、住宿安排 (一)房间预定 1.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公寓楼采取网上预定制度,所有学生将在预定窗口开放期上网进行房间预定,预定时间将通过邮件方式通知学生。 2.网上预定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错过预定时间或未能成功预定的学生将无法办理入住。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有可能开启第二轮预定窗口,请及时关注邮箱通知。 3.网上预定将根据学生身份自动分配校区和房型,原则上学历生入住宝山校区、语言生入住延长校区,其他学生将根据学院所在地进行分配。 4.奖学金生的预定周期为其完整学制,若期间房源条件发生变化,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及时告知学生。自费长期生预定周期为一学期(以寒暑假为限)。 5.超出学习年限延长学籍者,最多可延住一年,须向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房间保留。延长学籍2年以上学生将无法预定,不再安排住宿。 6.网上预定须缴纳订金(RMB1000),在办理入住时,订金将自动抵充房费。若预定后未能按时入住,房间将不予保留,订金不予退还。 (二)房间安排 1.留学生的住宿房间由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原则上语言生和本科生安排住四人间,硕士研究生安排住双人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博士研究生安排住单人间。 2.坚持男、女分住的原则,均在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硕士生或博士生)夫妇如需合住,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件。 3.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可提供长期生报道日前三天,至学期结束后四天的预定,具体时间以预定系统为准。 4.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可以满足长期生寒暑期住宿的需求。 5.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擅自更换房间,如确实需更换房间,需说明原因,经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后才能更换。如果房间和设施出现严重损坏请及时告知所在楼宇前台,由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安排修理或调换。 (三)入住手续 1.预定成功后,须在预定时间准时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签署入住合同。届时须出具学费缴纳收据。 2.房费支付方式: 房费支付可选择网上汇款,或办理入住时现场缴费。 A.网上汇款请于办理入住登记时出示汇款凭证。 B.现场支付可选择人民币现金或刷卡支付(1.国际信用卡或中国银行境外分行办理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刷卡支付时需缴纳银行手续费。2.在中国办理的银行卡刷卡无需缴纳手续费)。 3.付款期限: 短期生(入住不满一学期)需一次性缴纳所有房费,长期生需一次性支付一学期房费。 房费支付应于入住当日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入住当日无法缴费,需说明原因,得到许可后,最晚于入住后的一周内缴清房费。住宿期间需按时缴清电费、燃气费,拖欠费用一周以上的学生,将取消住宿资格。拒不缴纳欠费者,将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收费标准 A. 宝山校区: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床/天) 单人间 一间套房内3间独立卧室、1间公共客厅、空调、网络、1间公共卫生间、冰箱 140(电费另计) 双人间 2张单人床、2张书桌、2个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70(电费另计) 四人间 2张上下床铺、书桌、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35(电费另计) 东区莘远国际公寓房间类型及费用:(用于在校自费生住宿)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床/天) 双人套间 2张单人床、2个衣橱、2张书桌、1间客厅、独立厨房、独立卫生间、空调、冰箱、洗衣机、网络。 100(电费、煤气费另计) B.延长校区: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床/天) 单人间 1张单人床、1张书桌、1个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140(电费另计) 双人间 4间双人间、1间公用客厅、1间公共卫生间、空调、网络、冰箱 70(电费另计) C. 嘉定校区谊园: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床/天) 单人间 卫浴独用,书桌、椅子及柜子、空调及网络 100(电费、洗澡热水另计) 双人间 卫浴独用,书桌、椅子及柜子、空调及网络 60(电费、洗澡热水另计) 三人间 卫浴公用,书桌、椅子及柜子、空调及网络 40(电费、洗澡热水另计) 四人间 卫浴公用,书桌、椅子及柜子、空调及网络 30(电费、洗澡热水另计) 电费按电表实际数字每月计费收取(按国教现有补贴额操作),洗澡热水也按表数每月计费收取(无补贴额,与中国学生同)。 (五)退宿及退费 1.因各种原因离校退宿者,须填写离校手续单,其中的国际学生公寓部分,须由公寓前台当班人员确认所有费用已结清,房间物品已清点。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区域主管负责审核签字。否则不能准予离校。 2.校外住宿,需先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办理校外住宿相关手续,结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退宿。 3.自费学历生和长期汉语进修生因个人原因要提前退房,须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提供指定银行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剩余房费将退还至银行卡,否则将不予退还。 4.凡不满一个学期的各类团组,预定且已经安排了房间,凡因个人原因提前退房,房费将不予退还。 5.奖学金生如回国或度假需离开公寓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应主动告知前台工作人员去向及回来时间,其房间可予以保留。奖学金学生如需离开公寓超出三个月,应主动到公寓前台办理退房手续。学生未告知前台工作人员去向,并且连续超出三个月不在公寓住宿的,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将该房间或床位做空房间或空床位处理。 (六)其他 1.国际学生学习期间寒暑假期间回国,要退房寄存行李的,可到公寓前台办理行李寄存登记。行李寄存时间为3个月,如逾期无人取回,将作无主物品处理。 2.国际学生和访客必须严格遵守会客时间,访客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国际学生公寓。具体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12:00—23:00 周六、周日:10:00—23:00 3.国际学生的同胞、朋友来访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前台人员审验,办理好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楼内。 二、住宿管理 1.严禁在楼内进行赌博、色情、吸毒、贩毒等违反中国法律的活动。 2.严禁在楼内进行打架、斗殴、传教等违反校纪校规的活动。 3.