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4
月
15
日
,中国和冰岛两国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正式生效。该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中冰自贸协定不但将有力推动双边经贸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中冰关系的长远发展注入巨大活力,还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
-
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共
12
章,即前言、总则、货物贸易(包括关税减让、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内容)、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投资、合作、机制条款、争端解决、最后条款以及包含自然人移动等在内的
9
个附件。
《中国
-
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在文字上是最简洁文本,把
WTO
相关协定納入自贸协定。
在协定的第一章明确了双方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是:
1
、鼓励双边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消除双边货物和服务贸易壁垒,便利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跨境流动;改善自由贸易区内的公平竞争条件;进一步促进对双方政府采购的了解;按照双方在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各自承担的义务,确保充分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本协定的实施和应用、共同管理和争端解决建立有效的程序;以及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的效益建立框架。
第一节
货物贸易规定
一、关税减让规定
《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规定,每一项实行关税逐步减让的产品应以各方
2012
年
1
月
1
日适用的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为基准税率。如果一方在本协定生效后和关税减让期截止前降低其适用的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则该方的关税减让表(以下简称减让表)应适用降低后的关税税率。
1
、中国关税减让表
中国对冰岛的关税减让表分为
A
、
B
、
C
、
D
四类:
第
1
类“
A
”:在关税减让表中,降税分类
“A”
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第
2
类“
B
”:在关税减让表中,降税分类
“B”
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分
6
次等比例减让,并在
6
年内免除关税。
第
3
类“
C
”:在关税减让表中,降税分类
“C”
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
10
年内分
11
次等比例减让,并在第
11
年内免除关税。
第
4
类“
D
”: 在关税减让表中,降税分类
“D”
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保持基准税率。
中方对冰方实施关税减让的商品主要包括冻格陵兰鳙鲽鱼、冻海参、冻黑线鳕鱼等水产品及其他部分农产品和工业品;
中国对从冰岛进口的
7830
个税号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方自冰岛进口总额的
81.56%
,其中包括冰岛盛产的水产品。
2
、冰岛关税减让表
冰岛对中国的关税减让表分为四类:
1
类“
A
”:在减让表中,降税分类
“A”
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第
2
类“
D
”: 在减让表中,降税分类
“D”
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保持基准税率。
第
3
类“关税不超过
65%
”:在减让表中,此类关税分类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关税降至不超过
65%
。
第
4
类,冰岛关税减让表有些商品是复合税,即包括从量税和从价税。减税栏中规定了从量税和从价税
2
个税率。
根据自贸协定规定,冰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工业品和水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国向冰岛出口总额的
99.77%
,
对动物内脏、乳制品、蔬菜等
30
个税目的农产品部分降税;承诺对鹿肉、鸽肉等
10
个农产品实施税率为
65%
的关税封顶,这是中国在自贸协定中首次实现要求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关税进行封顶。
根据该协定关税减让方案,中冰双方将共同对近
96%
的税目逐步实施零关税。按照
2012
年双边贸易额测算,中冰双方最终实施零关税产品的贸易额占比分别为
96.23%
和
100%
。
二、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
-
冰岛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通常模式,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
对“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强调货物必须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主要包括矿产品、动物和植物产品、海产品、消费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以及在受惠国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而得的产品等。
对“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则考虑了货物国际化生产的客观现实,具体采用区域价值成分(
RVC
)、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工序规则,对全税则商品逐一制定具体的原产地标准。这个涵盖全税则商品并逐一列出每项商品的具体原产地标准的列表就是产品特定规则清单。如果某一项货物属于“非完全获得”的,则需在清单中查找该货物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并据此判断货物能否被赋予原产资格。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
同时,协定还设定了“累积规则”。“累积规则”是指,原产于中国或冰岛的货物或者材料在中国或冰岛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中国或冰岛境内。
“
微小含量
”
