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6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绩效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水平,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最高检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指引》共6章33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考核指标和方法,检察官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考核,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附则等内容。
《指引》指出,检察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检察官考核应当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突出对办案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考核。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指标计分总体上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具体工作量在基础分中体现,原则上不逐一细化计分。检察辅助人员加减分指标以工作质效为主要标准,可以围绕辅助办案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具体设置。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可以参考基础分(平均分)结合加减分模式、目标绩效评价模式、按件计分结合加减分模式、综合评价模式等,结合具体岗位职责采用简便有效的考核方法。领导干部实行有别于其他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
《指引》指出,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检察人员考核评分实行分值总量控制,其中业绩指标分值不低于满分分值的60%。业绩指标侧重不同类别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按照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重点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要突出质效导向,并实行动态调整。检察人员考核应当与日常检察队伍管理相融合,建立以月、季度、半年、年度为时间节点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指引》明确,检察人员考核实行逐月累计计分、实时动态排名,年度考核以及平时考核的周期、结果等执行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检察人员考核结果是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人员考核工作开展和结果运用情况,作为评价检察院领导成员、部门负责人政治担当和组织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6日
关于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深化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绩效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水平,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检察人员考核作为检察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推动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要进一步优化考核方式,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各项要求,把讲政治更紧密地融入检察业务,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员、全面、全时考核。要进一步注重考核实效,充分发挥考核“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区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激发检察人员内生动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4日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绩效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水平,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检察人员考核,是指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结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检察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检察官考核应当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突出对办案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参照检察官考核理念,按照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考核指标和规则。领导干部实行有别于其他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检察院领导成员由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干部协管职责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开展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方法
第四条
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要突出质效导向,避免繁琐操作,严禁下达不切合工作实际的数量指标,坚决防止出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数据造假和盲目攀比排名。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本院、本地区实际设置检察人员考核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检察院领导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指标制定及运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
检察人员考核评分实行分值总量控制,其中业绩指标分值不低于满分分值的60%。
第六条
业绩指标侧重不同类别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按照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重点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主要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具体设置考核指标和计分分值。其中,考核工作效果的指标及其分值设置应当体现难度和区分度,突出政策性、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动态设置,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
检察官业绩指标主要根据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有关规定设置。
第七条
共性指标重点评价检察人员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履职能力、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具体设置: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检察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情况;
(三)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业绩之外体现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四)遵守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团结协作、担当奉献等体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情况;
(五)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等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情况。
检察人员因前款第(一)(五)项被考核减分的,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一并减分,落实“一岗双责”。
第八条
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民主测评等形式,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评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确定综合评价的人员范围、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
