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历史
建筑
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
根据广东省《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粤府办〔2014〕54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历史建筑保护专项督查的通知》(粤建执〔2015〕50号)的文件要求
,经市政府同意,确定
昌黎村水楼
等
99
处建筑为
连州
市第
二
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镇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积极研究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市
历史建筑保护有关工作。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8月3日