,对全部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货物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
FOB
)的
10%
微小含量的货物视为原产货物。
“
货物的附件、备件和工具
”
,在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过程中,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在进口时,如符合条件,视为符合原产货物。
“运输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运输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不予考虑。
“
中性成分
”,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
“
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
,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该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
不赋予原产资格的微小加工
”
,对
17
类操作或加工工序不得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冰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适用:
(
1
)适用完全获得规则。
(
2
)货物来自缔约方或缔约双方,例如:在中国或冰岛境内的制造过程,且该货物仅适用于原材料的回收;或者,在中国或冰岛境内收集的旧货,且该货物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又如:适用货物来源自缔约方,例如:本品目货物的原产国应为发现该货物的国家,或本品目货物的原产国应为始创该货物的国家。
(
3
)适用货物区域价值成分
不低于
40%
的
规则。
(
4
)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例如:①章改变,例如,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该品目,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该章;②章改变,但从第
x
章改变来的除外;③品目改变,例如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该品目;④品目改变,但从品目
xxxx
改变至此除外。
(5)
适用复合原产地特定规则,同时满足其中的所有标准才可视为符合该规则。①
品目改变,同时货物区域价值也要达到
40
%、
50%
的比例,
例如: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该品目,且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40%
;②
品目改变,在一定情形下要符合加工工序。例如: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该品目,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则该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须在缔约方生产;如果需要干燥、涂层、剪切及包装工序,则上述工序也应在缔约方完成。
(三)直接运输条件的规定
世界各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通常都要求受惠货物由受惠国“直接运输”到给惠国境内,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也有相关规定。
在条文的具体规定上基本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即除从冰岛直接运至中国之外,同时允许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冰岛之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但要求是出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并且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也未经除装卸、物流分拆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的任何其他加工。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协定国境内的,应当提交符合协定规定的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操作程序
1
、冰岛原产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根据协定的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根据协定的规定,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具体格式见协定附件。
2
、冰岛海关是冰岛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
冰岛海关是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唯一授权机构。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并加盖冰岛海关印章。
3
、冰岛的经核准出口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
中冰自由贸易协定还对享受优惠关税政策的书面证明增加了原产地自主声明的形式。凡经核准的企业除可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外,还可以通过自行声明货物的原产地,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冰岛海关可授予通过资格审查的冰岛出口商以“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冰岛的经核准出口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声明应于货物进口前填具,需注明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号码、印章,以及原产地声明的序列号。
4
、原产地证据文件
1
年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1
年内有效;原产地声明自填具之日起
1
年内有效。上述原产地证据文件均应在其有效期内提交给海关。
5
、进口申报时未持有原产地证据文件时可以事后补充申报
原产地申报为冰岛的进口货物,如果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我国海关主动声明货物具有冰岛原产资格,提交协定所附的原产资格申明进行补充申报。
海关根据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补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6
、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情形
