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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在2016年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周 海 兵
(2016年3月22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今天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国、省、市“两会”精神,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和交办,并集中交办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刚才,东海同志通报了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宣读了2015年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工作先进单位表彰通报,陈竞同志通报了《关于拟开展全面清理农村低保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方案》,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及市属11个投融资公司分别递交了2016年工作责任状,华衡和长贵同志分别就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请大家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上下攻坚克难,总体完成了全年的目标任务。今年以来,市政府着眼于早谋划、勤调度、抓落实,各项工作开局良好。1-2月,全市实现财政总收入增长10%,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3%,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6.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3%,进出口总额增长31.3%,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增长的良好态势。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全市上下特别是在座各位团结一心、奋力拼搏、真抓实干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对大家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如何推进今年政府的各项工作,我再强调三点。
一、要学以致用,从抓落实的角度高效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3月5日至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十三五”规划纲要、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审议通过了慈善法(草案),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衡阳的全国人大代表带着全市人民的重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深入审议各项报告,踊跃提交议案建议,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工作,全面总结了过去一年和“十二五”时期取得的巨大成绩和存在的困难问题,明确了“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提出了一系列支撑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同时,全面部署了2016年重点工作,确定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7%的目标,要求重点从八个方面着力:一是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二是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持续增长动力;三是深挖国内需求潜力,开拓发展更大空间;四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五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实现合作共赢;六是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七是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八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三五”规划纲要确立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文共二十篇、八十章,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二是强化创新引领作用,为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三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四是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改善生态环境;五是深化改革开放,构建发展新体制;六是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湖南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湖南代表团参加讨论审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近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也对下阶段发展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握好稳增长和调结构、增长速度和发展质量、供给和需求的平衡点,把握好“加法”和“减法”、当前和长远、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坚持一手抓结构性改革,一手抓补齐民生短板,坚决守住民生底线,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三是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完善农业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以科技为支撑,走内涵式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抓手,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和完善粮食安全政策,把产能建设作为根本,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四是扎实抓好省市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深刻吸取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三去一降一补”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市政府系统要把学习和贯彻全国两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结合衡阳实际推进政府系列工作,切实做到学用结合、学用相长。
(一)要扩大有效需求,保持稳中求进态势。第一,要抓项目稳投资。要把项目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核心工作来抓,今年,全市上下必须扎实抓好500个以上、年度投资1000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要按照城建项目抓考核,产业项目抓调度的工作思路,集中精力加强对中国五矿金铜、特变电工南方产业园、富士康精密模具、东阳半岛军民融合产业园、华耀城、万达商业广场、美美世界等产业项目的调度及服务力度,切实发挥好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第二,要抓帮扶稳产业。在落实好减税降费相关政策的同时,加快推动对企业帮扶政策的落实。要加快实施已经制定的打造重点产业和行业领军企业行动计划,重点推进输变电、精密模具、核材料、铜生产及精深加工等在全国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集中力量帮助其解决产业升级、项目落地等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各类问题。要在政策扶持、技术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对天雁机械、南岳电控、湖南机油泵等优势企业的帮扶,促其早日成长为行业领军企业。对长期亏损、债台高筑、无药可救的“僵尸企业”,则要采取引导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第三,要抓园区优环境。园区是产业发展的基本载体,是推进城镇化的基本支撑,必须将园区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对产业及龙头企业的定位来带动园区发展。各县市要以衡阳县西渡高新区和祁东县归阳工业园为榜样,学习两地攻坚克难的勇气,将加快工业园区发展作为首要工作,集中全力加速推进。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让所有的投资者在衡阳安心、放心、舒心。
(二)要加快动能转换,提升发展质量效益。第一,要更多地转向创新驱动。要深入研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增信功能,利用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打通校企、产学、军地之间的创新壁垒,真正建立创业创新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整合科研经费集中投放,使各种创新要素得到充分利用、创业激情充分迸发。第二,要更多地转向改革促动。围绕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同时,继续深入推进财税体制、国有企业、金融监管体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第三,要更多地转向开放带动。要抢抓国家扩大内陆开放的战略机遇,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集中全力建好松木港、综保区及公路口岸、东阳渡铁路口岸,抓好南岳机场航空港等开放平台建设,全力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打造衡阳对外开放新优势。
(三)要抓实文明创建,统筹城乡一体发展。第一,要加快城区扩容提质。围绕打造全省次中心城市目标和融城战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建设来雁新城、滨江新区、衡山科学城及酃湖、东洲岛、雨母等片区。完善城市路网结构,加快二环路、北三环建设,拉通船山东路,完成107国道城市化改造,加快国省干线公路提质改造。提升城市内在品质,推进管廊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无障碍通道、地下人行通道、地下管沟和雨污分流系统,完成25条主要道路两厢绿化提质。打破地域限制,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布局、产业布局等各方面实现中心城区与各县市区的一体化发展。第二,要加紧县城基础设施配套。要将创建文明城市作为推动工作的主要抓手,市级层面要加快出台文明集镇创建标准,真正实现县乡村三级文明创建全覆盖。各县市都要争创全国文明县城,全面推进文明乡镇创建。要把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平台来抓,实现每年县城面貌都有一个大变化。坚持规划引领,综合考虑城市服务功能,统筹安排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筹推进水、电、路、通信、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突出重点,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全盘考虑,有序推进,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优先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坚持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把城市作为资本和经营实体来看待、来经营,实现城市资源的价值转换和最大限度的增值,解决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第三,要加强小城镇开发建设。围绕培育建设一批工业强镇、农业重镇、商贸旺镇、文化古镇、旅游名镇,重点打造西渡、南岳、云集、大浦等一批卫星城镇,构筑特色鲜明、优势突出、错位发展的小城镇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10+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小城镇的吸引力和辐射力,着力提升小城镇管理水平。今年重点要抓好20个左右的小城镇示范点建设。
(四)要注重共建共享,持续改善社会民生。第一,要办好民生实事。重点围绕省下达的为民办实事任务,全力落实就业指标、农村安全饮水、农网升级改造、农村通客班车里程、安置房建设等各项工作。第二,要守住发展底线。坚持先守底线、再抓发展的理念,抓好各项底线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年”活动,大力推进“四大三基”和“三三重点工作”,持续打好“四大攻坚战”,深入开展安全大排查,切实消灭隐患源,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守住安全底线;强力推进湘江流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守住生态底线;稳妥处理信访事项,大力推进平安衡阳建设,积极做好金融、房地产业和国企改制领域风险防控,守住稳定底线。第三,要推进社会事业。深入实施城区化解大班额攻坚行动,加快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与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全面落实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政策,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切实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促进社会保险全覆盖,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加强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两棚两房”建设力度,提高救济补助水平,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五)要加紧脱贫攻坚,加快建成全面小康。一方面,目标要完成。实现7万贫困人口脱贫是硬任务、军令状,必须不折不扣完成。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照年度目标及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一项一项抓落实,一项一项补短板,确保提前两年,全面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另一方面,重点要突破。要抓好贫困户危房改造和无房户住房建设,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全面解决农村贫困户、危房户和无房户相关问题。抓好低保兜底脱贫工作,对现有农村低保人口进行全面清查,对全市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户进行摸底,将农村无生产能力的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提高低保标准,逐步实现扶贫与低保“两线合一”。
二、要牢记宗旨,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扎实办理建议提案
2015年,市政府共承办市人大议案1件、代表建议355件,市政协提案447件,沟通率、办复率、满意率均达100%。在此,我谨代表市政府,对市人大、市政协,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认真办理的各个职能部门和支持、关心、帮助政府工作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年,市政府系统要承办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2件,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案1件、代表建议290件,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495件。刚才,我已经向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了办理任务,大家务必以最高的热情、最大的力度,全面完成建议提案办理任务,赢得市人大、市政协的认可和支持,维系和发展好代表、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最大程度凝聚支持、帮助政府工作的合力。
(一)办理责任要层层传递。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涉及城市建设管理、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卫生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数量多、要求高、任务重。希望大家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办理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督促和协调;各承办单位要成立专班,牵头部门要主动抓,将责任具体到领导、到科室、到工作人员,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办、件件有着落。