注意用电安全。严禁在房间内私接电线,禁止在房间内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电烤箱、电炒锅、电煎锅、电热取暖器、电熨斗等高功率或功率在1000W以上的电器设备及劣质电器;连续三次发现用电不规范,如人离开不断电的情形,违规电器将被没收,至毕业时归还;禁止将电动助力车停放在楼内或房间内,禁示在国际学生公寓内为电动助力车的电池充电,如有违反将没收物品进行集中保管,至毕业时归还;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禁使用不合格劣质接线板,一旦发现将予以没收。国际教育学院和校公寓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国际学生公寓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请予以全力配合。 4.注意防火。公寓楼内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0元。请不要把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楼内,禁止在房间内使用明火,不要随意移动消防器材。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在公寓楼内公用厨房使用电磁灶或煤气灶时,人不要离开,以防止溢出引起漏电或煤气泄漏。所有的电器设备用完后必须及时关闭电源。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隐患或公共财产损失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公寓内如发生火警、漏电、漏煤气等意外事故,请速向公寓服务台或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告。 7.请爱护楼内的公共设施和房间内的家具用品、电器设备及墙面;如有人为损坏,将按原价双倍进行赔偿。拒不赔偿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8.住宿期间违反访客制度,擅自让访客留宿的按房费3倍处罚,若情形严重者将取消住宿权利,并按照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9.请保持房间及公寓楼内公共区域的卫生。不要在楼内乱贴广告和乱扔杂物,楼内不准饲养宠物。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国际学生服务中心每月一次不定期对房间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计入国际学生日常考核。 10.请保管好个人财物。请勿将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存放在室内,如必须存放,请上锁并确保安全,一旦遗失或失窃,责任自负。请妥善保管好房间钥匙,不要随便借给他人。人离开房间时一定要锁好门窗,关闭所有电源开关,以防发生意外。 11.创建安静、文明的生活环境。楼内不能大声喧哗,夜间播放音乐、看电影电视需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休息。房间内音响设备音量过大影响到他人休息并被周围学生投诉过两次以上且不听劝阻的,该音响设备将被没收直至学生毕业离校。严禁在宿舍楼内酗酒,违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发生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校内住宿资格。严禁高空阳台抛杂物,一旦查实,取消住宿资格;如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理。 12.国际学生公寓楼实行24小时门禁制度,一人一卡刷卡进楼,外出请在24:00前返回公寓,过时须登记进楼。 刷卡进门时间 关闭时间 5:00—24:00 24:00—次日5:00 以上各项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公寓办国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所有。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全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和管理国际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的相关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 入境签证 1.在中国学习半年以上的学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2表或JW201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X1签证。 2.在中国学习半年以下的学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2表或JW201表(如有需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X2签证。 3.免签入境的国际学生不得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或X2签证。应在免签停留有效期届满前出境后,申请X1或X2签证再次入境。 第二节 学习类居留许可 1.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人员应申请学习类居留证件,每次办理居留许可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百八十日。 持X1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应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持X2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可在签证停留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2.国际学生首次申请学习类居留许可,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学校宿舍楼前台或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校方出具的,注明申请居留许可有效期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校方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原件 (6)《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第3联原件 (7)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3.在校国际学生居留许可到期,需要继续在校学习或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学生可凭上述材料编号(1)-(4),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4.再次申请居留许可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健康证明原件: (1)上次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后再次申请的; (2)上次办理居留许可时申请人未满18周岁,现已年满18周岁的。 5.居留许可持有人的护照号码、就读学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护照号码变更,应提交新、旧护照或护照报失证明;如就读学校变更,应出示原就读学校的离校证明(如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习证明等)、奖学金生转学应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签发的转学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6.