检察官办案组成员主要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进行评价。检察辅助人员主要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检察官进行评价。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等次有一定建议权。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检察人员考核应当与日常检察队伍管理相融合,建立以月、季度、半年、年度为时间节点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一)一月一分析。每月召开部门负责人办公会,汇总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情况,对指标计分、综合评分是否客观公正,重点工作质效评价和加减分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把关,对计分结果与实际表现有无明显偏差进行分析评判,统筹调整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应当向检察人员公示,并结合部门例会、专题工作会等开展总结点评,指导改进工作,鼓励先进,帮促后进。
(二)一季一报告。每季度检察人员考核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情况应向检察院党组进行专题报告。院党组结合检察队伍管理、干部能力素质、业务数据分析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干部、优化分工、改进业务等工作举措。
(三)半年一评估。检察院组织评估各部门检察人员考核开展情况。各部门评估本部门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及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合理化调整。
(四)年度总考核。结合年度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及时组织检察人员年度考核,根据得分排名开展等次评定、绩效奖金分配、交流任职、员额退出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衔接。在推进检察人员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开展部门考核、条线考核、检察院考核工作,实现个人、部门和全院工作目标有机统一、工作力量有序联动、整体工作有效开展。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围绕部门党建工作、目标绩效、队伍管理等情况对部门进行考核,部门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部门负责人考核等次、调整各部门检察人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
第三章 检察官考核
第十一条
检察官考核得分原则上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人员编制少、检察官数量有限,难以在部门内形成有效竞争的,可以跨部门条线比较。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进行相应加减分或者加权换算,作为跨部门排名的主要依据:
(一)由上级院运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对所辖下级院开展条线业务数据评价,综合考虑检察官所属部门条线在本地同级检察院中的排名情况;
(二)由上级院对全市各条线检察官的业绩指标得分进行考核排名,考虑检察官在全市相同条线检察官中的排名情况。
政法专项编制在30人以下的检察院,可以对全院检察官统一进行考核,由院领导或者考核委员会统筹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或者在考核周期内进行岗位调整的检察官,可以在根据本指引第十二条计算各条线业绩指标得分后,按照平均分或者加权计算总成绩。权重的标准,可以考虑上级检察院业务考评的条线分值比例、不同业务条线的工作量、本院工作重点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办理案件或其他检察业务的,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组成员承担工作量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合理确定每名检察官得分。办案组内各检察官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该案件或业务工作按照考核计分规则计算的得分。
第十五条
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重点考核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情况。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除对办理案件等业务工作情况考核计分外,还可以根据不同层级领导职责,结合其分管部门的工作成效以及监督管理、审核把关、业务指导等情况,合理设置考核分值的构成,反映其办案、管理、指导等履职质效。
检察院领导成员的考核情况作为上级检察院考察了解干部、开展干部协管工作的重要参考,结果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门确定。
第四章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考核
第十六条
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指标计分总体上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具体工作量在基础分中体现,原则上不逐一细化计分。
第十七条
检察辅助人员基础分一般设置平均分,并可参考下列因素作上下浮动:
(一)结合个人工作总结述职,对工作量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平均水平的,相应调整基础分;
(二)根据检察官考核结果确定相应检察辅助人员的基础分值档次;
(三)检察官根据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检察辅助人员基础分值提出建议;检察辅助人员同时辅助多名检察官的,综合考虑各检察官建议后确定基础分值。
第十八条
检察辅助人员加减分指标以工作质效为主要标准,可以围绕下列辅助办案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具体设置:
(一)协助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工作情况;
(二)协助检察官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
(三)协助检察官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工作情况;
(四)协助检察官收集、调取、核实证据的工作情况;
(五)协助检察官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的工作情况;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的表现情况;
(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情况。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可以参考下列模式,结合具体岗位职责采用简便有效的考核方法:
(一)基础分(平均分)结合加减分模式。对于难以量化评价的工作任务,可以直接赋予基础分(平均分),同时从工作完成的创新性、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设置加减分规则。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或者岗位职责要求明显高于其他岗位的,可以对基础分赋予更高分值。
(二)目标绩效评价模式。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以及工作内容项目化特征明显的岗位。绩效目标应明确、具体、可控,要将检察院、部门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设置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价指标。
(三)按件计分结合加减分模式。适用于职责类型专一、工作内容相对固定、规范要求明确具体的岗位,主要对工作量进行评价,可以按件数等指标计分,同时根据管理规范设置加减分规则。
(四)综合评价模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通过个人工作小结或总结、领导审核评鉴的方式,对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进行综合定性评价。可以由主管领导结合任务交办和办结情况进行逐件评价,或者对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评价,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
第五章 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考核按照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确定等次。对检察人员业绩的考核评价不再另外确定等次。
检察人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考核周期执行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规定。检察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考核实行逐月累计计分、实时动态排名。
平时考核等次,主要根据检察人员对考核周期内工作态度、工作质效、工作作风等情况的个人小结,结合实时累计考核得分排名,经审核评鉴确定。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年度考核等次,主要根据检察人员全年累计考核得分排名确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得分排名靠前,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考核的优秀等次名额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要求核定。其中,非检察院领导成员检察官的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情形,执行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全面审核工作态度、工作质效、遵守办案纪律等有关情况,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核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