(二)办理方式要大胆创新。坚持依法办理。各部门在办理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不断创新办理方式和手段,各项办理工作及办理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议、提案办理相关规定,都可大力推进,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要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各项任务,积极整合资源,把建议、提案办理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中心工作同步推进、同步落实。突出网上办理。结合政务公开,建立“衡阳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平台”,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建议提案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办理进度、解决方案及时限要求等及时在网上公布,定期回复代表、委员和群众的提问,让办理工作置于代表、委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办理过程要务求实效。各承办单位办理前要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提案提出的背景及目的,并形成答复意见初稿;办理中要及时沟通,征询反馈意见,并认真修改完善,直至代表、委员满意或比较满意;办理后要继续跟踪、走访代表和委员,诚恳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切实提高办理质效。问题解决要到位。能尽快解决的建议、提案一定要抓紧办理落实;对因条件限制难以落实的,要向代表和委员把政策讲清、把情况说透,以获得理解和支持;对一些难点问题,可请分管市级领导现场协调解决,必要时可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办理。市政府办要将办理工作作为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多层次、经常化、制度化的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结果同年终考核挂钩。对一些重要建议和提案,可与市人大联工委、政协提案委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联合督查组,推动办理工作更好地开展。建议市人大、政协将贫困人口兜底扶贫工作作为重要督导内容,各级人大、政协也全面跟进,确保低保兜底扶贫工作全面落实。
三、要自树标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抓好政府系统廉政建设
抓好政府系统廉政建设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大家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即将开展的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要深化改革,推进源头反腐。一方面,要切断源头。据省委巡视组反映,各县市区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征地拆迁等领域都存在较多问题。对这些问题,市里要统一出台相关政策及制度,在市政府层面予以强力推进,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市里政策进行办理,从根本上堵住相关领域腐败产生的源头。另一方面,要阳光服务。将简政放权作为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要推进政务服务流程“革命式”改造,将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等审批工作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交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成立专门科室,实行一个窗口审批,真正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要探索改革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实行优中选优,明确要求必须在被上级对口部门和市信访局、政务中心、电子政务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四个单位评为优秀的基础上,才能参评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优秀单位,切实倒逼全市各级各职能部门进一步改进作风、优化服务。
(二)要专项整治,推进严查治腐。一要狠抓巡视问题专项整治。对省委巡视组反映的问题,要强化“两个责任”,把巡视问题整改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将巡视组反馈的每个问题都当作“必答题”,针对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好巡视建议分类处理,压实巡视整改责任,真正从思想上改、从行动上改、从制度上改,把巡视整改转化为推进工作、转变作风的实际成效。相关部门要主动认领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切实抓紧管好分管范围内的整改。二要狠抓征地拆迁专项整治。主要是重点项目建设征拆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偿款和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重点调查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征拆行为,完善征拆政策,对征拆过程中补偿安置不到位的,要严格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征拆、套取征拆资金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市监察局、审计局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三要狠抓政策性资金使用专项整治。去年,在全市开展了“四项检查”,市监察局对存在的问题该警告的要警告、该处理的要处理,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先予以警告,对警告之后再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分。要将“四项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真正实现对相关部门特别是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使用的常态化检查。四要狠抓窗口行业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窗口行业和领域工作人员利用执法权、司法权、审批权或市场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问题,严肃查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大力打击利用所在的部门特殊地位,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敲诈勒索等突出问题。
(三)要立足长远,推进制度防腐。一要严管公共资产资源。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规则和流程,加快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着力构建大监督格局,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二要强化追责问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责任落实不力的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三要奖勤罚懒。强化政府绩效评估,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着力解决缺位、越位、不到位的问题。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加大处罚力度。
当前,已经是3月下旬,一季度即将结束,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一)要贴心服务,助推项目开工复工。各项目联系点领导及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按照任务分工,分别带队深入联点项目,坚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全市第一批重点项目尚未开工复工的,逐个进行梳理分析,分门别类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已开工的项目,着力把握晴好天气,保障生产要素加快推进速度,迅速掀起项目建设高潮。
(二)要密集调度,确保实现“开门红”。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深入生产建设一线,积极调度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加强电力、劳动力、资金供应和需求管理,千方百计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设需求。各经济指标主要责任部门,要充分利用召开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之前有限的工作时间,加强主要经济指标的调度,全面掌握指标进展情况,并紧扣年度目标及时序进度要求,认真对照检查,确保各项指标平稳均衡增长。
(三)要未雨绸缪,认真抓好农业生产。落实双季稻种植面积,科学指导春播生产,推进早稻育秧及机插工作;加强春季田间管理,做好春季农耕防灾减灾各项工作,确保油菜丰产丰收;抓好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供应及监管,深入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确保物资储备充足、市场价格合理。
(四)要沟通衔接,争取上级更多支持。认真研究国、省投资方向和产业布局,准确把握投资重点,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紧紧围绕国家、省“十三五”规划和重点投资方向,结合衡阳实际,有针对性地抓好项目开发,筛选、策划、储备好一批重大项目,力争更多项目进入国、省“笼子”。积极向国家部委、省厅汇报,加强部门联动,密切跟踪衔接,及时了解项目投资信息动态,力争更多项目资金向衡阳倾斜。
同志们,2016年的各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新的形势、新的任务需要我们付出新的更大的努力。希望我们一起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推动衡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衡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调研衡阳县乡镇党委换届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周 海 兵
(2016年4月7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昨天上午市委召开了全市县乡换届工作推进会,研究和推动乡镇党委换届工作,根据市委分工安排,我主要联系衡阳县,所以今天来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和推动衡阳县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刚才,听了4个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情况汇报,洪斌书记也将全县乡镇党委换届推进情况作了介绍。从大家汇报的情况来看,总体感觉衡阳县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开展得很扎实,认识很到位,工作进展也比较顺利。但是,换届工作毕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必须进一步把工作做细,全力以赴把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既定目标完全实现好,切实把换届选举的第一炮打响、打好,为下一步的乡镇人大、政府、政协及县委换届等工作积累经验。下面,根据大家刚才所讲,结合上级具体要求,我再着重强调“七个确保”:
一要确保全县各级认识到位。在全市县乡换届工作推进会上,我就讲了“要有背水一战的决心”,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衡阳经历了破坏选举案,在选举过程中绝对不能够再出现任何闪失,不能够再出现任何在社会上会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每次参加全国人大会,不管是哪一级中央领导来湖南代表团参加讨论,都要提到衡阳破坏选举案。这次,总书记到湖南代表团,除了对湖南的工作给予肯定并提出3点要求之外,还专门讲了“要汲取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深刻教训,把换届工作做好”,这是总书记在湖南团向全国、全党对换届工作提出的要求。为此,这次换届选举无论站在哪一个角度来讲,都必须确保圆满成功。然而,要确保换届圆满成功,不是在座的各位认识到位就可以了,也不要以为衡阳各级都认识到位了,更不要认为所有人都认识到位了。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换届纪律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扎实开展“三个教育”,即印发公开信、观看教育片、接受一场专门的学习,尤其是本次乡镇党委换届务必把“三个教育”全面落实到位,切实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把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纪律要求全面宣传到位,确保各级都认识到位、执行到位。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党员务必充分认识到本次换届选举对衡阳的重大意义,十分明确上级对这次换届选举的要求,并严格按党规国法及上级要求执行到位,把权利、义务履行到位,并且要在下一步的人大、政府、政协换届中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要确保换届工作按时序进度完成到位。省里规定本次乡镇党委换届工作4月底必须全面完成,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紧扣这一时间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从今天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衡阳县“两推”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主要任务是班子的配备,刚才4个乡镇党委书记也提到了乡镇超职数的压力不大,4月底完成换届工作基本没有问题,但不知道衡阳县全县25个乡镇是否都是这样。但不管怎样、无论如何,都必须坚持“4月底完成乡镇党委换届工作”这一目标不动摇,不能有一个乡镇拖后腿,衡阳县要围绕这一时间节点,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三要确保各级党组织书记履职到位。不管党委换届,还是下阶段的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进行,这是最基本的概念。既然是党委负责,那么党委书记就要负主要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就必须把主体责任承担起来,不能只是把手一挥、把原则一定、把报告一作就算了,必须把工作抓细抓实,确保换届工作圆满成功。各级党委书记务必扎实履职,切实担责尽责,既善于把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广大群众动员起来,又在推进过程中对具体的细节亲自把关、亲自过问,遇到问题当机立断处理;同时,还要积极带动并要求组织、纪检部门把各自的责任履行到位。在换届选举工作过程中,只要出现了问题,首先就要追党委书记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副书记及人大、政协负责同志,也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分工负责,共同努力把责任尽到位,把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好。
四要确保代表推选程序到位。本次党代表的产生推行了“两推一选”的新办法,真正让所有的党员和群众都参与到工作中来,真正能把代表党员的优秀分子推选出来,同时也把有问题的对象筛选甄别出来。“两推一选”虽然程序较复杂,但设计上非常合理;虽然选举时间跨度长一点,选举环节相比以前多一些,但效果肯定会更好。代表是换届工作成功的关键和基础,无论是党委换届,还是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都是这样。因此,此次党代表的推选一定要严格按照“两推一选”要求履行到位,无论是推选还是资格审查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到位。特别是要抓好资格审查,包括党员资格的审查、推和选过程中的公开公正、最后产生代表候选人资格的审查等等各方面,都要严格按要求执行落实到位。要在严格落实“两推一选”要求、做好本次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人大、政府、政协换届工作提供借鉴。
