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
年3月17日下午6时许,庞某与邻居柳某因兔笼摆放在公共过道问题发生争执。其间,庞某从三米的高台跌落,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受伤者庞某说自己是被柳某推下去的,柳某说庞某是准备打他时自己不小心摔下去的,双方各执一词,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庞某为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以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强证据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建议扩大证据收集范围。其间,检察官何伟两次前往案发现场调查。她发现,庞某跌落的地方在公路边,从过道边缘到路面是一个3.8米高的两级陡坡,第一段高1.5米,第二段高2.3米,两段陡坡之间确有个土坎。结合案情,何伟认为,弄清被害人从过道边缘掉下土坎后,是否存在因惯性跌落公路的可能性是该案关键。
为此
,她第三次来到案发现场全程参与实验,联合技术部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多次实验表明,在案发条件下,模拟嫌疑人使用双手在非充分发力的情况下推实验对象的后腰部,极易造成实验对象跌落至土坎上;而且,因土坎宽度和坡度不足以阻挡实验对象下落的惯性,也极易造成其在着地后因惯性跌落公路。
通过对公安机关新收集的证据、柳某就医原始记录等材料的分析
,何伟进一步戳穿了柳某关于庞某在打他时不慎跌落的辩解:“案发后,柳某脸部神态正常,无受伤迹象,而且病历中记录的受伤时间在22点前后,此时离双方争执已相隔三四个小时。”证据昭昭,2018年8月22日,武昌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柳某诉至法院。开庭时,面对扎实的证据和检察官的有力指控,柳某终于当庭认罪悔罪。
经法院主持调解
,柳某自愿向庞某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鉴于案件系民间矛盾引发,犯罪情节轻微,柳某又系初犯且已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免予其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1、
检察院为什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不是每一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本案中,庞某和柳某对于案件的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柳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所在,因此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检察院也多次去现场进行侦查,就是为了查清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歧义纷呈的概念。从最广义上说,证明责任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履行证明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诉讼史上最著名的举证责任原则是罗马法的“谁主张,谁举证”。
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共同责任。但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是不同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它们所担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相同。检察机关因其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由举证责任派生出一定的取证责任。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这是证明责任的个性。
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应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权利,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为何最后被告人柳某免予刑事处罚?是否代表其无罪?
免除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本案中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有什么区别?
缓刑虽也可以看作是有条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但它与免予刑事处罚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免予刑事处罚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但不判处刑罚;而缓刑是对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处刑罚,只是所判刑罚暂不执行。
(2)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的问题,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缓刑犯确实是被判处过一定刑罚的,虽然宣告暂缓执行,但却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即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而事实上未执行原判刑罚,也不能改变其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
(4)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不存在适用数罪并罚的问题,因为前罪本来就未判刑;而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与新犯罪或者发现的漏罪的刑期,进行并罚。
【典型意义】
第一
,
对真相的不懈追求,体现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法律是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世界的一种方式,当有限的规则不足应对无限的世界时,总要诉诸常识、常情、常理、风俗和习惯,它们是法律规则缺位时可供援引的依据,也是法律规则取之不竭和用之不尽的源泉,具有填补法律规则漏洞的作用。司法判决并非既有法律的简单逻辑应用,判决的正当性不能从法律规定本身得到证明时,就得诉诸公共道德、习俗或惯例等外部因素。本案中庞某是否由柳某推倒才致受伤的关键事实没有监控视频和直接目击证人予以证明,且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检察机关在认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补充侦查,利用技术部门多次试验,尽可能还原案发现场情况,推测自己摔倒和被推摔倒的可能性,还发现被告人自述受伤时间的矛盾,从而劝导被告人据实交代。体现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不论是技术措施还是常理以及犯罪社会心理,一步步的接近事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体现司法工作者职业品德。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事实不清,直接证据不足的时候,司法机关并未逃避问题随意裁判,而是动用多方手段一步步接近真相,居中裁判,并且法院最终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也有利于邻里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公序良俗,倡导诚信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