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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适用 范围
(一) 监督检验
1. 电梯 监督检验 , 是指 在实施电梯安装(移 装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 施工单位 自检 合格的基础上 , 由 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安装 (移 装 ) 、改造、重大维修过程 进行 的 强制性、验证 性的法定检验 。
2. 实施电梯安装(移 装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或 各辖区局 告知后、开始施工前 (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监督检验。
(二 ) 定期 检验
1. 电梯 定期检验,是指 在 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 由 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 对 在用电梯 定期 进行的 检验 ,一般 每 年进行一次 。
2. 对于 由于发生自然 灾害或者 设备事故而使其 安全 技术 性 能 受到 影响 的 电梯 以及 停止使用 1年 以上的电梯, 再次 使用前 , 应当 进行 定期检验。
3. 电梯 使用单位应在 设备 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个月, 向 深圳市质安院 申 请 定期检验。
二 、 申请资料
(一 )监督检验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技术资料(新安装时 须提供 ):
( 1 )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 2 )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 3 ) 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适用于液压电梯)、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适用于液压电梯);
( 4 ) 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
3. 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改造、重大修理时需提供):
( 1 ) 改造或者修理许可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
(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
( 3 ) a.所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b.所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
c.所更换的限速器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d.所更换的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e.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如发生更换,适用于液压电梯);
( 4 ) 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如在重大 修理清单有 列明 )
a.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还需提供:
4.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注:既有 建筑物 加装电梯是指在既有建筑物新增井道中安装的电梯,不包括原有井道中新安装的电梯。既有 建筑物 加装电梯监督 检验享受 检验 服务绿色通道 :检验 申报优先 受理; 3个 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 审查 ; 检验检测工作完成 后 8个 工作内 出具报告( 证书 ) 。 )
次要资料 (可 容缺 ) :
(注:①以下电梯监督检验次要资料任意容缺不超过3项;②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技术资料(新安装时须提供):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 2)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器安全装置的电路;消防员电梯还有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 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 4)施工方案;
( 5)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除外)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消防员电梯还需满足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 6)制造质量确认记录;
( 7)施工过程记录、土建工程检查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第一部分安装前技术资料自检报告);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还需提供:
( 8)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液压电梯还需提供:
( 9)液压系统原理图,含液压元件代号说明以及主要液压元件设计参数;
杂物电梯还需提供:
( 10)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杂物电梯的井道下方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2.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改造、重大修理时需提供):
( 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方案;
( 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3)施工过程记录、由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第一部分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前技术资料自检报告);
( 4)土建工程检查记录(如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到);
( 5)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制造质量确认记录。
(二 ) 定期 检验
1.网 上申 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资料)。
2. 窗口 申请
( 1 ) 《电梯起重机械法 定 检验 申请单 》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公章)
( 2 )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设备 使用单位 为个人 时提供 ,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
(三 ) 定 期 复 检
1.网 上申 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资料)。
2 . 窗口申请
( 1 ) 《电梯起重机械法 定 检验 申请单 》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 使用单位、维保 /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公章)
( 2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第 二 联:返回检验机构联, 按格式 详实填写,加盖 使用 单位公章、维保 /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公章 )
( 3 )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 为个 人 时 提供 ,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
三 、 检验业 务申 请流程
(一 ) 监督 检验
监督 检验的申 请 单位为施工单位。
监督 检验分为资料审 查 和竣工验收,资料审 查 合格后方可申 请 竣工验收。
1.资格 单位注 册
施 工单位 应 先 在深圳市质安院网 上业务申 报 系 统 进行资格单位注册 。
已经注册 过 的 维保单位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单位注册,可直接登录 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申 请 。
详 细操作指引 见 《 网 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 ,下 载路径: 深圳市质安院 官网 首 页 --业 务指南 --机 电类法定检验 -- 《 网 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 。
2. 资料 审 查
( 1)施 工单位完成 资格 单位注册后,可登录 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 申请资料 审 查 。 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 需 在 “是否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 选项 勾选 “是” 。