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国际学生,应持学校出具的证明文件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证注销手续。如未办理上述手续擅自离校的,校方将依法报告出入境管理局后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三节 X2签证 1.持有境外使领馆签发的短期签证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出入境部门可予以换发不超过180天的X2签证,入境次数一般为1次。该X2签证期满后,可在换发入境次数一般为1次的X2签证,上述两次签证换发的总停留期加上境外使领馆签发的短期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2.国际学生首次申请X2签证(包括再入境签证、延长签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学校宿舍楼前台或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校方出具的,注明申请签证有效期及入境次数、停留天数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校方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原件 (6)《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第3联原件 第四节 居留许可、X2签证的有效期 国际学生服务中心开具《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的有效期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费学历生每次办理居留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公费非学历生视其学习期限办理居留许可或X2签证。 2.自费学历生每次居留许可有效期视其所支付学费的期限而定。自费非学历生视其学习期限办理居留许可或X2签证。 3.居留许可、X2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申请人护照的有效期。 4.居留许可、X2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申请人在校学习时间。 5.在校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应按规定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后,方可予以开具《办证申请函》。 第五节 居留许可、签证的办理费用和办证所需时间 办理居留许可和签证的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后,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办好。 第六节 补办护照和签证 1.发现护照遗失后,应立即告知辅导员,并到学校或者遗失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报失,说明遗失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经过和护照号码及有效期限。公安派出所将出具《护照遗失受理单》。 2.将《护照遗失受理单》提交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后,由该局签发《护照报失证明》,并给予30天的临时签证。申请人应在此期间凭《护照报失证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 3.获得新护照后,应到国际学生服务中心登记,并持下列文件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补办居留许可或X2签证。 (1)申请人新护照; (2)《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填写的护照号码需为新护照号码);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校方出具的,标注补办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 (5)《护照报失证明》原件。 第七节 停留签证 国际学生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或在学业结束后需短暂停留,经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可申请办理停留期不超过30天的外国人停留签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学校宿舍楼前台或住宿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校方出具的,标注停留有效期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第八节 国际学生亲属申请居留许可、签证 1.持有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如在沪居留超过6个月,可以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该国际学生在华居留许可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如在沪短期探望(6个月以内),可申请办理S2签证,该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国际学生在华居留许可有效期且在华累计停留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免签入境的国际学生亲属不能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或签证,应在免签停留有效期届满前出境,重新申请S1或S2签证入境后方可办理。 3.国际学生家属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S2签证换发、延期手续时,应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原件; (2)《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所探望国际学生就读院校出具的,注明亲属关系,申请居留许可停留期限或申请签证有效期、停留天数及入境次数的《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原件; (5)所探望国际学生的有效护照、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6)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公证;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有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证明。外文证明应经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英文可除外。 第九节 国际学生健康检查 1.国际学生如需申请学习类居留许可,应在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完成健康检查。 2.预约网址:http://61.152.215.248/ 3.所需材料: (1)护照原件及护照页、签证页的复印件 (2)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4张 (3)《上海大学入学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填写完成的《健康检查申请表》 (5)填写完成的《知情同意书》 (6)境外签发的健康检查记录原件 4.