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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民航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民航业行业规划、政策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收费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设备新技术和协调闲置设备的调剂等职责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健全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全省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体制改革。
(三)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运输市场、运输服务、车辆维修、停车场、搬运装卸、机动车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四)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航运、地方海事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
(五)负责提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行业内部审计。
(六)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管理。
(七)负责全省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国家铁路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输等相关事宜。
(八)拟订全省民航行业发展有关规划,负责全省民航行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
(九)指导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内高速公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指导行业交通公安工作。
(十)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十一)制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继续教育和中等专业技术教育。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涉外事宜,指导利用外资。管理公路、水路涉及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事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保密、信访、提案、督查、外事;负责起草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组织重要事项的调研,归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指导有关应急体系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精神文明办公室)。
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交通运输地方立法规划和协调;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研究;指导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建设;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
(三)综合规划处。
编制全省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专项规划及分年度实施的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拟订全省物流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交通基础设施新改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编制全省港口规划,负责岸线使用的审查;负责有关环境保护、统计、预测和信息工作。
(四)财务处。
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负责拟订和调整公路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和银行帐户有关事宜;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行业财务管理。
(五)人事劳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管理;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及其成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管理;负责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指导行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六)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行业计算机和信息化;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指导行业继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七)基建管理处。
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交通运输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
(八)运输安全处(交通公安处)。
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运输行业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不同运输方式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衔接;负责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重点运输、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城乡客运,承担规定的物流市场有关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全省交通运输公安工作。
(九)民航管理处。
提出全省民航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拟订全省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民航行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全省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场址、工程设计审核和政府有关许可管理。
(十)审计处。
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负责对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在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国防交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7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
(二)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本规定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民航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民航业行业规划、政策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收费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设备新技术和协调闲置设备的调剂等职责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健全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全省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体制改革。
(三)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运输市场、运输服务、车辆维修、停车场、搬运装卸、机动车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四)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航运、地方海事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
(五)负责提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行业内部审计。
(六)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管理。
(七)负责全省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国家铁路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输等相关事宜。
(八)拟订全省民航行业发展有关规划,负责全省民航行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
(九)指导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内高速公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指导行业交通公安工作。
(十)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十一)制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继续教育和中等专业技术教育。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涉外事宜,指导利用外资。管理公路、水路涉及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事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保密、信访、提案、督查、外事;负责起草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组织重要事项的调研,归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指导有关应急体系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精神文明办公室)。
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交通运输地方立法规划和协调;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研究;指导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建设;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
(三)综合规划处。
编制全省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专项规划及分年度实施的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拟订全省物流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交通基础设施新改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编制全省港口规划,负责岸线使用的审查;负责有关环境保护、统计、预测和信息工作。
(四)财务处。
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负责拟订和调整公路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和银行帐户有关事宜;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行业财务管理。
(五)人事劳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管理;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及其成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管理;负责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指导行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六)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行业计算机和信息化;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指导行业继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七)基建管理处。
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交通运输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
(八)运输安全处(交通公安处)。
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运输行业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不同运输方式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衔接;负责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重点运输、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城乡客运,承担规定的物流市场有关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全省交通运输公安工作。
(九)民航管理处。
提出全省民航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拟订全省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民航行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全省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场址、工程设计审核和政府有关许可管理。
(十)审计处。
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负责对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在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国防交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7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
(二)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本规定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