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德国检察机关的辖区取决于其所在法院的辖区,但有不少例外。因为法院辖区和行政区划又是两回事,这就导致德国检察机关跨区的情况相当复杂,大体上可以从跨行政区和跨法院辖区两种情况来区分。
检察机关的辖区一般都跨行政区
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与其所在的法院的辖区是一致的。州检察机关设在州法院内,因此其辖区通常就是州法院的辖区。而州法院的辖区相当于其下属地方法院辖区的总和。考察州检察机关的辖区,实际上就是重点考察地方法院辖区情况。
从总体上讲,地方法院的辖区和行政区划并没有必然重合关系。州的行政区划一般分为州(包括三个州级市即柏林、汉堡和不来梅)、县(县级市)和乡镇(包括乡镇联合体)三级。有四个州在州和县之间还有州区这个设置,相当于中国在省与县之间设置的市。
地方法院辖区以乡镇为基本单位,一个乡镇不能划归不同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一般管辖数量不同的乡镇或者不设乡镇的市区。但是这些乡镇不一定同属一个县。比如图林根州的苏尔地方法院,就辖有一个县级市苏尔以及斯玛卡登-麦林根县的两个镇。该县的其他乡镇则属于麦林根地方法院管辖。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些地方法院是跨县的。拜仁州的地方法院的辖区通常大于一个县,因此在拜仁州,地方法院跨县管辖是常态。
德国地方法院辖区划分的考量因素有很多。业务量、职业法官的数量,甚至维持法院办公楼的经费都是重要考量因素。柏林的霍恩苏豪森地方法院2008年被撤销导致该地区地方法院辖区发生变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该法院办公楼年久失修需要大量的维修资金。德国现在也有一种趋势,充分考虑诸多因素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划的统一。不过,从理论上看,首先,司法独立性决定了司法辖区具有独立性,不必与行政区划重合。其次,便民原则是各州确定地方法院辖区最核心的考量标准。群众到法院不应该承担过大的负担。德国莱法州2012年推动行政区划改革,发生了乡镇合并情况,但是法院辖区基本保持不变。就是因为原法院辖区充分满足了便民原则。唯一一个例外是原辖区内的推腾海姆镇。该镇在改革后被调整到另一个地方法院管辖,该镇到新的地方法院有30公里,只比到原属地方法院多了5公里,没有给居民增加明显的负担。
其实不论单个地方法院的辖区是否跨县,州法院的辖区都是跨县的。相应地,州检察机关的辖区也是跨县的。北威州的维塞尔县境内有四个地方法院,有两个地方法院属于位于克莱维的州法院辖区,有两个属于位于杜伊斯堡的州法院辖区。这也同时意味着维塞尔县内的区域,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州检察机关管辖。在有州区设置的地方,也有州检察机关辖区跨州区的现象,比如拜仁州的班贝格检察院下辖一市四县,分别包括了该州上法兰肯和下法兰肯两个州区各自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讲的跨区划的检察机关,都是在各自州内跨县或者跨州区,几乎没有跨州的。严格意义上,只有联邦总检察院是真正跨州的检察机关,因为联邦总检察院负责全国范围内特定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诉。此外,位于拜仁州的开普敦检察院虽然是一家州检察院,但是该检察院除了自己通常的地域管辖外,还负责追诉所有联邦国防军的士兵在境外期间的犯罪。因此,开普敦检察院也算是一家跨州的检察机关。最后,还有一种极为例外的跨州管辖的现象。2001年,汉堡、石荷州、下萨克森州签署了三方州际协议,确定将北海沿岸和易北河入海口特定地区交由下萨克森州的两个地方法院管辖,下萨克森州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因管辖而获得的收入保留在自己手中,且放弃向另外两个州要求相关费用补偿。这里就可能出现下萨克森州检察机关因其对应的法院有两个地方法院的跨州管辖权而拥有跨州管辖权的情况。
重点检察院的设置是对地域管辖的突破
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如果能促进检察机关追诉特定的犯罪、刑罚执行和司法协助工作或者符合迅速办结案件的目的,可以由一个检察机关管辖多个州法院或者州高级法院的辖区。这种检察机关被称为“重点检察院”。重点检察院的设置是对通常地域管辖的突破。勃兰登堡州的新瑞宾州法院中的检察院就是一个重点检察院,在追诉腐败类案件时,它的辖区是整个勃兰登堡州。
建立重点检察院的目的是整合司法资源,使追诉犯罪更加专业化。重点检察院的检察官具有办理某类案件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针对经济犯罪的重点检察院通常还配有经济师等非法律专业的在编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对案件进行经济层面的梳理分析。
德国在大部分州都分别设有多个重点检察院,其中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检察院最为普遍,此外还有专门追诉其他犯罪的重点检察院。比如拜仁州有针对反兴奋剂犯罪的重点检察院,北威州有针对医疗犯罪的重点检察院和针对纳粹犯罪的重点检察院,下萨克森州有针对动物犯罪的重点检察院,莱法州有针对葡萄酒和食品犯罪的重点检察院。德国统一后新加入的五个州均建立了追诉原东德领导层政治犯罪的重点检察院。还有一些重点检察院的“重点”颇为奇特,比如拜仁州的开普敦检察院,它以被指控人的族裔作为重点,是针对全州范围内俄国裔和格鲁吉亚裔团伙犯罪的重点检察院。