注意事项:健康检查前5小时不要吃饭,可以喝水。 5.领取体检报告 (1)本人现场取证,需体检者本人在完成体检四个工作日后凭取证回执、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公共服务中心2号窗口取证。 (2)委托快递取证,体检结束后由体检者本人办理委托快递送证服务,体检证明将于完成体检四个工作日后送达。 第十节 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随国家或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政策或流程调整而调整。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我校学费、住宿费收取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二章 收费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各类国际学生应缴纳的报名费、学费、活动费、住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条 报名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新生、转校生及在校生转专业在申请阶段须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五条 学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 第六条 活动费是指根据国际学生培养或项目安排的需要用于文化体验、城市参观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租住校内国际学生公寓、学校安排的住房等所须缴纳的费用。 第八条 其他费用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保险费等代收费项目,以及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缴纳的教材费、公寓用水、用电等收费项目。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报名费:每人一次性缴纳500元人民币。 第十条 学费 (一)学历项目学费标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类别 授课语言 文科专业 理工、经济专业 美术专业 本科学历 汉语 21000/学年 24000/学年 32000/学年 英语 --- 30000/学年 --- 硕士学位 汉语 26000/学年 29000/学年 39000/学年 英语 32500/学年 36250/学年 48750/学年 MBA项目(两年) 44500/学年 金融硕士(两年) 45000/学年 国际商务硕士(两年) 45000/学年 会计硕士(两年) 59000/学年 中国商法(两年) 50000/学年 博士学位 汉语/英语 29000/学年 36000/学年 42000/学年 (二)非学历项目学费标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汉语进修 文科专业 理工、经济专业 美术专业 备注 长期进修 9900/学期 19800/学年 --- --- --- 参见备注1 预科项目 12500/学期 25000/学年 参见备注1 短期进修 4800/4周 --- --- --- 参见备注2~5 本科课程进修 --- 600/学分 660/学分 900/学分 仅针对交换生或延期毕业学历生; 英文授课课程学费增加25% 硕士课程进修 --- 650/学分 720/学分 1000/学分 博士课程进修 --- 27000/学年 30000/学年 40000/学年 1.汉语进修和预科项目每学期为18周左右,每学年为2学期。 2.短期进修项目学费标准:中文授课每人每周1200元(每周20课时);英文授课每人每周1600元(每周20课时);如果不满20课时,仍按20课时的费用标准收取;超过20课时部分,中文授课按每课时60元标准另收;英文授课按每课时80元标准收取。 3.短期进修项目,如特殊要求类语言短班,特别是对任课老师和教学内容有较高要求的,按每人1600元的标准收取(每周20课时),不满20课时的仍按20课时标准收取,超过20课时按每课时100元收取。 4.短期进修项目中,中国文化课按每人每课时100元标准收取。 5. 开班人数不得低于10人,低于10人仍按10人标准收取学费。 (三)学费变动 国际学生学费由我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如须变动,新的收费标准须经《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财务处备案。 (四)联合培养项目学费 经我校审批同意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仅收取在华教育阶段的学费,学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合作协议执行。 (五)境外办学项目学费 经我校审批同意开展的境外办学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活动费 学历生和长期语言生的活动费依据每次活动的成本适当收取;短期项目的活动费依据合作方的活动需求和项目具体安排,以旅游公司报价为基础,另加10%管理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 (一)国际学生公寓自费生住宿费标准如下: 1.宝山校区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床/天) 单人间 3 间独立卧室、1 间公共客厅、空调、 网络、1 间公共卫生间、冰箱 140(电费另计) 双人间 2 张单人床、2 张书桌、2 个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70(电费另计) 四人间 2 张上下床铺、书桌、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35(电费另计) 2.宝山东区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元/床/天) 双人套间 2 张单人床、2 个衣橱、2 张书桌、1 间客厅、独立厨房、独立卫生间、空调、冰箱、洗衣机、网络。 100(电费、煤气费另计) 3.延长校区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床/天) 单人间 1 张单人床、1 张书桌、1 个衣柜、空 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140(电费另计) 双人间 4 间双人间、1 间公用客厅、1 间公共 卫生间、空调、网络、冰箱 70(电费另计) 4.嘉定校区 宿舍类型 房间设施 费用(元/床/天) (少量) 1 张单人床、1 张书桌、1 个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100(水电费另计) 双人间 2 张单人床、2 张书桌、2 个衣柜、空调、网络、独立卫生间 60(水电费另计) (少量) 3 张单人床、3 张书桌、3 个衣柜、空调、网络、公共卫生间 40(水电费另计) 四人间 4 张单人床、4 张书桌、4 个衣柜、空调、网络、公共卫生间 30(水电费另计) (二) 奖学金生住宿费 奖学金生住宿费按照奖学金来源机构拨付的标准,按照实际入住的时间由国际教育学院与学校后勤保障部公寓办结算后,将住宿费划转到学校后勤保障部公寓办相应的帐户。每半年结算一次。 (三) 住宿费变动 后勤保障部公寓办与国际教育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动方案,经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财务处备案并实施。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 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按照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第四章 收费、退费与减免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十五条 自费学历生学费按学年一次性交纳,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者可申请半年一交,居留许可按半年办理。