(二)办案质效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
(三)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等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
(六)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的;
(七)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将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纳入评审范围,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等人员对其进行客观、专业的业务能力评审,实行先评审、后定等次。
经评审认定能够继续履职的,可以确定为称职等次。经评审认定符合公务员基本履职要求但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确定为称职或者基本称职等次,免除检察官职务,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转任其他岗位。经评审认定具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度对考核排名靠后检察官的评审情况要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经评审认定能够继续履职的检察官进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补足能力素质短板。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现任职部门同类检察人员相应考核周期内的平均得分赋予基础分并根据工作质效加减分,或者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一)检察人员在岗位职责之外,根据组织安排参与重大任务、重点专项工作时间较长的;
(二)考核周期内岗位职责调整、在不同类别人员之间交流任职的;
(三)其他不便或难以累计计分排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被统一调用办理其他检察院案件的,由所调用检察院提供调用期间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情况,按照被调用人员所属检察院制定的考核指标规则进行考核计分。
第二十八条
检察人员考核结果是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绩效奖金一般按照考核等次发放,也可以根据考核得分排名划分不同档次发放。
考核得分排名多次靠后的一般不得晋升领导职务;考核得分排名多次靠后,且工作质效不高、能力较弱、态度消极的,一般不得晋升等级、职级。
检察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检察官免职后转任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的,综合考虑其德才表现、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
第二十九条
检察人员考核情况是检察队伍管理的工作抓手,作为完善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的重要举措,以及优化部门职能配置、人员配置、任务分配的重要参考。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开展和结果运用情况,作为评价检察院领导成员、部门负责人政治担当和组织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考核,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检察人员考核、考评文件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检察人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运用及相关事宜,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执行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6日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同年5月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开施行,近期又印发《指引》,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
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是在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主动落实中央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全面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各项要求,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要求,提升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在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的背景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新的更高要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如何更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检党组主动跟上、落实,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基础上,于2020年4月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5月起在各级检察院全面推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业绩考评在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检察忠诚履职、提升队伍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中有效发挥“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检务管理水平和检察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在此期间,党中央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完善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公务员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等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完善“考责”制度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体现人民群众综合评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央部署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解决检察队伍顽瘴痼疾,要求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检察人员考核,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考核就是监督的理念,把“严管就是厚爱”落在日常。
为贯彻上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抓实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同时,提出将考核对象从检察官拓展到包括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人员,将考核内容从业绩拓展到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价,将考核方式从注重年度考核拓展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从最高检机关做起,逐步推向全国各级检察院,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员、全面、全时”考核。《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就是对上述工作部署要求的系统规范。
问:为什么选择用“指引”的形式印发文件?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
选择“指引”的形式,最主要的出发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针对考核工作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随着业绩考评逐步落实落细,一些地方反映,对不同层级、不同规模检察院、不同类型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和方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对考核制度和工作的认识需要进一步统一。最高检及时总结提炼地方经验做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针对检察官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协同办案如何考核,业绩考评与公务员考核、平时考核如何衔接融合,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如何科学考核等各地集中反映的问题,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文稿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全面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要求。