原产于中国或冰岛的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
600
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三、海关手续与贸易便利化
(一)贸易便利化的原则
中冰双方为维护本国商界利益并为本国商界创造贸易环境使其通过自贸协定获得利益的共同目标。双方同意将以下原则作为有关当局制订并管理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基础:
1
、贸易手续的透明、高效、简化、协调及一致性;
2
、国际标准的推广使用;
3
、与有关多边协议保持一致;
4
、尽可能应用信息技术;
5
、为本国商界利益提供高标准的公共服务;
6
、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政府管理;
7
、双方各自海关与其他边境部门的合作;
8
、与各自商界的沟通;
9
、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
双方认识到在多边论坛加强合作的必要性,以及采用双方均已加入条约中贸易便利化相关手续的必要性,双方承诺在双边贸易中采用旨在降低成本以及不必要拖延的高效贸易手续。
(二)海关管理的透明度
为便利双方海关的管理以及满足商界的需求,在海关管理方面要加强透明度。
1
、各方应迅速在互联网上公布普遍适用的所有与中冰双方货物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可能,尽量用英文公布。
2
、各方应设立此章节项下海关及其他事务咨询点,尽可能使用英文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络。
3
、各方应在促进和实施贸易便利措施中考虑各自商界的需求,尤其是应关注中小企业的利益。
4
、各方应提前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公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草案,以便给予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5
、各方应确保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
6
、各方应按统一、公平、合理的方式执行其普遍适用的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行政决定。
(三)预裁定
1
、一方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各国国内法在本国海关注册的进出口商或生产商提出的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在货物进口前,做出有约束力的书面预裁定,这些预裁定是关于:(
1
)一项商品的税则归类;(
2
)一项商品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以及(
3
)双方商议同意的其它事务。
2
、一方如拒绝做出预裁定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拒绝做出预裁定决定的依据。
3
、各方应规定,在做出的裁定基于的事实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预裁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或自裁定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4
、各方可以根据各自国内法规定限定预裁定的有效期。
5
、各方应在保护涉密信息的同时,尽力将做出的预裁定中对其他贸易商有重要利益的信息公开。
(四)简化海关手续
为减轻贸易成本,便利和加快通关,协定要求两国的海关要简化
海关手续:
1
、各方海关手续应简化、合理、客观以及公平。
2
、各方应采用或保持简化的海关手续以提高货物通关速度,便利双边贸易。
3
、各方应将双边货物贸易过程中检查、手续以及所需文件限定在必要、合理范围内,以确保符合法定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简化各自相关手续。
为此,各方应采用或保持以下措施:
1
、为加快通关速度,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货物实际进口前进行提前电子申报并做信息处理;
2
、允许进口商在提供足够、有效担保,且海关认定不需做进一步检查、查验,并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货物可以在满足进口全部要求之前放行。如未能满足一方合法的进口要求,货物可不被提前放行;
3
、规定当不再需要担保时及时办理担保退还手续。各方应尽可能地在货物贸易及其相关服务中以各自施行的国际标准为基础进行实施,以减少在双边贸易中的贸易成本和不必要的延
误,尤其是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与推荐做法,包括经修订的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经修订的京都公约)。
(五)磋商
为使双方海关合作顺利,贸易便利化,及时解决实施协定中的问题,协定规定了双方海关当局进行磋商的内容和程序:
1
、进行磋商的程序
一方海关当局可要求就在本章执行或实施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磋商。磋商应通过双方指定的相关联系人提出。联系人的有关信息及该信息的变更应及时向对方通报。
2
、磋商的内容
为在本协定下进一步便利双边贸易,各方应各自制定并向对方通报,合适时,双方应向联合委员会确认并提交可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便利化的领域如下:(
1
)便利贸易的基本措施;(
2
)官方监管措施;(
3
)运输措施;(
4
)有关标准的推广及使用;(
5
)计算机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使用;(
6
)有关信息的实用性;(
7
)海关通关基本措施;(
8
)运输工具、包括集装箱在内的运输设备的海关及其他官方措施;(
9
)进口货物管理措施;(
10
)出口通关管理措施;(
11
)货物原产地管理措施;(
12
)转运货物的管理措施;(
13
)过境货物的管理措施;(
14
)商业贸易的有关做法;(
15
)预裁定制度的有关做法;(
16
)报关代理的有关做法;(
17
)支付手续的有关规定;(
18
)双方商议同意的其他事务。
联合委员会将对有关的便利贸易倡议进行评估,对需要采取联合行动达成共同目标的领域进行确认。
《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对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规定与
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以及其他中国自贸协定大体相似。
四、贸易救济:
双边保障措施
《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没有设立贸易救济章节,在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全球保障措施方面基本上采用世贸组织的规则,但对双边保障措施规定得比较具体。中冰双边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是:
1
、双边保障措施的内容
协定第
18