自费非学历生应在报到注册时按学习期限一次性交纳学费。 第十六条 在学期间经批准转换专业的学生,学费标准按当期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 第十七条 住宿费按天计价。学习一个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自费国际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均须按学期一次性交清住宿费用。拖欠房费超过一周者按《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取消住宿资格。 1.国际学生如调整宿舍房间,调整前应结清不同价格类型房间差价; 2.学期中因个人原因退房者,住宿费退费根据住宿协议执行; 3.自费住宿学生寒暑假期间须退出房间。如有特殊情况保留房间,房费一律按原价收取。 4.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可提供长期生报到日前三天,至学期结束后四天的预订,学期结束时间以当年公布的校历为准。早到或晚退,将无法安排此时段之外的住宿。 5.其他未尽事宜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延长学籍期间的学费 国际学历生在规定时间内因学分未修满原因不能按期毕业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期限,并按学分、学期或学年交纳延长学费。已修满学分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籍者,第一年免收学费,自第二年起,收取标准学费的25%。延长半年的,可按半年收费。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延期住宿费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期第一年的住宿费按照相应奖学金住宿标准全额自费缴纳;延期第二年起,按照自费生标准全额缴纳。 第二十条 学费退费 (一) 申请后获批准自动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国际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还学费: 1.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前,全额退还; 2.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后14日内,学费退还75%; 3.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后21日(含)内,学费退还50%; 4.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后21日后,学费不予退还; 5.学习期限少于4周的短期学生,开学后申请退学的,学费和活动费不予退还。 (二) 在学期间经批准休学者,学费不退、不转。已交清全学年学费且在开学前完成休学手续者,学校可将学费保留至复学时继续使用。 (三) 在学期间因无故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国际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四) 退费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学费减免 特殊合作伙伴和低收入国家可给予学费优惠,具体标准必须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学历项目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60%,非学历项目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70%。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足额交纳学费。无故欠费或未按时缴清的国际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凡毕(结)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办理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离校手续,暂缓发放毕(结)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学习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我校收费接受中国境内银行发行的储蓄卡或带有“银联”、“VISA”、“MasterCard”等标识的信用卡。若使用境外银行发行的“VISA”或 “MasterCard”等信用卡所产生的任何手续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我校接收境内外银行转账,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1.境外外币汇款 收款人名称:上海大学 收款人帐号:98211454800000228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上海浦发银行静安支行 (SWIFT NO.SPDBCNSHXXX) 2.境内人民币汇款 帐户名:上海大学 帐号:033584-00801000968 开户行:农行闸北支行共和所 3.悉尼工商学院汇款信息 收款人名称:SHU-UTS SILC BUSINESS SCHOOL 收款人账号:31634000002047078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上海银行 (WIFT CODE: BOSHCNSH)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0号 第六章 部门协调与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作为我校各类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际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在指定网站定期发布,并报备校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校后勤保障部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负责制定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一收取学费(悉尼工商学院除外)。收费时必须向学生开具收费收据。公寓楼前台负责收取住宿费并开具收费收据。通过转账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与后勤保障部结算。所有费用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上缴学校财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与海外、校外单位签署的合作招生的合同、协议,如涉及国际学生收费问题,具体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执行。协议需提前报备至国际教育学院。 第三十条 对仍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的的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协议规定执行。协议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本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际学生在校外住宿,须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向国际学生服务中心提交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复印件; 2.