五要确保班子配备要求落实到位。要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将能干事、干成事、品德好、敢担当的干部选进班子来,真正将乡镇党委班子配成群众公认的班子、市委和市政府放心的班子、有强烈事业心的班子、清正廉洁的班子。要突出抓好“三类人员”比选工作,“三类人员”比选工作是媒体关注的重点,上级创新制定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调动“三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此,组织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要求,无论是档案、学历、年龄,还是工作履历、工作实绩、工作经历,都要严格审查,确保经得起检验。尽管“比选”程序复杂,有笔试、面试、考察等各个环节,但最关键的还是要抓好基本资格的把关,为此组织部门要对所有进入面试人员的基本资格进行倒查审核,确保万无一失,确保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把“三类人员”中的优秀人才选上来。同时,在班子配备过程中,对于一些因上级及党内纪律要求需要调整、一些因撤乡并镇工作及乡镇职数限定需要调整的同志,各级要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尽可能使班子调整让各方满意。
六要确保纪律监督执行到位。各级组织、纪检部门要扎实履职到位,既要全过程把可能出现问题的节点盯死,又要积极主动找问题。特别是,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做到早发现严处理。中纪委对巡视工作的要求是没有发现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处理是渎职。在此,我们可以借用一下,对于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各级没有发现一点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严格处理就是渎职。对换届选举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都要顶格处理,达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目的。要牢固树立“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理念,切实通过严格的纪律执行,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党规、国法各项要求在换届过程中落实到位,推动形成执纪监督问责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七要确保大会预期目标实现到位。所有的目标都是为了开好党代表大会,实现大会的预定目标。首先,要通过党委工作报告,把今后几年发展的宏伟蓝图勾画出来,为全面小康建设绘制蓝图和指明方向,并提出一些具体措施。为此,在召开会议期间,必须广泛深入讨论、集思广益,认真听取党代表对报告及乡镇发展好的建议,切实把他们的意见吸纳进来,绘制好今后发展的宏伟蓝图。其次,要选出领导班子,班子人选提名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真正做到体现民意。第三,要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三类人员”比选不出现任何负面影响,确保所有党代表选举产生过程不出现任何问题,确保大会意图百分之百得到实现。
最后,希望衡阳县按省、市要求和今天会议形成的意见,进一步把工作抓好抓实抓细,确保全县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市政府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 住宅征收优先货币化安置
的实施意见(暂行)
衡政发〔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居民安置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大力推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征收优先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的征收安置,在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优先货币化安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安置,严格按照《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项目不同地段、房屋不同价值等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优惠政策引导原则。分类分地段按签约时限实施奖励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力求早签约、早搬迁。
(三)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逐步消化房地产库存;集约节约安置用地。
三、实施主体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同时市人民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一园”管委会)为所辖区域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
四、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评估及补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分户评估。被征收房屋主体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交易成交价格评估,不考虑成新折旧因素,给予货币补偿和计入奖励基数;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现状评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奖励基数。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提前搬迁奖励。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衡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享受不高于1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及选择货币补偿5000元/户的奖励。
(三)选择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与奖励。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在本市中心城区重新购置普通商品房的,凭《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及《货币化安置证明》,另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房屋主体评估总价10%的选择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与奖励。对被征收人新购普通商品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但面积低于144m2(不含144m2)的情况,给予超过部分所缴纳的契税等额奖励。
五、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优惠。
1.已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由各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两区一园”管委会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出具《货币化安置证明》,作为办理相关税费减免的依据。
2.征收个人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用货币补偿款在本市中心城区重新购置普通商品房(面积低于144m2,不含144m2),其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普通商品房免征契税;对超过货币补偿款的普通商品房(面积低于144m2,不含144m2)购房款部分,其契税全额上缴,再由市财政按所缴契税等额奖励给购房户;对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且购房面积超过144m2(含144m2)的部分,其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被征收人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政策支持。
1.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向被征收人退还。
2.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享受我市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3.被征收人子女可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也可在现居住房屋片区内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
4.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六、工作流程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项目后,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提出货币补偿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二)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摸底情况,向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上报货币补偿方案。
(三)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组织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拟定征收补偿费用成本核评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征收补偿费用成本核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业主单位凭批准的核评报告及市安置房办《国有土地收回与房屋征收补偿初评报告审批单》向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按进度拨付补偿资金。相关工作经费按2%在征收补偿费用成本核评报告中予以计算明确。
(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费用,由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放至各被征收人个人帐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原则和程序。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督导,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推进。
(二)优化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及“两区一园”管委会要加大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充分保护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权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各中心城区征收总量,建立信息平台,分区域公开选择推荐一批质量好、法定手续全、信誉优、价格实惠的商品房房源。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与开发建设单位要协商约定购买房源,并为被征收人提供快速、便捷的办事流程。同时,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可定期组织小型房源推介会,向广大被征收人推荐物美价廉的商品房源。
(三)加强监管。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对征收补偿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安置房办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市监察局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挪用、截留、提供虚假资料套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我市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公布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原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或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其安置用地尚未落实而确需实施货币化安置的,由项目征收实施主体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按本《意见》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衡政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转移。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落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5%,中心城区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200万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放宽落户政策。
1.全面放开衡阳市城镇户口的落户限制。
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高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要,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凡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规范租住人员办理落户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辖区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
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在租赁房屋所在辖区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二)规范农村地区迁移政策。
除以下几种情况外,不再办理农村地区落户:
1.新生婴儿随农村地区一方的父母落户;
2.退役士兵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3.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往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申请回生源地农村落户;
4.服刑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刑满释放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5.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可申请到夫妻一方或父母一方所在地农村落户;
6.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参军服兵役注销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7.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可以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以上5、6、7项落户,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拟征土地范围的,暂停办理此类户口迁移。
(三)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全面清理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统计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实现现有政策与户口性质完全脱钩。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
2.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
(1)妥善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出生登记,摸清无户人数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新生儿户口登记不受附加条件限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2)做好死亡人员、取得外国国籍人员、定居境外人员等户口注销工作。对历年来因死亡、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境外(港澳台)等原因户口应销未销人员进行注销;对没有死亡证明的,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登记造册给予注销。
(3)规范未成年人落户。除政策允许外,未成年人既不随父母又不随监护人而随他人落户或单独立户的,一律予以禁止,对已违规落户的一律予以纠正。