德国所谓的“重点检察院”只是一种功能上的描述,实际上并没有一家专门的机构独立的重点检察院。重点检察院的功能一般都是由普通检察机关的某一部门或数个部门来履行,该检察机关的其他部门仍然负责正常的地域管辖的业务。但是官方一般就把这家检察院称为重点检察院。比如奥斯纳布吕肯检察院被确定为下萨克森州三个针对信息通讯犯罪的重点检察院之一,管辖奥利希、奥登堡、奥斯纳布吕肯三个州法院的辖区内的此类案件,而该检察院正常情况下只对应奥斯纳布吕肯州法院一家法院的辖区。有的普通检察机关还同时承担多重重点检察院的功能,比如拜仁州的开普敦检察院,它既是针对联邦国防军士兵海外犯罪的重点检察院,也是针对俄国裔和格鲁吉亚裔团伙犯罪的重点检察院。
重点检察院的工作方式一般由州司法部发布办法予以规范。比如下萨克森州司法部规定,如果属于重点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首先进入普通检察院,普通检察院应毫不迟延地将案件直接移交给重点检察院,移交前建议进行电话沟通。如果重点检察院拒绝收案,则不能直接退回,而应该通过州总检察院退回。重点检察院如果要在其普通辖区之外提起公诉,则应该通过当地的普通检察院起诉。比如奥斯纳布吕肯重点检察院对某信息犯罪案件要在奥登堡州法院起诉,它应该通过奥登堡检察院起诉。奥斯纳布吕肯重点检察院的检察官可以不出庭,如果他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和奥登堡检察院的公诉人共同出庭。重点检察院在办理其作为重点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官方文书上要标明其重点检察院的名称,但其作为普通检察院办案时,则不进行这样的标注。
重点检察院与普通检察院在案件管辖上是并列还是排斥关系,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有了重点检察院,普通检察院的一般管辖权就丧失了。下萨克森州司法部专门规定,如果普通检察院自己办理重点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更为经济便捷的话(比如重点检察院距离遥远),在和重点检察院意见沟通一致后,它可以自己办理而不必移交案件。办案过程中它可以寻求重点检察院的协助。
在协调重点检察院和普通检察院的管辖关系中,州总检察院的总检察长往往会发挥重要作用。比如黑森州的总检察长有时行使交办权,将一些有重要影响的经济、税务犯罪的案件提至总检察院交由“行动预备处”办理,有时也将一些普通州检察院管辖的诈骗、背信案件交给法兰克福重点检察院办理,为的是减轻一些中小检察院的负担,最大程度地优化司法资源。2012年,除了上一年留存的案件,法兰克福针对经济犯罪的重点检察院新立案11278起,共办结13105起案件。
设立跨州重点检察院有无可能性
在德国,司法权原则上是州的权力,联邦司法权仅仅是例外。联邦司法权在地域上涵盖了全联邦,因此作为联邦司法权的行使者之一,联邦总检察院的管辖必然是跨州的。这里说的跨州重点检察院,是就州司法权而言的。在这个意义上,德国还没有跨州的重点检察院。
很多案件特别是经济案件,其牵涉面往往是跨州的。如果建立跨州重点检察院,可以更有效地对其进行打击。因此,在功能上,设立跨州重点检察院是有积极意义的。
德国实行联邦制原则,国家由联邦和州两种形态组成,国家权力相应地分为全国权力和州的权力。联邦和16个州是彼此分立的17个公法法人,国家权力相应地由这17个主体来分别行使,而不是由各州共同来行使。从主权意义上讲,州是具有“国家性”的实体。州与州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共同实现一定的目标,包括建立共同机构,将州的部分主权让渡给该共同机构。问题在于,州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让渡自己的主权。
理论界认为,当州让渡主权的程度可能导致州放弃其“国家性”时,就达到了临界点。也就是说,州的核心任务即将被移转。显然,司法属于州的核心任务。但州的核心任务并非一点都不能放弃,而是要从量和质的层面综合进行考量。建立跨州的重点检察院有必要性吗?
无可否认,跨州重点检察院对打击跨州犯罪特别是经济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积极意义并不需要一个具有完整检察职能的机构来彰显。事实证明,现有的只具有初查权而无起诉权的“路德维希堡模式”是完全行之有效的。1958年,当时联邦德国各州司法部在巴符州的路德维希堡联合成立了“纳粹罪行调查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内外收集可能的犯罪证据,从各种材料中发现纳粹分子的蛛丝马迹,并进行分析评估。它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一旦确定有可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和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就应该通过州总检察长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检察机关办理。2015年6月,德国各州司法部长联席会议决定继续保持该中心的运转。该中心由各州派遣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担任工作人员。现任中心主任是高级检察官洛美尔。可见,对特定的犯罪,“路德维希堡模式”是一种成熟的打击犯罪的调查机制,可以满足打击跨州犯罪的需要,而不必设立专门的跨州重点检察院。在现实中,德国各州尚无针对经济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类型案件建立“路德维希堡模式”调查机构的呼声。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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