条规定,如果由于按照本协定降低或取消关税,导致原产于一缔约方的产品被进口至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数量绝对增加或与国内产量相比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仅在过渡期内,进口方可以:(
1
)中止按照本协定的规定进一步削减此产品关税税率;或者(
2
)提高此产品的关税税率,但不应超过下列税率两者之中较低水平:采取此措施时,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或本协定正式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过渡期是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
3
年的期间;但是对于贸易自由化进程为
5
年或
5
年以上的产品,其过渡期应等同于该产品根据本协定附件
1
(关税减让表)将该产品关税降至零的期间。
2
、双边保障措施实施适用的条件和限制
下列条件和限制对双边保障措施调查或措施的实施适用
:
(
1
)在下列情况下,一缔约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①发起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有关的调查程序及其理由;②根据下述第(
3
)款采取临时保障措施;③做出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④决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⑤决定对先前采取的保障措施进行修改。
(
2
)在做出上述第(
1
)款第②③④⑤项所指的通知时,拟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一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包括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证据、对所涉产品和拟议采取的措施的准确描述、拟实施的日期及预计期限;拟采取措施的一方还应提供另一方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
3
)提议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一缔约方应尽可能早地向另一缔约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以审议调查中发现的信息、交换关于保障措施的观点和就补偿达成一致。在上述磋商中,缔约双方应特别就第(
2
)项中的信息进行审议,以决定:①与本协定第
18
条其他规定是否一致;②是否采取拟议的保障措施;以及③拟议的保障措施的恰当性,包括考虑替代措施。
(
4
)一缔约方只有经过主管机关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
3
条和第
4.2
(
c
)条进行调查后,才能实施保障措施;并且为此目的,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
3
条和第
4.2
(
c
)条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成为本协定一个组成部分。
(
5
)在开展上述第(
4
)项中所述的调查中,一方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
4.2
(
a
)和(
b
)条的要求;并且为此目的,第
4.2
(
a
)和(
b
)条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成为本协定一个组成部分。
(
6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实施一项双边保障措施:
①
超过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调整所必要的限度和时间;
②
一年最初实施期届满后,如经延长,一年延长期届满后;或
③
过渡期结束后,不管其实施期多长,或是否延期。
(
7
)对于曾经被采取双边保障措施的产品的进口,自措施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采取双边保障措施。
(
8
)在针对某特定产品的全球保障措施正在实施时,不应再对此产品实施任何双边保障措施;在针对某特定产品实施全球保障措施情况下,针对此特定产品的任何双边保障措施都应终止。
(
9
)依据本协定采取的保障措施终止时,税率应为在没有采取该措施的情况下在本协定附件
1
缔约方关税减让表中设定的税率。
3
、临时保障措施
在迟延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缔约方可根据关于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增加的进口已经造成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做出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
200
日。此类措施应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如随后进行的调查未能确定增加的进口对一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或者威胁造成严重损害,则提高的关税应予迅速退还。任何此类临时措施的期限都应计为最终保障措施的最初实施期和任何延长期的一部分。
4
、实施保障措施的补偿
提议实施协定第
18
条第
1
款所述的保障措施的缔约方应采取通过与此措施所导致的贸易效应或额外关税价值实质相等的减让方式,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双方同意的贸易自由化补偿。如果在按照第
18
条第
2
款第(
3
)项规定的磋商中
,
缔约双方未能在
30
天内就补偿达成一致,则被采取保障措施的货物原产国可采取与在本条规定下实施的措施具有实质相等的贸易效应的行动。这项行动仅应在对实现实质相等效应所必要的最短的期间内实施,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该行动不应晚于保障措施的终止日期终止。
5
、实施双边保障措施应注意的事项
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双方应:
(1)
确保其规范所有保障措施调查程序的法律、法规、决定和规则的一致、公正和合理实施;
(2)
指定主管调查机关负责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中关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裁定工作;
(3)
采取或维持公正、及时、透明和有效的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第二节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与合作
一、服务贸易
《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把
WTO
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纳入自贸协定。
(一)中国对冰岛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1
、水平承诺
