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居住於海外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可根據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申請來港工作。有關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的詳情,請參閱《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入境指南》[
ID(C) 1026
(中文版本)或
ID(E) 1026
(英文版本)]。
一般就業政策–受僱來港的專業人士或來港投資的企業家
居住於海外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而又有意來港工作,可透過
一般就業政策
申請來港。如申請人現時在海外居住但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而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他也可以透過
一般就業政策
提出進入許可申請。來港工作的入境政策其中包括申請人必須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或知識。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的申請人亦必須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或開辦/參與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支持的初創業務,而該等計劃有嚴格的審核機制和遴選過程。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居住於海外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或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可根據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申請來港工作。有關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的詳情,請參閱
創新科技署網站
內的「
申請指南–TechTAS 01
」及「
申請指南–TechTAS 02
」。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以非本地學生
註1
身份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或曾修讀本港大學大灣區校園提供的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並從海外遞交申請,可根據「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申請留港/回港/來港工作。申請人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在港就業申請,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
註1:
非本地學生指持入境事務處處長簽發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就讀的人士。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中國護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並從海外遞交申請,可根據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申請來港居留。此計劃是一項設有配額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獲批准的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任。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重要通告:
政府已公布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有關詳情及常見問題,請
按此
。
中國護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可根據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申請來港居留。此計劃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來港居留。資本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中國護照持有人如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可根據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申請來港居留。有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詳情,請按
此
參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
受養人來港居留
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而居住於海外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的中國護照持有人,亦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投靠其保證人(即那些同樣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並已獲准來港就業或根據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或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來港的中國護照持有人)。
保證人如屬獲准來港就業(以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或受訓人士的身份)、就讀(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或根據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註2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或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的來港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i)其配偶;或
(ii)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註3
;以及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按現行政策,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可在港就讀任何課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否則不可在本港從事僱傭工作。
保證人如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i)其配偶;或
(ii)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註3
;以及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以及
其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
註2: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直至另行通告為止。
註3: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在海外居住的台灣華籍居民如欲來港過境、旅遊、工作、受訓、就讀、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或根據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註2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來港,均須申請有關的進入許可。有關申請手續,請參閱
第21–25段
。
現居於台灣
的台灣華籍居民,必須根據其入境的目的辦理入境許可證申請。欲來港旅遊的申請人,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www.gov.hk/par
)自行免費預辦入境登記來港旅遊,惟登記人必須在台灣出生(或在台灣以外地區出生但曾以台灣居民身份來港),
及
並無持有由台灣當局以外機關簽發的任何旅行證件〔《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及由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除外〕。詳情請參閱「台灣居民預辦入境登記須知」
ID(C)1016
﹝中文版本﹞或
ID(E)1016
﹝英文版本﹞。
台灣居民持有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不論過境香港往返內地或來港旅遊,均可以訪客身份逗留香港不超過30天。他們亦可透過特許航空公司申請一次有效的入境許可證或多次有效的入境許可證,惟申請人必須並無持有任何台灣當局以外機關所簽發的旅行證件〔《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由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除外〕,但須持有用以返回台灣的旅行證件,而證件的有效期不少於六個月。有關申請手續,請參閱
第21–25段
。
來港目的非為旅遊的申請,申請人可將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的文件透過在香港的保證人遞交(郵寄或親身遞交)入境事務處。
有關由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以
「電子簽證」
形式簽發)的訂明費用,請參閱收費表(
ID 912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繳付。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亦可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付相關費用。如申請人無法透過上述方法繳費,便須在投寄申請表格時夾附一張港元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以支付所需費用。該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必須由一間與香港銀行有聯繫的銀行簽發,並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收款人。
為
現居於台灣
的台灣華籍居民來港而設的單次入境許可證、一年期多次入境許可證及三年期多次入境許可證的訂明費用,請參閱收費表(
ID 912
)的第7、8及9項。特許航空公司可就處理入境許可證申請向申請人收取服務費。而不同的航空公司或會收取不同的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