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交由国际学生服务中心签字、盖章; 3.携带租房合同原件、护照和《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入住24小时之内,至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 4.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复印件交至国际学生服务中心备份存档。 5.注册报到前已居住校外的国际学生也必须完成以上程序。 6.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以上手续。 二、国际学生在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的,应携带租房合同原件、护照和《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入住24小时之内,至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并应在变更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文第一条规定再次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三、逾期未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将被视作超期滞留,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校外住宿学生应遵守住宿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安全文明住宿。 五、校外住宿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包括定期宿舍安全检查和走访。 六、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 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际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活动,是指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的,不获取任何劳动报酬(车贴、餐贴等补贴除外)的校外实习活动。 二、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的国际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上海大学学习的全日制学历生和有校间协议的交流生; 2.持有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包含实习加注信息的学习签证; 3.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 4.实习内容应包含在教学计划中并与本人学习专业相关; 5.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国际学生申请校外教学实习流程: 1.国际学生从事校外教学实习活动前,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本专业教学计划书和《实习申请表》(需填写实习单位的中文名称和地址)。 2.向实习单位提交《国际学生教学实习单位指导意见书》,实习单位应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并加盖印章,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复印件。 3.国际教育学院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国际学生校外实习信息表,进行实习备案。 4.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国际教育学院向申请者出具《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和《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申请者应将以上文件及本人护照、《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复印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提交至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实习加注。如需同时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应参考“学习类居留许可”提交其他材料。 5.短期交流生需要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可依据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其办理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出入境次数为零次的S2签证并加注“实习”。 6.申请者应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校际交流协议和名单(加盖高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印章)、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学院出具的《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其他申请材料应参考“X2”签证提交。 7.国际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期间,如就读院校、实习单位发生变更,应暂时中断实习,重新办理实习备案和加注后才可恢复实习;如护照或居留许可证件发生变更,无需中断实习,但应重新办理相关证件、实习备案和加注。 8.申请周期和费用 实习备案申请周期为14个工作日,实习加注申请周期为7个工作日。同时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和实习加注的,按居留许可标准收费,加注手续免费;单独办理实习加注的,每次收费200元。一切费用以出入境现场收费为准。 四、未按规定办理实习备案和加注手续或超越《国际学生校外实习证明》上所载明时间、地址、单位等范围的实习活动,为非法就业行为,本市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大学校园一卡通的管理,确保我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大学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由上海大学统一发放,所有权归上海大学,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为上海大学校园卡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身份识别、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三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 第四条 校园卡的申领、正常使用、挂失及解挂、补卡及换卡、注销、工本费的缴纳等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校园卡的合法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承担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而带来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及基本功能 第五条 校园卡是采用非接触式的 CPU 卡,校园卡再根据人员类别进行细分,并在卡面上标明人员的类别。 