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受理截止日之前半年內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否則無效。
「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之證明文件:
(1)「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須包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權益總額)等。
(2)未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或淨值已由負值轉為正值者,應以受理截止日一年內之「第3方會計師稅務」或「財務簽證」擇一代替。
(3)僅限企業於 114 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代替本項證明文件,且檢附受理截止日一年內之「第 3 方會計師稅務、財務簽證」或登記成立後至申請前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企業以自編財務報表為資格文件者,於簽約時需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 書」影本為簽約附件 。
無欠稅證明文件:
受理截止日之前半年內由「國稅局」出具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若申請分期繳稅者請檢附國稅局核准公文。
申請合作創新類別之連鎖體系,須出具創新服務模式導入10家門市之佐證資料(地址、照片等營業證明)。
若涉及「技術移轉事宜且編列費用者」,須附上合作意願書或備忘錄。
若涉及「編列顧問費用者」,須提供顧問願任同意書及任職單位同意函。
企業代表人、研發計畫所有計畫人員及顧問,均須檢附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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