中国在《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服务贸易的水平承诺与中国签订的其他自贸协定的承诺基本相似。在商业存在方式下,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规定,对于在中国入世后给予任何新部门及分部门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补贴不做承诺。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规定,对于在中国入世后给予任何新部门及分部门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补贴不做承诺。
2
、部门承诺
中国在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10
大类,在一定条件下,不同程度地向冰岛开放,高于中国对
WTO
的承诺,只有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类没有承诺。
(
二
)
冰岛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1
、水平承诺
(
1
)关于“市场准入限制”的规定:
①在商业存在方式下
因统计目的,所有外汇交易必须向冰岛中央银行报告。
服务提供者应向商务部报告非居民在冰岛商业企业的投资,并向冰岛中央银行报告非居民在冰岛的证券投资情况。
所有外国政府或被外国政府拥有的公司
/
组织的外国投资需要商务部的特别许可。
如果房地产租赁期限超过
3
年,并且非用于正常商业活动,则未经司法部许可,非居民不得签订房地产租赁协议。
②自然人移动
冰岛规定下列服务提供者作为公司内部人员流动临时入境不需进行劳动市场测试,其他不做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定所涉及组织的管理的人员,负责设立组织的目标,并拥有很大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不必直接从事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实际工作。
经理:负责指导协定所指组织或其部门的运作,在较高层次负责监督和掌控组织的服务提供职能,并拥有雇用、解雇或建议雇用、解雇人员及其它人事权利。
专家:在组织中拥有高水平专业知识或高度了解组织的服务、研究设备、技术或管理的人员。
服务销售商:作为协定所指组织代表人员,他们以为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销售谈判或服务提供协定为目的临时入境,但不直接针对公众开展销售活动。
(
2
)国民待遇限制
①在商业存在方式下
如果某一第三国公司在某一欧洲经济区(
EEA
)
成员国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
成员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能够证明其与某一欧洲经济区(
EEA
)
成员国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
成员国的经济存在长期有效的联系,则可享受依照某一欧洲经济区(
EEA
)
成员国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
成员国法律成立并在欧洲经济区(
EEA
)
成员国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
成员国设有总公司、中心行政机构或主要营业地点的第三国公司的子公司的待遇。
除非商务部有例外规定,冰岛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中多数必须为冰岛居民。欧洲经济区(
EEA
)
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
成员国公民不受这一居住地要求约束。
除非商务部有例外规定,所有本国企业的经理及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为冰岛居民。欧洲经济区(
EEA
)
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
成员国公民不受这一居住地要求约束。
冰岛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师必须至少有一人为冰岛居民或为有资质的本国注册会计师公司。
非居民仅可结合其商业活动而要求获得房地产,并且仅能获得与房地产有关的普通产权。如果房地产还包括特殊产权,如瀑布、地热能源等的开发权,则非居民不能获得房地产的完全产权。
涉及非居民对房地产所有权及长期使用权的契约必须经司法部书面签署方可生效。
②在自然人移动方式下:
除市场准入栏所指的自然人类别的相关措施外,不做承诺。
(
3
)补贴
所有部门:补贴(补贴的定义事宜仍有待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5
条的谈判情况来决定)。
①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限制。
②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式下:仅有在冰岛领土内设立的法人才具有获得补贴的资格。对与研究与开发相关的补贴不做承诺。
在自然人移动方式下:
仅冰岛公民可获得只发放给自然人的补贴。
2
、部门承诺
冰岛在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9
大类,在一定条件下,不同程度地向中国开放,只有教育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类没有承诺。
(三)自然人移动附件
《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专门制定了自然人移动附件。本附件在服务提供方面,适用于影响作为一成员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的措施,及影响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雇佣的一成员的自然人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
、信息提供
在执行本协定时,各方应公开,或保证其执行部门公开申请入境许可、在其境内临时停留和工作所需的必要信息,此类信息应及时更新。涉及信息应包含以下描述,特别是:附件下包含的自然人入境、短暂停留和工作所需的各类签证和工作许可;申请或给予首次入境、短期逗留及适用的工作许可所需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所需文件,所要达到的要求及填表方法;再次申请或授予短期停留及适用的工作许可所需的要求及程序。
各方均应向其缔约方提供可获取上述信息的相关公开材料或网站。若信息公开的执行对一方来说并不可行,该方应向另一方提供自然人入境涉及的信息及任何后续政策变化的相关信息。此外,根据另一方要求,一方需向另一方说明该方负责相关事务机构的联系方式,以供其服务供应商获取涉及的相关信息。
2
、快速申请程序
一方执行机构应努力为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申请入境,短暂停留或工作许可,包括申请延长停留期方面,根据各方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加快相关程序的办理。如一方的执行机构需申请者提供额外信息以完成申请程序时,应及时通知申请者,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应申请人要求,各方执行机构均应努力提供关于申请状态的信息,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各方执行机构均应努力告知申请入境、短暂停留或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其申请结果,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告知内容应包括停留期限及其他条件和要求。