第六条 校园卡具有在线帐户和身份识别两大功能。 第七条 校园卡中具有工作证或学生证功能的,其证件的管理办法应参照相关职能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校友卡由校友会负责管理。 第九条 记名临时卡由后勤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校园卡申领 第十条 校园卡的申领 根据人员类别分别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国际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审核,信息办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印制、发放校园卡。 第十一条 记名临时卡的申领 部门需要申领记名临时卡的,应在PIM中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后勤保障部审批后,用卡人凭本人有效证件至信息服务部办理记名临时卡。 第四章 校园卡挂失和解挂 第十二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挂失,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持卡人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对校园卡进行挂失: (一)网上挂失:通过登录学校自助服务系统(http://services.shu.edu.cn )进行校园卡挂失; (二)自助挂失:在校园内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自助挂失; (三)柜面挂失:在各校区的校园卡办理点或校园卡充值点办理柜面挂失。 第十三条 已挂失的校园卡若被找到,在尚未申请补办新卡之前,持卡人可对已挂失的校园卡进行解挂,恢复使用。解挂方式:自助解挂:在校园内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自助解挂;柜面解挂:在各校区的校园卡办理点或校园卡充值点办理柜面解挂。 第十四条 校园卡解除挂失后,就可以正常使用。 第五章 补卡与换卡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挂失后,用户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补办时需交纳新卡的工本费。 第十六条 补办新卡可全天在校园自助补卡机办理,工作时间可到信息服务部办理。 第十七条 补办新卡后,不再受理对补办新卡前已挂失校园卡的解挂申请,原卡自动作废。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自身原因需换卡的,换卡时须交纳新卡的工本费。因学校原因需换卡的,可免交新卡的工本费。 第十九条 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校园卡无法正常使用, 持卡人可凭原卡到各校区的信息服务部换领新卡。 第六章 校园卡功能注销 第二十条 校园卡的注销 校园卡按使用人身份属性内设有效期,在职师生将自动延续有效期,离校后校园卡将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记名临时卡的注销 部门申领的记名临时卡,在卡内有效期过期后予以注销。 第七章 校园卡工本费收缴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的制作有一定成本和开支,为了加强相关科目的核算,对校园卡制卡工本费在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工本费每年按学校财务处核准的费用收取。 第二十四条 收取校园卡制卡工本费时必须向用户出具财务凭证。 第八章 校园卡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的充值 (一)校园卡自持卡人领取卡片之日起即可正常使用 。 (二)持卡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自助充值,或在校内校园卡现金充值点进行充值。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的功能开通 校园卡的功能由学校授权信息办负责统一开通,对已开通功能的管理由各相关的业务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同时各业务部门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消费密码及信息查询 (一)校园卡的电子钱包设置了消费金额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则需输入校园卡消费密码才能继续消费,否则不能继续消费。。 (二)校园卡用户可以登录网上自助服务系统或通过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进行相关查询。 第九章 权 利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有校内身份证明的功能,身份证明功能以卡内的有效电子信息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以在支持校内一卡通的场所进行消费或使用。 第十章 职 责 第三十条 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挂失,补办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非法更改校园卡表面信息和卡内的电子信息。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校园卡和相关密码,校园卡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对校园卡通过密码验证进行的所有操作都视为本人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管理、使用单位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系统机密,损害系统安全。 第十一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 所有校园卡用户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给个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用户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校园卡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将给予警告。如情节严重,或多次警告无效者,将撤消其用户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信息办联系。如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由校信息办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这些无效卡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或授权使用者承担,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使用单位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对可疑人员应当移交学校武保处处理。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没收的卡交到校信息办。 第三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对于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恶意中断网络、电源等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信息办将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本办法的任何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办将会在主页进行通知。