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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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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金融事务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深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结合广州实际,共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
1.【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破产管理人经人民法院指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面履行破产财产调查、接管、经营、处分、分配等职责、从事与破产企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法律程序。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账户信息、债务人账户保全措施解除、划转债务人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账户等结算业务及办理债务人征信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2.【适用“总对总”网络查询相关信息】管理人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履职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管理人需查询债务人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的,应当优先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管理人。
3.【管理人办理业务所需法律文件】
管理人持下列证明文件前往金融机构办理破产企业金融事务的,金融机构应认可管理人的身份,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业务的个人身份证明。
管理人经办人员提供上述材料的,金融机构应予以办理,无需要求管理人负责人到场办理。
4.【管理人临时账户开立、撤销流程】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管理人应持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金融机构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缩短账户开立周期,提升管理人账户权限,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鼓励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持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金融机构应予办理。
5
.【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破产管理人有权向金融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包括历史账户和现存账户),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债务人在一个金融机构的多家分支机构开设有账户的,管理人可以到多家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共同上级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
6.【查询与破产企业关联主体账户信息】管理人因为履职需要,需要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主体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通过现场、发函、发政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查询。
7
.【及时答复管理人的查询】金融机构应及时答复管理人对账户信息的查询。对于查询事项,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可通过与管理人协商确定的电子介质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不能通过电子信息方式答复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8.【
开通线上查询路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通过
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查询和反馈债务人银行账户信息
。
9.【
管理人的保密义务】对查询取得的信息特别是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财产、征信和其他金融信息,人民法院、管理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破产案件办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10.【通知采取
保全措施的单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并附案件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11.【
款项接管】管理人持本意见第
3条的证明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内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协助管理人接管。
破产企业银行账户被有关单位冻结的,管理人应向
金融机构发出解除冻结通知,同时办理接管银行账户中的款项。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
3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
12.【
保全措施的恢复】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序恢复保全措施。
13.【印鉴使用问题】破产管理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债务人结算、征信等相关业务时,可以在自身印鉴和债务人企业印鉴两种印鉴使用方式中选择一种。
14
.【非正常户激活和注销】管理人持本意见第
3
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依法办理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15.【协助破产企业审计】管理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针对破产企业的账户展开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查询相关账户信息方式按照本实施意见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进行。
16.
【
专窗办理
】
管理人到金融机构办理事务,可通过司法协助窗口办理。
二、协作配合推进破产程序
17.【积极参与破产程序】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表决权行使权限,促进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
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
18.【推进重整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或其主营业务,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积极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或具有持续营运价值的主营业务整体出售。
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调整股东权益、引入新股东、优化投资构成和治理结构的内容提出建议,破产管理人应予以重视。对有利于破产企业重生、但出资人组拒绝表决或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9.【金融债权人委员会】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的规定,发起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
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20.【在征信报告中反映重整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X月X日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声明。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经审查后及时添加,并进行信息公示,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
21.【
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
三、保障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
22.【参与权】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积极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和诉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重整计划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审查,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对重整计划的具体条款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
23.【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加强破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度、透明度,督促管理人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查询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重整计划等资料提供便利。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查询得知的信息。
四、强化防范金融风险
24.【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发挥管理人在防范“逃废债”等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管理人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查和管理,及时向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鼓励将发现的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通报管理人。
25.【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监督】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监督。金融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就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反映,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具体行为人或管理人给予制裁。人民法院亦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管理人予以处理。
26.【参照适用】除第11条第2款外,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履行职务,参照本意见办理。
27.【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广州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28.【部门对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政策法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门,作为对口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29.【生效实施】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破产程序质效、合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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