3
、工作组
在自贸区联合委员会下,设立一个自然人移动工作组。该工作组的职能为,在本自然人移动附件所涉及的所有领域,双方交流信息,审议实施情况,准备协调立场和技术性修订。该工作组将对有资质的从事中国特色职业工种的中国自然人,如中医职业者,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和中文导游等赴冰岛工作事宜,在双方相关机构的合作下,根据冰岛的法律和其国际义务,探讨进一步简化相关程序的可行性。应任何一方的要求,该工作组将在自贸区联合委员会举行期间召开会议,并向自贸区联合委员会汇报。
(四)具体承诺减让表的修改
一方(本条中称
“
修改方
”
)可在减让表中承诺生效
3
年后的任何时间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只要:(
1
)在不迟于修改或撤销的预定实施日前
3
个月将其修改或撤销某一承诺的意向通知另一方;并且(
2
)和另一方展开磋商,以期就适当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
为达成补偿性调整,双方应确保互利的总体承诺水平不低于在补偿谈判之前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贸易减让水平。如果修改方实施了拟议的修改或撤销而未遵守仲裁结果,另一方可修改或撤销符合仲裁结果的实质性对等的利益。
(五)审议
为了进一步促进双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双方承诺每两年对各自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审议。如果一方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或第五条之二与非成员国家达成了协定,应另一方要求,应考虑择机讨论给予另一方不低于协定中给予非成员国家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的可能性。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纳入自贸协定,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以及对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未披露信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植物品种的权利。强调遵守在共同参加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下列其他多边协定项下的义务:(
1
)
1883
年
3
月
20
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
1967
年斯德哥尔摩版本所修订,简称《巴黎公约》);(
2
)
1886
年
9
月
9
日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
1971
年巴黎版本所修订(简称《伯尔尼公约》);(
3
)
1970
年
6
月
19
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为
2001
年华盛顿版本所修订);(
4
)
1977
年
4
月
28
日签订的《为专利申请程序的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
5
)
1989
年
6
月
27
日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 (
6
)
1957
年
6
月
25
日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
1979
年日内瓦版本所修订)。
协定要求各方应当建立和维持透明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体系,以便:(
1
)为以防侵权,包括假冒和盗版,而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带来确定性;(
2
)使商业合规成本最小化;(
3
)通过传播思想、技术和创造性工艺,便利国际贸易。
(二)合作与信息交流
双方力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经验,以及对共同关注事宜的看法进行交流;
2
、就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有关的信息进行交流;
3
、人员培训和知识产权信息系统;
4
、促进双方对彼此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行动和经验的相互了解;
5
、促进知识产权教育,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6
、双方可能共同决定的其他行动或倡议。
双方要求在自贸协定生效
60
天内,每一方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系点负责信息交流,以便就知识产权保护所涉任何问题进行沟通,并应将联系点的详细信息提供给另一方。双方应当将联系点详细信息的修改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三)对话与审议
1
、一方可随时要求与另一方举行对话,以期就本章范围内的任何知识产权问题寻求及时、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除非双方另行商定,该对话应在自收到请求后
60
日内,通过双方指定的联系点开始进行。只有在上述对话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一方才可以根据本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行动。
2
、尽管有前述的规定,在对话开始后,如果一方认为该对话未能解决问题,则其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根据第十一章采取行动。
3
、双方同意,根据任何一方向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并经双方和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委员会的一致同意,双方可以对知识产权章节的条款进行审议,旨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
护水平,确保本章条款的良好实施。
三、投资
中国和冰岛在
1994
年
3
月
31
日签署了《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因此在自贸协定中仅强调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具有吸引力的、稳定和互惠的投资环境。双方应在下列方面促进信息交流渠道的建立并为全方位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便利:
1
、投资政策法律以及经济贸易和商业信息;
2
、探讨建立投资促进机制的可能性;
3
、为潜在投资者和投资合作方提供国家信息。
四、竞争规则