3.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随迁子女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4.健全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全省统一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各有关部门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速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及应用工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贯彻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各层次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力均衡力度,提高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职责。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安、发改、教育、民政、人社、国土、住建、农委、林业、卫计、统计、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最大限度地简化有关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
衡政发〔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等十一部(办、委、局)《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1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全市休闲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合体,日益成为服务居民、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新兴支柱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新型消费业态,正在成为农业农村发展新的增长极,迈向全面小康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休闲农业在助推农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农村美起来、建设美丽中国和美丽乡村中的重大作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引导,大力扶持,促进我市休闲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居民休闲消费的目标任务,以农耕文化为魂,以美丽田园为韵,以生态农业为基,以创新创造为径,以古朴村落为形,将休闲农业发展与现代农业、美丽乡村、生态文明、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农民创业创新融为一体,注重规范管理、内涵提升、公共服务、文化发掘和氛围营造,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休闲农业项目建设,重点培育一批星级示范性农庄。到2020年,全市规模休闲农业企业达到200家(其中国家星级休闲农庄30家、省级以上星级休闲农庄150家),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2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3个、省级休闲农业示范村(特色园区)5个、省级休闲农业示范农庄20个,全市休闲农业企业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000万人次,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带动和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达到30万人。
(三)基本原则。发展休闲农业要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质效并举、环保优先,产业升级、利益共享的原则,在城镇规划区外,选择有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客源优势的区域重点发展种养业有规模、加工业有品牌、休闲观光有特色的休闲农业示范村,积极培育休闲农业产业园区,努力探索休闲农业与生态资源、产业基地、人文景观互融之路,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与增收致富同步提升之策,为城乡居民提供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高品质休闲旅游体验。
三、把握发展休闲农业的工作重点
(一)制定完善发展规划。由农业部门牵头,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资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组织完善市县两级休闲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对休闲农业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形成与现代农业发展、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旅游业发展相衔接的规划体系。各县市区要将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按照《休闲农业庄园建设规范》(DB43/T763—2011)和《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准则》(DB43/T764—2011)规定的湖南省地方标准,指导休闲农庄的规划建设。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向具备开发休闲农业发展基础和条件的村镇倾斜,优先解决好道路交通、电力及自来水供应、信息网络、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完善路标指示牌、停车场、游客接待中心、公共卫生间、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和城市公交连线等设施设备,加强公共服务功能配套建设,改善休闲农业发展的硬件条件。鼓励因地制宜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三)突出抓好提质增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休闲农业领域,鼓励休闲农业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联营等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扩大休闲农业产业集群。鼓励休闲农业企业通过要素流动、资本重组和品牌整合,积极参加中国最美休闲乡村推介、中国美丽田园推介、国家及省星级休闲农庄评定、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国家级生态村创建等品牌工程培育,打造一批叫得响、传得开、留得住的休闲农业知名品牌。
四、落实发展休闲农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在认真抓好现有扶持政策落实的同时,要将中央有关乡村建设资金适当向休闲农业集聚区倾斜。市财政从2016年起,在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休闲农业发展,并逐年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安排相应的休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休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的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国家和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以及星级休闲农庄创建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发展休闲农业的资金整合力度,综合运用新农村建设、国土整治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建设、交通道路建设、农业产业化贴息、乡村旅游、农村环境治理、“三边”造林、造林补贴、“林下经济”建设、秀美村庄建设、农产品加工及物流业建设等项目资金,加大对休闲农业创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休闲农业做大做强。
(二)保障合理用地。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对休闲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对休闲农业项目临时性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项目退出时,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已建设地块进行土地复垦。休闲农业项目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利用项目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可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休闲农业项目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项目营业并获评星级休闲农庄后,按该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用于支持该项目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或生态环境建设。
(三)拓宽融资渠道。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应于休闲农业发展的配套信贷产品,对经营特色明显、带动能力强、运行规范的休闲农业企业列入信贷扶持范围和相应的贷款计划,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依法拓展贷款抵押物范围和质押担保方式,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抵押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休闲农业的服务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帮助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题。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利用PPP、众筹、“互联网+”等模式,加大对休闲农业的金融支持。探索休闲农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企业上市。同时,休闲农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贷款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落实优惠政策。经省星级休闲农庄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五星级休闲农庄的企业享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待遇,三星级以上休闲农庄的企业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待遇。切实落实国务院、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从事休闲农业的经营主体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休闲农业企业用水用电享受农业收费标准,休闲农业企业使用本企业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生产经营等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五)实施奖励机制。抓好示范创建,树立典型,培育品牌,对新授予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农庄)、星级休闲农庄,分别实行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和五星级企业的奖励50万元、四星级企业的奖励40万元、三星级企业的奖励30万元;评定为省休闲农业示范农庄和省五星级休闲农庄的奖励20万元、省四星级休闲农庄的奖励10万元、省三星级休闲农庄的奖励5万元。奖励示范创建资金从市级农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六)优化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休闲农业的培育,不断优化休闲农业发展环境,要将发展休闲农业纳入绩效管理考核体系。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环保、发改等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和加快项目审批程序。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休闲农庄在公路沿线依法合理设置宣传广告牌、交通导向牌和旅游指示牌。林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休闲农庄一定范围内的生态植被列入重点保护对象,对纳入保护范围的林木实行禁限伐措施,并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地段;休闲农业企业以改造林地为主的,免收征占用林地费;需要更新造林的,优先安排林业造林项目;涉及野生动物养殖或经营的,优先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休闲农业项目区域周边环境加强监管,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规划部门对休闲农庄周边用地应科学规划布局,防止破坏性、污染性开发建设。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休闲农业项目建设中非法阻工、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县级新闻媒体要免费提供版面、开辟专栏,宣传推介星级休闲农庄。
五、切实加强对休闲农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休闲农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休闲农业统筹协调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市政府成立休闲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市农业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移民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市水务投资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休闲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休闲农业的综合协调和规划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休闲农业发展的组织实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引导,强化管理。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履行职能,形成推动休闲农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行业指导,提高服务水平。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休闲农业的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搞好本行政区域内休闲农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能力,准确定位休闲农业规模、档次和水平,开发出各具特色的休闲农业项目。将休闲农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蓝色证书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业技术知识、接待礼仪、游客服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逐步推进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充实一批休闲农业经营管理、创意策划和市场营销人才。
(三)加强企业自律,规范监督管理。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要出台衡阳市休闲农庄管理细则,制定休闲农庄认定办法,建立休闲农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做好对休闲农业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协调等工作,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项目,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批立项之前,必须报同级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问题的休闲农业企业,依法实行停业整改,取消示范休闲农庄、星级休闲农庄资格。各地要加强休闲农业行业自律建设,鼓励发展休闲农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挥社团组织作用,提高社会参与水平,规范竞争行为,促进休闲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
市政府办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式停车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
