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7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保密工程)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技术规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保密工程)施工图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保密工程)施工图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省政府规定下放管理层级及省委省政府指定交办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省实行互联网+施工图审查和多图联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施工图审查平台和信息共享服务,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使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人防部门在线完成多图联审相关审核备案操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审查服务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非法定审查或因三次审查不合格退件重新报审的除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公开招标定点入围方式,统一建立湖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服务名录和网上电子采购机制及规则,供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线开展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实行上限限额管理,建立审查机构名录。列入名录的审查机构应满足相应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由审查机构聘用,专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人员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能胜任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可承接相应专业大型及以下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区域不限;二类机构可承接相应专业中型及以下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区域不限。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除符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类审查机构条件外,其所聘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中具备主持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业绩的人员不少于3人。
审查机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列入名录的审查机构核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和审查人员专用章,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审查人员的执业信息。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和审查人员专用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单位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发生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审查人员等信息变更的,应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廉洁审查制度,将审查人员信息对外公示。审查人员通过“人脸识别”进行施工图审查,相关审查信息永久保留。
第十四条
审查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送审管理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企业应同步上传勘察设计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当日,应对申报资料涉及建设规模、要件齐全性、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项目负责人资格等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或未同步上传勘察设计文件的,应退件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次日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并在当日与审查机构签订电子合同,合同金额较大的签订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文件齐全、编制深度符合规定的应签收审查;对勘察设计文件不齐全或编制深度不符合规定的,应退件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
审查机构不应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一经发现存在利害关系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重新进行遴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指定审查机构,不得划定审查机构服务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特殊建设工程(二次装饰装修除外)消防设计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总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主管部门有关批复);
2.防空地下室批准文件(无需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可不提供)。
(二)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
原设计企业的主体工程安全意见书,原设计企业不存在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共同提供主体工程安全承诺书。
以上资料由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推送的,建设单位可不再提供。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上传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
1.勘察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及相关专题报告);
2.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各专业计算书)或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专项计算书)。
专项工程主要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消防设施、场地边坡支护、园林绿化、基坑支护等配套专项工程。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消防专业全套施工图;
2.专项计算书。
第十九条
本省审查机构无力承担的项目,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有关送审与备案管理办法委托外省具备相应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对重大民生工程实行容缺审查。建设单位申报容缺审查,应提供补齐要件的承诺书。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
2.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4.消防安全性;
5.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
6.执行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等标准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7.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含勘察、设计);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其它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情况报告书和审查合格书,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将存在的问题逐一载明并一次性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应在4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上传,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复审仍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再次将审查意见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复审意见进行修改并上传,审查机构进行三审。不能按期修改上传或三审仍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当日予以退件,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
三审不合格退件重新报审的,应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服务费不再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含勘察、设计),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同步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确认,并同步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审查,原审查机构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查意见次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从全省施工图审查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裁定。
第五章 审查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对审查机构进行用户评价。
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用户评价、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及信用记录进行统计打分,动态调整审查机构的业务份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审查监管,定期对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通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结果负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技术规范的,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勘察设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定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辖区内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对错审、漏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该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和湖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服务名录。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机构或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规定通过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程序承接审查业务的;
(二)超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的;
(五)未一次性告知、超时限审查或无正当原因故意退件的;
(六)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2次及以上超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四)2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上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2次及以上未按规定通过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程序承接审查业务的;
(六)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中,出现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3条次以上的;
(七)存在收受红包礼金、索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对季度内累积2次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五条
审查机构名录数量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
政处罚导致减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审查机构补录程序,择优选定后补充进入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六条
审查人员收受红包礼金、索拿卡要或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9日。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废止。
来源:省住建厅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