通过优化完善业绩考评对象、内容、方式,将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紧密结合,减轻基层考核负担。将“业绩考评”深化完善为“检察人员考核”,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全面考核评价检察人员的德、能、勤、绩、廉。
二是突出重点问题。
检察人员考核不是在现有考核方式之外另搞一套,中央已经明确的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要求和规定,检察人员考核都要自觉落实。《指引》重点明确最高检党组对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质效导向、科学管理、等次评定、结果运用、员额退出等需要调整和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三是突出指引功能。
聚焦前期检察人员考核推进过程中各地反映集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对于需要统一规范的,结合检察实际从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对于需要继续探索优化的,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思路和总体方案,也给各地留出创新实践的空间。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指引》主要有哪些内容?对检察人员考核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
《指引》分为总则、考核指标和方法、检察官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考核、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在《若干规定》基本理念和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深化和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一是厘清检察人员考核的概念和定位。
检察人员考核是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结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了解和评价。对检察人员业绩的考核评价不再另外确定等次。要求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会商、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在日常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中的抓手作用。
二是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业绩指标侧重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检察官的业绩指标沿用《若干规定》。共性指标侧重评价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综合评价由一定范围人员对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考核指标突出质效导向,严禁下达不切合工作实际的数量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是细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
按照不同的考核重点和方式,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对检察官跨部门比较、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检察官办案组、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考核等考核难题提出解决思路。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要求一般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进行。对不同岗位类型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提出四种可选模式。
四是强化考核等次结果运用。
明确检察人员考核统一执行公务员考核的结果等次、比例等要求。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次如何确定提出基本要求。将检察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要求建立“考核+评审”的检察官考核退出机制。
问:在检察官业绩考评推进过程中,最高检提出对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也要开展业绩考评。现在《指引》提出要“全员”考核,具体是什么考虑?全员考核是不是对各类检察人员按照统一的标准考核?
答:
我们提出“全员”考核,就是将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理念和思路拓展运用到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考核都要将政治深度融入业务,突出质效导向,淡化单纯的工作量考核,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计分排名,传导压力,评优促差,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检察人员考核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全员”考核不意味着“无差别”考核,在统一政治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还需要针对不同类别检察人员、不同岗位检察工作特点优化考核指标和方式。
第一,不管是哪类检察人员,都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是第一位的。为此,《指引》规定检察人员因政治品质、廉洁自律被考核减分的,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一并减分,落实“一岗双责”;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纳入考核指标。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全体检察人员都就要落实这些考核要求,把强化考核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变干部作风的有力、有效抓手。
第二,检察官考核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做深做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检察官具有办案主体地位,受到更多优待,每名检察官都有实实在在的尊荣感、获得感。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检察官也应该承担更重责任,受到更严监督,接受更细考核,落实“能入能退”要求。具体而言,检察官业绩指标主要根据《若干规定》确定的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设置。之所以要求细化检察官考核指标,就是要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是不是主动服务大局、是不是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区别开来,将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让优秀的检察官觉得有动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对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同样要突出质效导向,同时更加注重简便易行。
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管理模式应当有别于检察官,总体上考核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工作职责内的各项日常工作都包含在基础分里,再根据工作质效设置加减分项。基础分不是固定的,可以根据工作量、检察官考核结果、领导了解掌握的情况等对基础分上下浮动。
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应当立足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定位,重点评价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和承担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情况,避免完全照搬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比如,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在整理卷宗、草拟文书中,发现了适用法律上的问题,提醒检察官改正的,要加分;工作失误、丢三落四的,要减分。
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种类繁杂、差异很大,日常工作既难以完全量化,又难以直接横向比较,很难有一种考核办法“包打天下”。《指引》提出基础分(平均分)结合加减分、目标绩效评价、按件计分结合加减分、综合评价等四种考核模式,可以根据人员岗位职责合理选用。
问:从“业绩考评”到“全面考核”,对考核内容有什么调整?具体有什么考虑?