中冰双方认识到,反竞争行为妨碍本协定的有效实施,可能对缔约方间的双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可能损害本协定所产生的效益,因此在本自贸协定中制定竞争章节,加强竞争规则方面的合作。协定强调竞争章节同样适用于缔约方根据法律享有特殊或排他性权利的经营者,但是竞争章节的适用不应妨碍上述经营者履行其法定职能。
协定明确,竞争章节不对缔约方的经营者创设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也不影响各自竞争执法机构的执法独立性。
各缔约方承诺适用各自竞争法,消除反竞争行为。在符合各自法律以及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的合作包括信息交流等内容。缔约方竞争执法机构应就与竞争章节相关的事宜开展合作和协商。
竞争章节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通过缔约方之间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诉诸自贸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五、合作
《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规定了较广泛的合作领域,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激励生产合作,创造新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促进竞争和创新;以及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增强和加深协作。
(一)经济合作
为了促进和加强双方的贸易和经济关系,在适当的情况下,双方应鼓励并便利以下活动:
1
、就促进和扩大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方法开展政策对话和信息交流;
2
、就重大经济和贸易问题以及任何阻碍双方加强经济合作的事宜进行信息交流;
3
、通过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支持,协助和便利一方的商人和贸易团体访问对方国家;
4
、进一步发展现有机制,为商业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提供信息和确定机会;
5
、鼓励公共和
/
或私营部门在具有经济利益的领域开展活动。
(二)研究、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协定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双方应以现有的研究、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为基础,鼓励本国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私营企业和其他研究单位在本协定框架下开展直接合作、规划和项目,,特别是与贸易和商务有关的活动。
研究、科学和技术合作应重点集中在以下领域:
1
、
2005
年
5
月
17
日签署的《中国地震局和冰岛环境部关于地震研究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所确定的合作领域,包括地震学、火山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和防震减灾对策等;
2
、双方在
2012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海洋与极地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所确定的海洋和极地科技合作;
3
、双方在
2012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地热和地热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所确定的地热和地热科技合作;
4
、卫生部门的教育和研究合作。
双方以适当的方式鼓励下列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大学和研究机构协商,并制定鼓励联合研究生计划和科研互访的战略;
2
、科学家、研究人员和技术专家的交流;
3
、信息和文件交流。
(三)劳动和环境保护合作
协定规定,双方应加强在劳动问题上的沟通与合作,将根据《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冰岛环境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
(四)发展合作
双方重申通过合作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合作包括冰岛向中国提供的物资、技术援助和培训机会。为实现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目标,双方应在根据本协定第十章建立的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委员会中讨论可能采取的步骤,如共同确定发展合作的优先任务,考虑达成关于未来合作模式和程序的框架协定等。
(五)教育合作
双方应适当地鼓励并便利其各个层次的学校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机构之间的交流。教育合作可以集中在以下领域:
1
、信息、教具和演示材料的交流;
2
、在达成一致的领域内计划与项目的共同规划和执行,以及目标活动的联合协调;
3
、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协作培训、合作研发活动的发展;
4
、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项目中相关教学人员、行政人员、研究人员和学生的交流;
5
、增进对彼此的教育系统,教育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包括有关各类学历的解释和评估的信息。
(六)政府采购
双方对通过合作加强对彼此政府采购法律和规定的相互了解的重要性表示认同。双方应公布其法律,或者使其法律、规定和行政裁定的总体应用情况被公众所获得。双方应在中国成功结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后尽快举行磋商,考虑采取可能的步骤,以便在双方之间达成政府采购协定。
协定还建立了合作机制,双方应建立一个国家联络点,以就可能的合作活动进行交流。在执行方面,国家联络点应和政府机构、私人部门代表和教育与研究机构共同协作。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1
)监督合作框架的执行;(
2
)鼓励双方在合作框架下开展各项合作活动;(
2
)根据双方的战略重点,就本章项下的合作活动提出建议。
中冰自贸协定自生效以来,对双边贸易的提振作用开始显现。
2015
年年一季度双边贸易额达到
1.04
亿美元,同比增长
14.3%
。其中,中国对冰岛出口同比增长
11.3%
,冰岛对中国也同比增长得更高达到
45.5%
,都明显高于平均贸易增速。
2015
年前五个月,中国游客到冰岛的总人数突破
1
万人次,同比增长
75%
。冰岛来华游客
2014
年达到
3600
余人次,同比增长
36%
。投资领域,截至
2015
年
4
月,中国批准来自冰岛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31
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3319
