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指引闡釋申請重估工商業污水的化學需氧量數值的一般步驟及規定。有關重估、採樣和測試步驟的詳情,請參閱《技術備忘錄》。
3.1 申請人須委託一所認可實驗所(見附錄I)提交申請書和採樣建議書
3
。
3.2 一般而言,申請書須包括附錄II載列的所有資料。附錄III載列申請書樣本(包括須提交的採樣建議書、相關資料和表格),以供參考。
3.3 渠務署在收到申請書和採樣建議書後,會覆核和檢查收到的資料是否足夠。如有需要,渠務署會要求申請人提交所欠資料、更多資料或作出澄清。
3.4 渠務署在收到全部所需資料後,如有需要,一般會在十個工作天內
4
到有關處所實地視察,以確定採樣安排(工作天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公衆假期除外)。
3.5 在完成上述視察工作(如適用)及收到全部所需資料後,渠務署會與認可實驗所/申請人按附錄 IV所列的準則商議採樣時間表,然後向認可實驗所及申請人發出採樣安排通知書。
3.6 認可實驗所須根據已獲同意的採樣安排,安排合資格的採樣員(見附錄V)採集有關處所排放的工商業污水樣本,並進行測試。認可實驗所須把採集所得樣本等分,並把其中一份等分樣本送交渠務署進行測試。
3.7 認可實驗所須在完成測試後向渠務署提交正式測試報告。
3.8 如渠務署認為化學需氧量的重估結果具足夠代表性,會核准以該化學需氧量數值釐定新附加費收費率。
4.6 所有廢水處理設施,包括中央隔油池(如有安裝)均須運作正常,以及沒有溢流和阻塞。
4.7 開始採樣前,須詳細申報清理中央隔油池的日期和頻率,以及所有污染控制措施,如使用固體過濾器(隔篩/過濾棉等),並時刻嚴加遵守。
4.8 須按渠務署的要求,提供使用化學及/或生物方式處理廢水(如有使用)的書面證明文件。
4.9 處所內所有可能影響污水水質的設備和機械須運作正常。載於附錄VI是需要進行檢查的常見項目之建議清單,以供參考。
4.10 在採樣期間和採樣完成後,渠務署均可隨時進行實地視察。有關的實地視察旨在確定採樣過程是遵從經同意的技術方法進行,而對污水水質有影響的工商業活動和工序,包括所有污染控制措施(如清理中央隔油池的日期和頻率),均嚴加實施並運作正常。
4.11 渠務署亦可採集從申請人的處所排放的工商業污水樣本,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化學需氧量測試結果是否具代表性。
4.12 如申請人無理拒絕或拖延渠務署人員進行視察或採樣,會視作欺騙行為。渠務署可暫停處理該重估化學需氧量的申請。
4.13 任何不符規定的採樣做法均不可接受。一經發現,當天的採樣工作會被取消,樣本的測試結果亦會作廢。如有採樣做法嚴重不符規定,渠務署可終止處理有關申請。被視作嚴重不符規定的做法未能盡錄,部份例子包括:
不正常儲存廢水;
在申報的排水點以外的地方處置和排放廢水;
干擾中央隔油池(已訂的定期清理日不得與採樣日撞期);
由指定水錶以外的水源(例如消防喉、沖廁水錶等)取水;
廚房作業不符合已簽署的「食肆及食物製造場所工序聲明書」(表格DSD/TES 3(c))所載者;
附錄VII所載一些申請不獲接納的具體例子。
4.14 渠務署在處理有關申請期間或日後的巡查當中,如有理由懷疑申請人的供水/污水系統有可能已違反相關法例,渠務署有可能在未通知有關申請人的情況下,將個案轉介有關部門跟進。
採樣日數、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5. 根據《技術備忘錄》之要求,採樣日數應以現時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排放物化學需氧量負荷的估計數字決定(即以最近一期水費單的水錶讀數;排放系數,如適用;以及一般污水特性的化學需氧量濃度)。
5.1 以餐館業為例,假設一所食肆最近的每日平均用水量是 70立方米/日,其排放物化學需氧量的估計值為51-100公斤/日(即70立方米/日 × 排放系數0.8 × 一般污水特性的化學需氧量濃度1630克/立方米 ÷ 1000克/公斤),根據《技術備忘錄》表二所列,該食肆需要接受採樣的日數是三日。
5.2 如批准的化學需氧量數值低於附錄VIII所載的基本數值,便會按附錄IX所載的收費矩陣釐定新的附加費收費率,有效期為三年。
5.3 新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費率的生效日期,按下文釐定:
i. 如屬新的申請,凡首日採樣在某發單收費期間進行,而有關的採樣樣本的化學需氧量數值獲渠務署接納並用以釐定新附加費收費率,則新附加費收費率的生效日期是該發單收費期間的首日。
ii. 如屬再行申請,倘第5.3i. 段所述的發單收費期的首日是緊接或早於前一次批准的附加費收費率的屆滿日,則新附加費收費率的生效日期是前一次批准的附加費收費率屆滿日的翌日;否則,凡首日採樣在某發單收費期間進行,而有關的採樣樣本的化學需氧量數值獲渠務署接納並用以釐定新附加費收費率,則新附加費收費率的生效日期是該發單收費期間的首日。
5.4 附錄X載列多個申請獲批准的假設例子,以作說明。
在有效期內保持廢水處理、操作方法及措施和備存紀錄
7. 在上述有效期內,申請人須按聲明書所述,保持廢水處理、操作方法及措施,並遵守任何其他適用的條件。渠務署亦可為比對污水濃度與獲批准的化學需氧量數值,從有關處所排放的污水收集攫取樣本。
7.1 申請人亦須在現場備存用以說明持續採用的廢水處理、操作方法及措施是與前一次所聲明相符的紀錄,以供查核。申請人備存的紀錄的內容,須與其在一般表格第 DSD/TES 3(c) 號、第 DSD/TES 4(c) 號、第 DSD/TES 5(c) 號、第 DSD/TES 6(c) 號和第 DSD/TES 9(c) 號所聲明的有關,但不限於與這些聲明有關的資料。渠務署亦會不時要求申請人提交這些紀錄。渠務署日後審批其再行的申請時,會考慮申請人曾否未能按有關聲明書保持廢水處理、操作方法及措施,或未有按要求提交有關紀錄。
7.2 申請人如在有效期內改變其商業運作模式、生產工序或污水處理措施等,應儘快通知渠務署。渠務署會審視已修改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費率是否仍然有效。申請人亦應儘快委託 認可實驗所,再行申請重估工商業污水的化學需氧量數值。
1
附錄I載列能提供重估化學需氧量認可測試方法的實驗所名單, 詳情可瀏覽創新科技署網頁: (
https://www.itc.gov.hk/ch/quality/hkas/
)
2
《技術備忘錄》可在渠務署網頁下載(
https://dsd.gov.hk/TC/Sewage_Services_Charging_Scheme/Reassessment_of_TES_rate/
)
3
由於處理申請需時,用戶如希望新附加費收費率(如較相關行業的基本收費率為低者)可在前一次修訂的收費率屆滿日期後隨即生效,須於前一次收費率屆滿日期前至少一個月提交申請書。
4
時間或有所不同,視乎渠務署當時接獲的申請書數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