答:
《指引》要求以政治品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做实全面考核,与其说是对“业绩考评”内容的重大调整,更准确地说是对检察官业绩考评有关理念、要求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按照《若干规定》,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办案和业务工作为考评内容,但是最高检党组在部署业绩考评工作中反复强调,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没有脱离政治的所谓单纯的检察业务。研制对检察官的312项考评指标,核心就是将看似抽象的“讲政治”转化为一个个具体的考核指标,落实到检察人员每项工作、办理的每个案件中。同时,业绩考评要注重人案结合、人事结合,以事察人,知事识人。《指引》是对上述理念和要求的进一步巩固、深化,全方位促进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一方面,通过考“人”与考“案”和“事”的有机结合,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面考核评价。
《公务员考核规定》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检察人员作为公务员的组成部分,也应落实这一要求。《指引》规定,检察人员考核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业绩指标本身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和印证检察官的德、能、勤、廉。例如,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中,要求把“检察为民办实事”作为深化落实党史学习教育的实践载体。“检察为民办实事”的很多工作与检察办案履职密切相关,这就要立足检察工作实际,通过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引领检察人员自觉对标对表。对于党史学习教育要求开展的政治理论学习、党课教育、党日活动等表现情况,不能直接通过业绩指标评价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共性指标,与业绩指标、综合评价一并作为确定检察人员考核结果的依据。
另一方面,把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促进政治与业务的深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研究人和研究事结合起来,避免从抽象到抽象,凭感觉下结论。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表现等情况不是孤立的,很大程度体现为“案”“事”等工作实绩。《公务员考核规定》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指引》强调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对检察人员考核评分实行分值总量控制,其中业绩指标分值不低于满分分值的60%,就是这一考核导向的体现。检察机关坚决捍卫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两个确立”,就要及时调整、动态设置考核指标,督促引导在具体的检察业务工作中做到“两个维护”,通过能动检察履职,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问:《若干规定》要求平时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指引》又提出“全时”考核要求,两者有什么不同?
答:
我们强调的“全时”,不仅仅要落实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要求,把过去的“年底算总账”转为“平时算细账”,更重要的是树立“全时段管理”的理念,向科学管理要“检察生产力”。对检察人员的考核,确定等次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实现“全时”管理,根据考核实时计分排名情况,分析点评工作,鼓励先进,帮促后进,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因此,我们提出要以发挥检务管理功能为重点,做好全时考核。
《指引》提出,要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会商、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把考核管理融入平时。具体而言,“全时”要求体现在以下环节:
一月一分析。
每月召开部门负责人办公会,汇总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情况,对指标计分、综合评分是否客观公正,重点工作质效评价和加减分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把关,对计分结果与实际表现有无明显偏差进行分析评判,统筹调整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应当向检察人员公示,并结合部门例会、专题工作会等开展总结点评,指导改进工作,鼓励先进,帮促后进。
一季一报告。
每季度检察人员考核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情况应向检察院党组进行专题报告。院党组结合检察队伍管理、干部能力素质、业务数据分析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干部、优化分工、改进业务等工作举措。
半年一评估。
检察院组织评估各部门检察人员考核开展情况。各部门评估本部门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及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合理化调整。
年度总考核。
结合年度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及时组织检察人员年度考核,根据得分排名开展等次评定、绩效奖金分配、交流任职、员额退出等工作。
这项制度是从最高检自身做起,逐步推向全国的。今年以来,最高检党组连续3个季度听取机关考核工作汇报,为各地检察院作出了示范。
问:您提到《指引》对各地反映的考核工作难题提出了解决思路,能简要为我们介绍一下吗?
答:
在检察官考核中,反映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小院”检察官如何考核。实践中,不同检察业务条线的办案类型差异较大,检察官岗位职责内容、考核项目、质效评价指标各不相同。因此,《指引》规定,检察官考核得分原则上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更能够体现横向比较的科学性。但是,目前全国超过60%的基层检察院编制数在50名以下,普遍存在一个条线只有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等情况。对于这些规模小的检察院,考核时检察官往往部门内无人比,难以对其履职情况作出有效评价,因此有跨部门比较的需求。
《指引》对如何跨部门比较检察官考核得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主要思路是让检察官“同业竞争”,在上级院对所辖基层检察院开展条线业务考评或者对各条线检察官统一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根据检察官所属部门条线在本地基层检察院中的排名情况,或者根据检察官在全市相同条线检察官中的排名情况,对检察官的个人考核原始得分进行调整换算,作为在全院范围内拉通排名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对于规模特别小的院,比如政法专项编制在3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院,考虑到检察官人数很少,可以按照上述思路对检察官实行精细化考核排名,也可以适当简化考核,由院领导或者考核委员会统筹确定考核等次。
除了这个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指引》还对“一人多岗”、检察官办案组考核、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考核等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考核思路。
问:《指引》对检察人员考核结果运用提出了更实举措,其中关于检察官评审的内容是“末位淘汰”吗?
