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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有一個公開市場,就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而言,這一般指:

(1)

上市時及無論何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相關證券類別最少須佔某個指定的百分比,此百分比按下表釐定:—

上市時證券類別預期市值 上市時公眾人士持有該證券類別最少須佔的百分比
不超過60億港元 25%
超過60億港元但不超過300億港元 以下較高者:(i)使公眾人士持有的有關證券於上市時的預期市值達15億港元的百分比;及(ii)15%
超過300億港元 以下較高者:(i)使公眾人士持有的有關證券於上市時的預期市值達45億港元的百分比;及(ii)10%

附註:
1. 就確定本規則中的預期市值和最低百分比而言,只計算尋求上市而於上市時已發行的證券(不包括庫存股份)。
2. 倘發行人於聯交所上市並於2025年8月4日前刊發上市文件,則該發行人無論何時必須維持由公眾人士持有的上市證券相關指定的最低百分比,指該發行人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總數的25%,或於上市時聯交所接受的相關較低百分比。
(b) [已於2025年8月4日刪除]
(c) [已於2025年8月4日刪除]
(d) [已於2025年8月4日刪除]
(2) 於上市時,有關證券須由足夠數目的人士所持有。數目須視乎發行的規模及性質而定,但在任何情況下,股東人數須至少為300人;
(3) 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及
(4)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上市規則》第8.08(1)、(2)及(3)條不適用:
(a) 將予上市的證券為可認購或購買股份的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
(b) 有關證券是以發行紅利證券的方式向上市發行人股份的現有持有人派送;及
(c) 在擬作紅股發行的公告日期前5年之內,並無情況顯示發行人的股份可能集中於數名股東手上。
附註: 就《上市規則》第8.08條(4)(b)分段而言,紅利證券發行包括符合《上市規則》第 13.36 (2)(a)條規定的紅利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