(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四)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城管执法、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实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并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制定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时,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的衔接。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必须符合《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中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
第十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定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会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建设。停车场建设完工后,经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并配建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时,应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应同时接入停车场监管和服务诱导系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其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负责收集、建立智能停车系统,及时掌握本市停车场设置情况,并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专用停车场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停车场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发现停放车辆有被盗、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六)收取停车费用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其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或“预约暂留”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第十八条 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条 消防部门应指导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
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消防部门报告,由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闲置空地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使用时间。
城市道路上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和撤除城市道路和人行道上的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
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的停车时段及用途需求。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泊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情况实施评估,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收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停车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或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税务或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松木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现制定《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精神,认真开展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相关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为确保我市清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对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通过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列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清理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成立由政府分管环保负责人为召集人,以环保、政府督查室、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水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联席会议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环保部门(以下简称清理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清理整治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范围: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明确职责,摸底清查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设立清查工作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工作联络人员,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清查机构设立文件及工作联络人员信息报至清理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清理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附表上报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其中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问题由各级环保部门上报,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问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职责划分上报。
(二)提出分类处理意见(2016年4月1日—4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分类处理初步意见上报清理工作办公室。
(三)强化整改措施,严格按分类处理意见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20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清理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处理意见,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并将相关情况于2016年前三季度每季度末、第四季度每月末上报至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五、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由市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经市环保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由市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经市环保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按照“谁审批、谁纠正”的原则,撤销原有审批,并将环评文件重新报至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分类处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六、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中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导,市水利局要加强对违规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的督导,市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清理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何志勇,联系电话:0734—2892865。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衡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不含南岳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室外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衡阳市公安局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消火栓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规划、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查城市道路及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对消火栓的配套设置进行审查。
第六条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规划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产品标准要求负责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安装铺设工作,应尽量采用新产品、新技术。
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衡阳市财政局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的资金保障。
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资金由建设、使用单位负责。居民住宅区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消火栓维护、改造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标准和消防用水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消火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住建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竣工验收应报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同意。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设计、验收应当依法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应当依法经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改装、拆除、迁建情况报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第十条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并应当向社会公布市政消火栓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
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或者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负责消火栓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巡查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投诉电话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更换、维修;
(四)每年定期试水不得少于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二条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市政园林、环卫部门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市政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在指定市政消火栓取水。使用时不得损坏市政消火栓,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5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消火栓。
第十四条 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检查,日常使用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反映消火栓不能完好有效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责令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
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城管、街道、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辖区消火栓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消火栓损坏的,有义务报告维护保养单位或通过96119向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投诉。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十六条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每半年向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报送一次全市市政消火栓的分布图及统计数量。
发生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情形的,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造成市政消火栓丢失、损坏或水费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市)及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衡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衡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减少残疾发生,提升人口素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整合现有资源,加大政府投入,实施项目带动,提升防治能力,全面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整合有效资源开展防治工作。
(二)坚持政府投入、项目带动,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突出惠及百姓的公益性。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为重点,实施综合干预策略。
(四)坚持科学可行、注重实效,严格落实重点任务绩效考核,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全面推进。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妇幼保健能力,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
(二)实施城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免费叶酸增补项目,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优生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及随访率均保持在80%以上,2020年均达到85%以上;育龄人群增补叶酸服用率保持在90%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
(三)深入推进免费产前筛查项目,建立健全产前筛查三级服务网络,全市产前筛查率保持在80%以上,2020年达到85%以上。