答:
检察人员考核结果是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压实检察官责任,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不胜任检察官退出工作中的作用,《指引》提出建立“考核+评审”的退额评定机制。需要明确的是,检察人员考核没有硬性规定不称职等次的比例,也不是要求对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实行末位淘汰,而是通过对排名靠后检察官的业务能力评审,让不胜任的检察官退出员额。
《指引》提出,各院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将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纳入评审范围,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等对其进行业务能力评审,实行先评审、后定等次。评审结果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经评审认定能够继续履职的,可以确定为称职等次。即,如果同一部门的检察官都很优秀,那即使排名靠后,也只是“特别好”和“很好”的差别,仍应当给予肯定。第二种,经评审认定符合公务员基本履职要求,但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确定为称职或者基本称职等次,免除检察官职务,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转任其他岗位。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的干部交流转任。主要考虑检察官在办案业务素能要求上高于其他公务员,不能胜任检察官办案要求的,未必不能胜任其他公务员岗位,甚至可能在其他岗位上表现更为出色。第三种,经评审认定具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免除检察官职务,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具体程序执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等级升降和员额退出有关规定。可以说,最高检为了推动将不胜任的检察官退出员额,提供了足够的政策工具包,在实践中能不能用好,关键还是要看各级检察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担当、管理能力和政治智慧。
问:从去年的《若干规定》到今年的《指引》,能够感受到最高检党组以考核为抓手,持续抓政治建设、加强科学管理的韧劲。请问推进检察人员考核的一年半时间,效果如何?下一步有什么目标?
答:
考核工作开展一年半以来,在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突出质效导向等考核理念、指标、规则的引领下,全国检察机关业务数据明显向好,作为司法质效“晴雨表”、公正司法“助推器”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法律监督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例如,刑事检察考核中,对捕后不起诉、无罪判决等案件,经质量评查确认逮捕决定、提起公诉确有错误的,予以减分。2021年前三季度,在批捕和起诉人数增加的情况下,捕后不起诉、捕后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人数同比下降20多个百分点;撤回起诉人数同比下降20多个百分点。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人数同比下降6个百分点。
法律监督办案效率不断提升。
例如,检察官业绩指标的核心理念是优化“案-件比”,督促在每一个办案环节把工作做到极致。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同比分别下降56.9%、83.9%。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犯罪得以及早惩处,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尽快修复,人民群众对办案活动的评价不断提升。
法律监督办案效果不断优化。
例如,为精准服务“六稳”“六保”,考核对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设置加减分指标。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对1681个涉嫌犯罪的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16704名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比分别上升3.4%、12.8%,当好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老娘舅”。
业务数据的优化,反映出通过考核引领,促进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更好落实,加快了检察理念、工作作风的转变。例如,刑事检察考核中,要求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减少不必要羁押成效明显,诉前羁押率为49.8%,同比减少2.4个百分点。民事检察考核中,对主动性监督予以更多加分鼓励。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86488件,同比上升73.7%。行政检察考核中,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予以更多加分鼓励。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4937件,二、三季度环比分别上升86.7%、6.4%。公益诉讼检察考核中,对办理“等外”案件予以更多加分鼓励。例如,今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共立案814件,切实加强了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这些不断向好的变化充分表明,检察人员考核作为检察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符合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需要。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抓实考核工作,引领广大检察人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埋头苦干、勇毅前行,更好履行检察机关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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