万美元。其中
2014
年,中国批准来自冰岛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4
家,同比增长
300%
。这些数据都说明自贸协定签署以后,两国经贸合作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的签署并实施,是我国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的重大成果之一,在当时全球经济低速增长、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的情况下,体现了我国政府将继续扩大开放、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意愿,表明了我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同时,《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的签署和实施,也体现了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信心和决心,有利于继续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中国与冰岛之间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互补性强,双方合作潜力大,《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的达成,将进一步深化中冰双方经贸合作。同时,《中国
-
冰岛自贸协定》的实施,不仅将大大提升中冰双边经贸关系,还将进一步密切中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的经贸合作,对其他欧洲国家也将产生较大示范效应,带动中欧经贸关系加快发展。
冰岛经济贸易概况
冰岛共和国
(Republic of Iceland)
,面积
10.3
万平方公里,人口
32.5
万
(2013
年
)
,位于北大西洋中部,靠近北极圈,为欧洲第二大岛。海岸线长约
4970
公里。属寒温带海洋性气候,变化无常。因受墨西哥湾暖流影响,较同纬度其他地方温和。夏季日照长,冬季日照极短。秋季和冬初可见极光。多火山和地热喷泉。
资源:渔业、水利和地热资源丰富,其他自然资源匮乏,石油等产品需要进口。可开发的年水力发电量为
640
亿度,地热能年发电量可达
72
亿度。
2010
年水力发电量为
126
亿度,利用地热发电
44.7
亿度。目前,约
90%
的冰岛居民利用地热取暖。
渔业:冰岛的支柱产业。
2012
年,捕鱼量为
112.6
万吨,主要鱼种有鳕鱼、毛鳞鱼和黑线鳕;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7.7%
;绝大部分渔产品出口,出口额占冰岛外贸出口总额的
36%
。
工业:基础薄弱。除渔产品加工和针织等轻工业外,主要为炼铝业和制药业。近年,炼铝业成为冰岛工业发展热点。
2012
年,工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24.4%
。工业以炼铝等高能耗工业和渔产品加工业为主。
农牧业:所处纬度高,日照量少,仅南部几个农场年产
400
~
500
吨农作物。可耕地面积
1000
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
1%
。畜牧业占较主要地位,大部分农业用地被用做饲料草场。相应的毛纺业和制革业比较发达。肉、奶、蛋自给有余,粮食、蔬菜、水果基本依靠进口。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3.3%
。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
2012
年服务业和零售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70.3%
。
旅游业:
1980
年起大力发展旅游事业。
2008
年外国游客人数达
87.9
万人。主要旅游点有冰川、火山地貌、地热喷泉和瀑布等。
交通运输:无铁路,海运和空运比较发达。雷克雅未克为主要港口,
2012
年货物吞吐量
228.7
万吨。凯夫拉维克机场为主要航空港,
2012
年运送旅客约
88
万人次。
对外贸易:外贸依存度大,
2013
年外贸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
67%
。
2013
年,国内生产总值
14 6.2
亿美元,
2013
年冰岛的货物进出口总额
97.77
亿美元,其中出口
4 9.98
亿美元,进口
4 7.79
亿美元
,贸易顺差。资本货物
(
包括工业原料及设备等
)
和消费品为主要进口商品。主要出口商品有渔产品、铝锭、硅铁、畜产品和毛纺织品等。主要贸易伙伴为美国、德国、西欧和北欧国家。
2013
年冰岛服务贸易额
62.88
亿美元,其中,出口
33.95
亿美元;进口
28.93
亿美元,贸易顺差。
1971
年
12
月
8
日
,冰岛与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1994
年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96
年签署了中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是冰岛与欧洲及北美以外的第一个国家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5
年中冰签署了《关于加强中冰经贸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冰方在西欧国家中首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双方决定启动建立中冰自贸区的可行性研究。
据
冰岛统计局数据,
2014
年冰岛与中国双边
贸易
额为
4.0
亿美元,下降
1.8%
。其中,冰岛对中国出口
0.4
亿美元,下降
28.3%
;自中国进口
3.6
亿美元,增长
2.5%
。冰岛贸易逆差
3.2
亿美元,增长
8.5%
。中国为冰岛第五大进口来源国,在其出口市场排位中列第
21
位。中国为冰岛在亚洲最大,全球第七大贸易伙伴。中国向冰岛主要出口焦炭、服装、纺织品、鞋类、船舶等,从冰岛主要进口渔产品。目前,冰岛将对中国经贸合作的重点放在旅游、渔业、地热开发和利用等方面。
冰岛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冰岛、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成员,是欧洲经济区成员。冰岛还与欧盟、法罗群岛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目前,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盟、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与阿尔巴尼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埃及、马其顿、中国香港、以色列、约旦、韩国、黎巴嫩、墨西哥、黑山、摩洛哥、巴勒斯坦、秘鲁、塞尔维亚、新加坡、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正在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波黑、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越南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