(四)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服务网络,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保持在95%、90%以上;2020年均达到95%以上,逐步实现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
(五)到2020年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群众知晓率达到95%以上。
(六)建立项目重点工作绩效考核体系,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率达到100%。
(七)建立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早期康复干预体系及信息共享机制。
(八)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出生缺陷疾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提高新生儿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九)减少环境污染对待孕、在孕妇女和新生儿的伤害。
(十)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在内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孕前优生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以及诊断和治疗康复等技术网络,市级至少建设1所产前诊断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新生儿听力诊断中心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所产前筛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样采集管理机构,提供出生缺陷专业防治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遵守相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建立健全筛查、诊断、康复、随访和管理等服务有效衔接机制,确保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效果。
(二)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立辖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的配套政策措施,纳入当地“十三五”建设规划,作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重点支持内容,鼓励采取政府贴息、项目建设等方式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市及县(市、区)均建成1所政府举办、独立建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促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备与其职能任务相符合的业务用房、床位设置和设备设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提供预防保健和临床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坚持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开展与妇幼健康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不得以租赁、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其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规范管理及强化技术支持。积极开展超声、优生咨询、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与残疾筛查等技术人员专项培训,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产前筛查、诊断和新生儿疾病与残疾筛查等干预措施的广泛开展。加强妇产科、儿科、超声科、妇幼保健、产前诊断、医学遗传和康复等学科建设,建立激励保障机制,重视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储备,提高出生缺陷专业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落实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措施。
1.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养成有利于优生优育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2.提供咨询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人员有遗传病家族史,分娩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儿,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村民委员会及城市社区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向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协助其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3.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以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为契机,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有机结合,各级政府要向公众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种类。承担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婚前、孕前保健规范和规定的检查项目为育龄人员提供优质检查服务,出具医学检查证明,并建立保健档案,检查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4.实施免费叶酸增补项目。继续实施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叶酸增补项目,结合孕前优生检查和产前筛查,拓宽叶酸发放渠道。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叶酸增补的组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辖区孕前3个月至孕初3个月的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服务信息台账,村民委员会及城市社区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其他医疗机构应当为到本机构进行孕前医学检查、未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补叶酸的备孕、孕初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台账。
5.强化职业安全与环境保护。用人单位应加强育龄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待孕和在孕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各级政府应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音等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五)扩大出生缺陷二级预防措施覆盖。
1.加强孕产期保健。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加强孕期指导,进一步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积极开展孕产期保健营养健康教育,严格控制孕期用药。
2.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湘卫妇幼发〔2015〕12号)、衡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衡卫发〔2016〕16号)要求全面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
3.推进产前筛查及诊断。按照《衡阳市免费产前筛查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衡卫发〔2015〕58号)和《衡阳市免费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规范(试行)》(衡卫发〔2016〕5号)的要求继续开展唐氏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爱德华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免费产前筛查项目,严格机构准入和人员资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区的孕妇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筛查,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对发现的高危孕妇要及时进行产前诊断,建立专案管理,重点监护,进一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
(六)做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和康复工作。
1.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先天性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等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各级助产机构负责血片采集,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血片递送和管理。进一步加大投入,逐步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政策,提高新生儿疾病的筛查率。
2.加强康复和救助工作。建立儿童残疾报告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残联和专业机构要建立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实现儿童疾病筛查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加快实施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做好筛查阳性病例复查、诊断和随访工作,为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进一步加大出生缺陷患儿社会和生活救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给予住宿、交通和生活费补助,对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七)健全信息监测评价体系。健全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全市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出生缺陷发生的动态变化及其原因,对综合防治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强化各级各部门出生缺陷发生监测工作职责,列入部门监督、管理和考核,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建立部门间监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做好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为科学调整我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重点和策略措施提供依据。
(八)扩大综合防治社会宣传。积极宣传出生缺陷防治对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意义,倡导优生优育的婚育观念,动员社会关注和支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作为宣传、教育、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环保、残联和妇联等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婚姻登记、生育证办理、生育保险办理场所和社区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居民活动中心向公众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要充分利用预防出生缺陷日、《母婴保健法》宣传日、助残日等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出生缺陷专业防治机构的认定、申报及考核,依法严格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管理;负责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及城市社区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并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委托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宣传报道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出生缺陷工作成果、经验及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中学生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知识宣教,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积极做好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力和有尊严的生活。
民政部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置婚育医学服务点及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栏,负责对婚姻登记人群进行健康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自愿接受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将规定的出生缺陷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划拨办法及资金管理,为免费生缺陷防治服务项目做好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不断提高孕产妇、患儿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对企业、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督导落实待孕、在孕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环保知识宣传,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参与开展与出生缺陷有关的环境质量检测和研究,降低环境污染因素对出生缺陷的影响。
残联:负责制定出生缺陷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积极做好缺陷儿童的救助、干预和康复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及早介入对部分可康复的出生缺陷儿童(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等)的抢救性康复治疗。
红十字会: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募捐支持,参与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活动。