申请 成功后 将 申 请 资料提交至 深圳市质安院 业务受理窗口。 资料审查结果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 官网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 “资料审查查询”进行查询。
( 2)容缺 办理
如 申请 单位能提供审查需要的主要资料,次要资料暂时欠缺的,经申请且书面承诺在 2个 工作日内 补齐 相关资料 至 检验部门,可先予收件并对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资料的,我院将审查不通过,申请单位需在审查结论出具后尽快补齐资料至检验部门。
3.竣 工验收 /竣工验收复检
( 1)资料审查合格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方 可 申请竣工验收。
( 2)施 工 单位 登 录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 请竣 工验收 ,原 则上自受理检验、检 测 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 “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 企 业除外)
资料 审 查 及竣工验 收 详细操作指引 见 《 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 》 ,下 载路径: 深圳市质安院 官网 首 页 --业 务指南 --机 电类法定检验 -- 《 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 》 。
(二 ) 定 期检验 (含复检)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深圳市质安院在受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需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因过期未检等情况未能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请使用单位前往市场监管局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再申报定期检验。
1 . 网上申请
( 1) 定期检验 、定检复检 可直接登录 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 进 行网上申 请 ,无需提供任何资料 。
( 2)登录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 “申报进度查询”查询受理结果。
(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 “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 企 业除外)
( 4)受理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受理不通过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在网上重新提交申请。
2 . 窗口申请
申请单位 按 规定携 带 相关资料到 深圳市质安院 业务 受 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
( 1 ) 定期检验资料 如符合要求,则对申 请 设备作出检验安排 ,原 则上自受理检验、检 测 申请后 8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 2 ) 约定计划检验日期后,深圳市质安院 向 申 请 单位开 具《 检验 申请受理回执》及《 深圳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书 》( 企 业除外) 。
( 3 )如 不 符合 受理 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三 ) 误 工 约 检
误 工后的检验 预约 可登录 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 提 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
(四 ) 变 更检验日期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 请单位 应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在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 提 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五 ) 取 消检验
因故取消检验的,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取 消 申 请 单》(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和使用单位公章),办理取 消 手续。
四 、检验缴费
1. 企 业
在 深圳市 内 使用 、 安装 、 修理、改造 特 种设备的企业 免 征特种设备及 安全 附件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
2 . 非企业
缴款 单位 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 “缴费查询”下载相应的 《 深圳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按照 《 深圳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进行缴费。
申 请单位应在 确 定的计划检验日期前及时缴纳检验 检测 费,逾期未交,将 影响 本次 检验 安排 。 因 拖 延缴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 缴 款单位承担。
五 、 现 场配合与检验
1 . 配合准备
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现场检验前提供符合检验规则要求的自检报告或记录,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 . 现场检验
深圳市质安院 检验人 员按 计划检验日期 和约定的出车方式 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并按要求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情况确认
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提出整改要求的,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二联:返回检验机构联)以及《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以上资料由受检单位和维保单位(如涉及)签章确认,如有设备采取监护使用措施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对具体措施予以说明。
七 、 报告领取
1.一般情况下,从 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到出具报告( 证书 ) , 监督检验 不超过 10个工作日(其中既有 建筑物加装电梯不超过 8个 工作日 ),定期 检验不超过 5个工作日。
( 1)电 子报告
登录 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统 下 载电子 检验 报告。 电 子检验报告与纸质 检验 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载电子检验报告后视为检验报告已 领取 。
( 2) 纸质报告
凭 领取 资料 到 深圳市质安院 业务受理 大厅自助打印或在受理 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3.领取 资料
( 1) 企业 : 《 检验 申请受理回执》
( 2) 非企业: 《深圳市非税收入 缴 款通知 书 》 、 《 广东省非 税收入 票 据》 (电 子)
八 、 不 合格处理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 受检 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 深圳市质安院 申请复检。
九 、 遗失 处理
1 . 遗失 《 检验申 请受理回执》
通 过网上申 请的申请单位 可 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 上业务申报系统 自 行补打 ;通 过 窗口 申 请的申请单位应 出具相 应 的遗失证明 (监督 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 定 期检验盖 使用 单位 公章 ),到深圳市质安院 业务 受 理窗口 申 请 补办。
2. 遗失《深圳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书 》
通 过网上申 请的申请单位 可 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 上业务申报系统 自 行补打 ; 或 凭同一工作编号的 《检验 申请受理回执》 或 检验人员现场出具 的相 关单据 ,到深圳市质安院 业务 受 理窗口 申 请补办 。
3 . 遗失 检验报告
( 1 ) 登录深圳市质安院 网上业务申报系 统 下载电子报告 。(推荐 使用)
( 2 )在 深圳市质安院官 网 首 页 “客 服中心 --相 关下载 ”下载《检验报告/合格 标志补办申请单 》 ,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 深圳市质安院 业务 受 理窗口 申 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