对于由于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信息办将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学生证 1.在报到接待日报到的新生可以凭学号现场制作学生证;未在报到接待日报到的新生请先到招生办公室获取学号,然后前往上海大学信息化办公室(延长校区:行健楼一楼,宝山校区:D楼605室)制作学生证。 如学生证遗失,可以在上海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补办,工本费为人民币10元。 2.学生证可以在学校食堂内充值和消费,可作为国际学生公寓的门禁通行卡使用,还可以在校医院挂号就医。 充值地点:延长校区食堂一楼及宝山校区所有食堂均可充值。 (二)网络连接 新生开通学生证后可打开校园网登录页面:http://services.shu.edu.cn/,输入学号作为用户名,输入护照号作为初始密码,登录校园网后可自行修改密码。 因网络防火墙的设置,在华可能无法访问浏览国外的一些网站。国际学生可以下载手机应用“VPN”并登陆免费浏览国外网站。同时,也可购买手机应用中的VPN包月服务。 (三)购买手机卡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是三家最大的移动通讯公司。在报到日,校内设有移动通讯服务点,你可以在此购买手机卡,也可到学校附近的营业网点购买。 (四)开通银行账户 奖学金生须到中国银行开通银行账户,应提供护照及复印件、手机号码、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等。办好银行卡后,请到国际学生服务中心登记卡号,用于奖学金生活费发放。 (五)就医指南 1.当学生发生疾病时,持国际医疗保险的国际学生应到所持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在上海大学参加学生综合保险项目的国际学生可以到上海市内的公立医院就医,需要就医指导请拨打24小时理赔及救援咨询电话:4008105119接通后按1键。 2.国际学生突发疾病需要帮助时,请立即联系所在宿舍楼的前台工作人员或者国际学生辅导员老师。工作人员和老师能在联系急救车、翻译和解释医嘱、处理保险理赔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上海大学校医院 (1)各校区均设有校医院门诊部,国际学生可持校园卡挂号就诊,医疗费用需要先全额垫付。 (2)校医院门、急诊时间如下: A.门诊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00 --4:30(星期五1:00--3:00)挂号提前15分钟结束。 B.急诊时间: 宝山校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星期一--星期五11:30—1:00及4:30以后,双休日及节假日为急诊时间。值班室有医师护士值班,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C.寒暑假期间: 安排假期值班,值班时间为8:30—16:00,正常门诊及夜间值班停止。 (3)校医院就诊流程 医生进行病史采集及体格检查 同济医院 普陀区新村路389号 www.tongjihospital.com.cn 第十人民医院 静安区延长中路301号 www.shdsyy.com.cn 长海医院 杨浦区长海路168号 www.chhospitals.com.cn 华山医院 乌鲁木齐中路12号 www.huashan.org.cn 瑞金医院 黄浦区瑞金二路197号 www.rjh.com.cn 中山医院 徐汇区枫林路180号 www.zs-hospital.sh.cn (2)就医流程 到大厅服务台,填写登记卡 到挂号窗口挂号 到就诊室等待就诊 (六)运动场所与设施 1.宝山校区设有:室内篮球馆、篮球场、体育馆、游泳馆、网球场、足球场、乒乓房、健身房、体操房;延长校区设有:室内篮球馆、篮球场、排球场、游泳池、足球场、网球场。 2.体育场、馆收费标准请参考上海大学体育中心主页: http://ww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649 http://ww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650 3.体育场、馆开放时间请参考上海大学体育中心主页: http://www.shu.edu.cn/Default.aspx?tabid=1652 (七)校园班车 1.上海大学正常工作日校区间班车运行时刻表 线路 1 2 3 4 5 6 始发站 宝山校区 延长校区北门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延长校区北门 嘉定校区南门 终点站 延长校区北门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延长校区北门 10:30 11:30 12:30 13:30 14:30 15:30 17:00 18:00 21:40 7: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7:00 10:30 11:30 12:30 13:30 14:30 15:30 17:00 18:00 21: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7:00 21:00 7:00 17:00 21:00 7:00 17:00 18:00 21:00 (途径宝山校区) 2.上海大学暑假班车运行时刻表 线路 1 2 3 4 5 6 始发站 嘉定校区南门 宝山校区 延长校区北门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延长校区北门 终点站 宝山校区 嘉定校区南门 宝山校区 延长校区北门 延长校区北门 嘉定校区南门 11:00 16:00 7:45 11:30 16:30 7:15 11:00 16:00 7:45 11:30 16:30 7:15 11:00 16:00 7:15 11:00 16:00 (八)支持服务 1.国际学生微信号服务平台 a)“留学上大”微信公众平台 通过项目介绍,招生简章发布,及招生快讯的发布,让更多国际学生了解上海大学的招生动态。 b)“上海大学留学生”微信公众平台 为了丰富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的生活,上海大学创立了“上海大学留学生”微信公众平台。(微信账号:SHU-ISU)此平台作为为国际学生服务的第一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国际学生活动举办的通知,鼓励国际学生积极参与。同时,提供留学事务的咨询服务,如若有任何疑问,也可留言。 2.国际学生大使(ISA)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大使项目是上海大学国际化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学生参与上海大学国际化进程的重要平台。通过公开竞聘,从在校国际学生中选出各国学生大使,志愿为上海大学的国际雇员和国际学生提供服务,并通过新媒体等手段,向世界各国宣传上海大学。 3.国际学生联合会(ISU)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联合会(ISU)成立于2011年12月,是由在我校学习的国际学历生们自愿组成的学生团体。该组织参与国际学生事务和各类文艺、体育和其他志愿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中,协助国际学生解决其在生活和学习中的问题。 4.中外学生交流平台(GHA) 上海大学中外学生交流平台(Global Home Association),成立于2016年10月,旨在搭建中国学生与国际学生沟通互动的桥梁。通过举办语伴活动、文化沙龙、乐在上海等活动,让中国学生不出国门了解异国文化;让国际学生尽快适应校园生活,了解中国文化。社团的宗旨是:拓宽国际视野,共建全球之家。 更多社团活动介绍介绍,请浏览:http://www.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