总工会、团委、妇联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的宣传和倡导。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推进会指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重点是狠抓深化宣传教育、实行综合预防、加强专业防治、推进政府公共卫生服务和完善防治服务体系五个关键环节。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和政策措施。实行全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专家指导组。市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级专家指导组在市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地也要成立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指导组,科学指导本地区防治工作。各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政策体系,做好工作监管和考核,发挥部门合力,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地要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防治项目、人才培养等投入。加大对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提高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加大出生缺陷儿早期康复训练和适配辅助器具的投入,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针对严重危害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的问题,逐步增加扩大实施免费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项目。强化项目绩效考核,建立项目资金与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督导考核。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开展1—2次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强力督导、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从组织领导、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和项目实施等方面衡量各县市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出生缺陷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出生缺陷控制相关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及考核等。考核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并按照《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要求,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衡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衡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衡阳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重点考核内容:
(一)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成立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补充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巩固粮食生产能力。守住耕地红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落实粮食生产惠农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促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健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生态综合治理,提高种粮比较效益等。
(三)抓好粮食收储。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科学布局收购网点,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切实保障粮食储备费用,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等。
(四)维护市场稳定。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仓储现代化进程,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建立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等。
(五)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提质升级等。
(六)确保粮食安全。加强源头管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开展爱粮节粮减损行动等。
重点考核事项和指标详见《衡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单位依据《衡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10日前印发《衡阳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细则》。
第十条 考核步骤。主要采取自查、核查、组织检查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项检查或暗访。
(一)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核查。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单位,按照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
由考核领导小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考核领导小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文体广新局确定的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1项),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发〔2005〕13号)要求,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完整的档案,利用各种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记录。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开展的传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和传播手段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广为传播,进一步加深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认识,促进社会共享,确保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附件: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建立)衡阳市电网建设改造工作领导 小组等六个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委员会)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衡阳市电网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立衡阳市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协调小组、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衡阳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衡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衡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衡阳市电网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海兵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段志刚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周学农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正兴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邓小林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监察局局长
肖春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楚云 市经信委主任
符成安 市发改委主任
谢运来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张金亮 湖南省电网建设公司总经理
秦振衡 市财政局局长
宁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邹高帆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添喜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刘晓利 市环保局局长
岳 健 市水利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高楚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衡阳市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辉斌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定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法清 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罗胜利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乔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邹可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子超 市经信委副主任
周卿文 市科技局副局长
曾崇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阳永庚 市质监局副局长
易鸿斌 市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金洪亮 市电子政务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化推进办公室承担。
三、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周辉斌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刘定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春耀 市科技局局长
委员:文格波 南华大学校长
龙雪一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
左琼颖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主任
高楚云 市经信委主任
汪 维 市农委主任
秦振衡 市财政局局长
刘启静 市科技局副局长
罗菲菲 市科技局副局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罗菲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衡阳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陈 竞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颜东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邹爱民 市卫计委主任
成员:谭崇恩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欧阳琴 市卫计委副主任
谭民政 市民政局工会主席
曾东华 市残联副理事长
戴诗庭 团市委纪检组长
彭天文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志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会计师
鲁 骥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聂玉萍 市妇联副主席
刘彦香 市总工会女工委主任
尹向阳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由欧阳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衡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 竞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颜东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廖义伟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晓明 市卫计委副主任
曾崇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肖海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国旺 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志刚 南华大学附二医院院长
尹向阳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刘小平 市中心医院副院长
陈书云 衡阳日报记者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由胡晓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衡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刘定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蒋勋伟 市文体广新局局长
成员:刘乔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邹可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建新 市教育局副局长
曾 臻 市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周大可 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副局长
周厚君 市文联副主席
谢 韬 团市委副书记
陈 默 市文物局副局长
李飞宙市群众艺术馆馆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体广新局,由王治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的人员自然递补,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办公室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调整)解放西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指挥 部等四个指挥部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解放西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调整衡阳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建立衡阳市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调整衡阳市旅游年票发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解放西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罗东海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指挥长:于德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欧 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林喜洋 蒸湘区人民政府区长
成员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蒸湘区政府、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路局、衡阳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龙建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衡阳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陈 竞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颜东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小风 市民政局局长
委员:刘乔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海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尹晓洪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建新 市教育局副局长
曾崇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贞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山诚 市档案局副局长
李尔平 市统计局副局长
罗云学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劲松 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
汪楚纯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傅中良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夏益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新祥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李 欣 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副局长
唐建华 市地税局总会计师
阳永庚 市质监局副局长
肖 泓 市志办副主任
张一平 市邮政局副总经理
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尹晓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衡阳市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妇联、团市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城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衡阳市旅游年票发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洪斌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胡深源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向 前 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局长
邹长青 南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员:沈骏明 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副局长
王集文 市财政局工会主席
佘南涛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唐仕龙 市发改委调研员
李新祥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荣华 市园林局局长
旷诗秦 南岳区旅游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外侨民宗局,由向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沈骏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指挥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的人员自然递补,由指挥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大事记:
3月1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专题调度金铜项目和瓦松铁路建设情况。副市长、衡阳县委书记王洪斌,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参加调研。
3月2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调研城区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副市长、衡阳县委书记王洪斌,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参加调研。
同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深入珠晖区临江社区、和平小区社区、服务里社区等试点社区察看城区社区“三清三建”工作。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参加调度。
3月3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出席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
同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会见广东省衡阳商会党委书记兼秘书长石志明一行。
同日,省消防工作考核组对衡阳消防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学农参加考核。
3月5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出席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动员会。副市长陈竞出席会议。
3月7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出席全市财税收入调度会。
同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出席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3月8日,省安委办全国两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来衡开展专项督查。市政府副厅级干部胡水龙出席汇报会。
3月9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学农出席武警衡阳市支队2015年度表彰大会。
同日,副市长陈竞出席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
3月14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出席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暨国省环保考核项目调度会。市政府副厅级干部胡水龙出席会议。
3月15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调度东三环提质改造、耒水西岸风光带及耒水东岸风光带项目建设。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参加调度。
同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现场调研107国道改造项目及幸福河改造项目。
同日,副市长周辉斌参加全市共享发展板块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
同日,副市长、衡阳县委书记王洪斌出席全市工商、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会。
3月17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出席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推进会。
同日,副市长、衡阳县委书记王洪斌出席中国·衡山2016(第三届)乡村生态旅游节开幕式暨华夏湘江国际农业产业示范园区揭牌仪式。
3月18日,市长周海兵赴常宁市水口山镇,就水口山金铜项目投产有关问题现场办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副市长刘正兴参加现场办公。
同日,副市长周辉斌参加全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工作暨“扫黄打非”工作会议。
同日,副市长、衡阳县委书记王洪斌出席全市商务和粮食工作会议。
3月21日,市长周海兵专题调度船山东路项目建设。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参加调度。
同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出席全市督查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3月22日,市长周海兵专题研究现代农业发展与农贸市场改造工作。副市长陈竞,副市长、衡阳县委书记王洪斌参加会议。
同日,市长周海兵主持召开2016年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廉政工作会议。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同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学农参加全市综治委2016年第一次全会暨创建全国综治优秀城市推进会。
3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学农在衡阳分会场参加会议。
同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学农出席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部署会。
3月24日,市长周海兵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同日,市政府党组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主题学习会议。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同日,副市长周辉斌调研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看望一线执法人员。
同日,副市长陈竞出席2016年度首次绿色发展板块项目建设调度会。
3月25日,市长周海兵专题调度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参加调度。
同日,副市长陈竞出席全市慈善工作会议暨市慈善总会第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
3月26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出席连卡福衡阳商业广场开业庆典并致辞。
3月28日,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暨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召开。市长周海兵在衡阳分会场参加会议。
同日,市长周海兵出席全市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会议。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学农,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参加会议。
3月29日,市长周海兵赴祁东县调研春耕生产、扶贫及工业园区建设。副市长刘正兴参加调研。
同日,市长周海兵会见了平安银行长沙分行行长陈守中一行。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参加会见。
同日,副市长陈竞参加市农业产业协会成立大会。
3月31日,市长周海兵专题调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建设。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副市长刘正兴参加调度。
同日,市长周海兵出席市政府与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衡阳港松木港区开发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副市长刘正兴主持签约仪式,副市长、衡阳县委书记王洪斌代表市政府签约。
同日,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袁建尧一行来衡调研“12345”政府服务热线整合建设工作。市政府副厅级干部胡水龙参加调研。
4月1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实地调研东山棚户区改造、万达广场及皂塘路建设。
同日,副市长陈竞专项督查衡南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同日,副市长、衡阳县委书记王洪斌出席异地衡阳商会会长恳谈会。
4月5日,市长周海兵赴石鼓区、衡东县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副市长陈竞参加检查。
4月6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赴衡东县、耒阳市和祁东县暗访督查安全生产。市政府副厅级干部胡水龙参加督查。
同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现场勘查市烈士陵园烈士褒扬区环山道路工程建设,及长湖片区棚户改造项目情况。
同日,副市长陈竞调研蒸湘区农业产业及新农村建设工作。
4月7日,市长周海兵赴衡阳县督导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副市长、衡阳县委书记王洪斌参加督导并汇报。
同日,市长周海兵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同日,副市长刘正兴出席全市重点工业项目推进会。
4月8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突击检查我市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4月11日,市长周海兵专题调度二环路项目建设。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参加调度。
同日,副市长周辉斌出席衡山科学城北斗羲和产业基地发展研讨会。
同日,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出席春运工作表彰会。
4月13日,市长周海兵现场调度船山西路延伸线项目建设。副市长刘正兴、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参加调度。
同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赴衡阳市解放大道西延线、柘里渡桥项目调研。
4月14日,市长周海兵专题研究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参加会议。
同日,市长周海兵会见来衡考察的香港瀚德集团有限公司主席钟瀚德先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参加会见。
同日,市长周海兵专题研究教育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副市长周辉斌参加会议。
4月15日,市长周海兵主持召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第12次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学农,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参加会议。
4月18日,市长周海兵专题调研白沙洲工业园新区建设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副市长刘正兴参加调研。
同日,副市长周辉斌出席市文明委2016年第一次会议。
4月19日,市长周海兵专题考察蒸湘区雨母片区休闲农业发展工作。
4月20日,市长周海兵深入衡山县调研农村综合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同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现场调度怀邵衡铁路衡阳段和瓦松铁路建设。
同日,湖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刘进能带队对衡阳进行暗访考察。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出席暗访情况通报会。
4月21日,市长周海兵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同日,副市长陈竞出席全市春耕生产暨推进农业生产全面全程机械化现场会。
4月23日,副市长陈竞出席2016中华茶祖节·南岳祭茶大典活动。
4月25日,市长周海兵深入衡南县调研工业园区建设情况。副市长刘正兴参加调研。
同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来衡调研。市政府副厅级干部胡水龙陪同调研。
4月26日,市长周海兵专题调度城区河道管理和非法砂场整治生态复绿工作。副市长陈竞参加调度。
同日,副市长陈竞出席全市灭蚊灭蝇达标动员会。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出席会议。
同日,省纪委副厅级纪检员、监察专员陈代平莅临衡阳,督查全市“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工作及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副市长陈竞出席汇报会。
同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出席全市一季度金融形势分析会。
4月27日,市长周海兵在衡阳分会场参加2016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同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志刚深入衡南县督查防汛工作情况。
同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罗东海调度幸福变电站和南华附一医院东院选址工作。
同日,副市长周辉斌出席2016年衡阳市中小学招生工作会。
同日,副市长陈竞出席全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推进会。
同日,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出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4月28日,全市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召开。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同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学农出席网上信访宣传日活动。
4月29日,市长周海兵调研白沙洲工业园区。副市长刘正兴参加调研。
同日,副市长周辉斌出席衡阳市第八届“书香雁城·文化衡阳”全民读书月活动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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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逸的打火机 · 吕布(三国志通俗演义人物) - 知乎 1 年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